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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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房地产最新政策解读2019年9月

房地产最新政策解读2019年9月

1、自然资源部: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如何确权登记10月8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就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的若干问题,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日为10月28日。

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 以下简称地下车位)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二、配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单建地下车位原则上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三、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

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

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单建地下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本意见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五、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交易、租赁、评估等活动的组织、个人,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买、销售、租赁等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市场调节。

(二)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房价值,误导购房者,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骗取贷款、套取补贴、骗取补偿款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评估标准(2019年修订版)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房地产经营: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⒉商品房: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的、取得商品房房地产证书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

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由地方人民指定的负责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管理的部门。

⒋违法销售额:指房地产经营者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所取得的违法所得的金额。

2019年政策回顾

2019年政策回顾

2019年政策回顾
2019年是中国实施了多项重要政策的一年,以下是2019年的
一些重要政策回顾:
一、扩大内需政策:
1.减税降费:中国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包括降低增值
税税率,取消社保费收费等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减轻企业负担。

2.稳定就业: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就业,包括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等。

3.扩大消费:政府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扩大社会保障制度
等手段,促进居民消费,推动经济增长。

二、深化改革开放政策:
1.扩大市场准入:中国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取消或
放宽了多个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

2.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通过修
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改革金融体制:中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包括推动国
有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

三、生态环境政策:
1.加强环境保护: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大
气污染防治、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等,来改善生态环境。

2.推动绿色发展:政府鼓励绿色产业发展,推动清洁能源利用,推广节能减排等绿色发展措施。

以上仅是2019年的一些重要政策回顾,政策回顾的内容非常
广泛,这里只列举了一小部分。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人口的增长,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这个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为了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销售、购买、租赁、交易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能够规范有序进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规定,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环节需要提供的信息内容和质量保证。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购房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购房者能够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而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规要求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确保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和持证上岗。

通过这些措施,法规进一步提升了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性和诚信度。

二、地方性法规除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外,我国各地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用于具体细化地方性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管理。

这些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土地使用、项目开发、市场调控等方面,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例如,一些城市在房地产市场过于火热时,会实施一些限购、限售等政策来控制市场需求,避免房价过快上涨和市场泡沫的形成。

这些政策主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而在土地使用方面,各地也制定了相关法规,用于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土地供应或者土地招标等方式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序开发,并对开发商进行土地使用费的征收。

三、棚户区改造相关法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棚户区。

为了改善这些地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法规。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十年来首次没有强调“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这一现象立即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随时地方房产政策的相继出台,新一轮的房产房调控政策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线。

下文就为大家介绍了2014年全国相关的房地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仅供参考。

全国性的房地产政策1、不动产登记6月将出条例已有机构挂牌对于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解释这是要落实2001年实行的物权法,物权法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把现在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不动产,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来负责。

姜大明透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要做四方面工作,第一就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际联席制度,加强机构建设,在地籍管理司这一已有的机构上加挂不动产登记的牌子,编制是统一调剂,而不是增加新的行政编制。

第二是在今年6月份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制定好。

第三是统一不动产的信息平台,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使用效率和接口都不一致,要把它统一起来,方便各个方面使用。

2、国土部:将在热点城市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在热点城市将增加土地供应,加大力度推出共有产权房。

胡存智表示,共有产权房实质上是“比例产权”,是指中低收入等住房群体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折让了一些地价,这样房价就得到折让。

在满足特定群体居住需求的时候,也能满足一部分投资需求,能和社会需要照顾的这部分群体的购买能力相匹配。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发言时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对楼市继续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的供应。

还将努力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住建部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

“共有产权住房是新事物,很大程度上将分流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的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年轻群体。

20192019年房地产政策回顾-文档资料

20192019年房地产政策回顾-文档资料

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 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如果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一 律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透露,该《通知》首次对个人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 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 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如果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但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要执 行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届时,税务部门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 税
报告解读:相对于去年1.8%的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今年3%的调控目标留有了一定的余地。分析 《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价格改革的描述,我们能够发现背后的深意。“价格改革的重点,是逐 步理顺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要考虑低收入群
众的基本生活。”
2019年4月28日 主题词:上调房贷利率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
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 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 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据中国建设部消息,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 易秩序。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 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 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 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邯建房〔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订了《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邯郸市建设局2019年2月25日附件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决定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净化房地产市场。

二、工作范围及分工邯郸市辖区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在建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抽查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在建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2019年房产新政解读及2019回顾

2019年房产新政解读及2019回顾
重庆于2019年1月28日正式启动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改革试点工作,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价格超过均价两倍,按照 0.5%税率征收房产税。全部独栋商品房收房产税。
在如此背景下,2019年及今后的房地产市场将如何走向,供应环节、需求环节会产生怎 样的变化?在新的政策环境下的整体开发、运作、销售会带来哪些新的问题?……这些 都是我们需要在目前这个阶段开始思考的影响到整个年度乃至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
首先让我们来对新政进行相应的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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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2 新政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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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
➢对于抑制投资投机需求,限购政策不愧为“精确打击”的武器,真正是遏制住了投资机的“ 咽喉”,但是多数城市出台限购令加了时间定语“暂定”,表示限购令是临时的,有效时间或 为半年、或为几个月等。但就浙江而言,目前仅有杭州、宁波和温州三地出台相关限 购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投资客很可能会选择没有限购政策的城市投资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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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
“新国八条”研读
新政条款
内容
3 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 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 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 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 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 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 法征税提供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包括维修、安保、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

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本文将介绍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

1. 物业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法是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要求,包括物业企业的设立、资质要求、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内容等。

