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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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包头市正大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神木项目部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毁
第五章火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采空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煤矿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及设实施等的安全,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爆破器材及库房安全管理
第二条:爆破器材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爆破器材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第四条:爆破器材库要按规范标准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的管理由矿方或爆破方负责,各方应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七条:爆破器材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值班,实行双
人双岗制,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库房巡更、红外对射及视频监控,库区内应设有两条受训过的看守警犬,而且在夜间处于游离状态。
第八条:爆破器材库应设立消防用品(消防沙、灭火器及消防水井),库房内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宜小于2m、存放的爆破器材距墙边应预留20cm的距离,以便通风。库房院内外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
第九条:雷管与炸药(导爆索)应分库存放,不得混存。
第十条:爆破器材出入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出入库时,应核对好爆破器材的数量,做到账、物、卡持平。
2、炸药和雷管要用专用厢式车进行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驶离规定的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不得超载,车内需上温控装置。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5、运输车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器材运输的规定。
6、出库时,必须经爆破员、安全员及保管员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领走。
第十一条: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得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
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在雾天、雨天、雪天或沙尘暴天气时车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速度(20km/h),并开启警示灯。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做好运输证及时回交。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及爆破员卡的专业人员领用(人、证、卡相符)、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第十六条: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及雷管。
第十七条:要把好爆破器材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管体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电雷管导通试验时,电阻值范围相差太大,不准串联使用。
2、电雷管脚线有锈蚀、破皮时,塑料导爆管有断药、药量分布不均及管变细等现象,不得使用。
3、硝铵类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乳化、水胶炸药有破乳现象时,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十九条:夏季经常打开爆破器材库房进行散热、通风,防止炸药由于库内温度积聚升高而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燃烧、爆炸现象。
第二十条:库房内部应符合规范,库房地面应铺导电橡胶或木板,库房门口应悬挂导电环或院内设置消除静电的导电手柄装置。
第二十一条:库房围墙外面应设“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吸烟”、“禁止打手机”、“禁止烟火”、“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等标识牌。
第二十二条:做好每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及清退记录,特别是雷管的编码要统计详实,以便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小型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大型露天爆破工程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及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
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再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周围设施进行调查,了解危及作业人员和器械施工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夜间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要夜间爆破时,要有足够的照明(安全允许电压下),加大警戒距离。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纯棉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