此外,物业管理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城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城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主要针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管理要求,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业主大会的召开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垄断经营、不得收取违规费用等。

3. 物业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物业管理费征收暂行办法于2006年发布,是对物业管理费征收进行规范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合理、公开、平等,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公示,并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费标准。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监督权利和维权途径,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城市物业管理专项规划各地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城市物业管理专项规划是推动物业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该规划包括物业管理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府支持措施等内容,旨在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通过制定专项规划,可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5.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物业管理还受到一些相关法规的约束,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这些法规在维护物业管理质量、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结: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物业管理法、城市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等是基本的法律依据,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内容。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怎么交、交多少、谁来管等方面的规定都做了调整,不仅与购房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对政府职能部门、专户银行等都有影响。

市民反响热烈,纷纷通过电话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就市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如下:1、这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答: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是百姓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有效保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2005年4月21日,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至今已实施了13年,在全市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2016年,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上位法的调整,贵阳市亟需对现行的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调整。

为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维修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从人民的需求出发,统筹推进民生工程,切实解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贵阳市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贵阳实际,重新修订出台了《办法》。

2、购房者按新标准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吗如果2月份就交了定金,3月份签合同,按什么标准交存答:新《办法》3月日起实施,以购房网签合同正式提交的时间为准,只要是3月1日后网签合同的,均按照新标准交存。

3、老办法是按房价的百分比,新办法是按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的百分比,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答:房价顾名思义就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售价,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源于上位法住建部、财政部2008年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明确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2019年5月房地产政策共95页word资料

2019年5月房地产政策共95页word资料

1经济热点1.12019年4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0.6%(2019-5-1)2019年4月,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6%,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

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PMI为51.0%,比上月回落0.4个百分点;中型企业PMI为50.7%,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小型企业PMI为47.6%,比上月下降1.7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PMI为51.3%,高于全国0.7个百分点,明显优于其他地区;西部地区PMI为50.1%,低于全国0.5个百分点;中部和东北地区PMI均为49.6%,低于全国1.0个百分点,降至临界点以下。

2019年4月,构成制造业PMI的5个分类指数1平4降。

生产指数为52.6%,比上月略微回落0.1个百分点,表明制造业企业生产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增速略有放缓。

分行业看,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纤维及橡胶塑料制品业等13个行业生产指数位于临界点以上,生产量有所增长;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生产指数位于临界点,生产量与上月相比变化不大;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及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等7个行业生产指数位于临界点以下,生产量回落。

新订单指数为51.7%,比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连续7个月位于临界点以上,表明制造业来自客户的产品订货量继续增长,但增幅收窄。

分行业看,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化学纤维及橡胶塑料制品业等15个行业的新订单指数位于临界点以上,市场需求增长;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6个行业的新订单指数位于临界点以下,市场需求回落。

调查结果显示,反映制造业外贸情况的新出口订单指数为48.6%,比上月下降2.3个百分点,跌至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产品出口量由升转降;进口指数为48.7%,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继续位于临界点以下,表明制造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进口量持续减少。

2019房地产政策汇总精品文档13页

2019房地产政策汇总精品文档13页

2019最新房地产政策汇总一月1月1日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

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缺乏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缺乏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政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月1日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的预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国土资源部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的预审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的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1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乡村房的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本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月8日加强建设用的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最新房地产政策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收回《关于加强建设用的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用的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月2月18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据悉,该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于日前出台《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9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的管理局发布的《土的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三月3月5日温总理阐述房的产市场2009年工作任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做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中对房的产市场2009年工作任务进行了阐述,提出:促进房的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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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十年来首次没有强调“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这一现象立即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随时地方房产政策的相继出台,新一轮的房产房调控政策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线。

下文就为大家介绍了2014年全国相关的房地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仅供参考。

全国性的房地产政策1、不动产登记6月将出条例已有机构挂牌对于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解释这是要落实2001年实行的物权法,物权法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把现在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不动产,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来负责。

姜大明透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要做四方面工作,第一就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际联席制度,加强机构建设,在地籍管理司这一已有的机构上加挂不动产登记的牌子,编制是统一调剂,而不是增加新的行政编制。

第二是在今年6月份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制定好。

第三是统一不动产的信息平台,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使用效率和接口都不一致,要把它统一起来,方便各个方面使用。

2、国土部:将在热点城市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在热点城市将增加土地供应,加大力度推出共有产权房。

胡存智表示,共有产权房实质上是“比例产权”,是指中低收入等住房群体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折让了一些地价,这样房价就得到折让。

在满足特定群体居住需求的时候,也能满足一部分投资需求,能和社会需要照顾的这部分群体的购买能力相匹配。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发言时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对楼市继续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的供应。

还将努力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住建部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

“共有产权住房是新事物,很大程度上将分流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的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年轻群体。

”胡存智还表示,在一线二线房地产比较热的城市,今年将增加土地供应,以利于市场稳定和降温房地产。

3、国务院细化新国五条部分城市将提高二套房首付比3月1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在此前公布的“新国五条”基础上,对调控政策进行细化。

通知表示,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关于二套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将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

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

4、国土部:耕地保护制度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严控100平米内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将重点控制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会所等。

目前,中国土地开发强度总体偏高,建设用地存量大、利用效率低。

官方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严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

国土资源部2月19日重申,除生活用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城市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全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将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国土部要求,各地要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

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控制东部地区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建设用地规模。

5、财政部发《通知》夫妻之间房产证更名免契税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和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以前就是这么执行的。

”据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介绍,此前房屋交易过程中,“减名”“换名”时并未征收契税,新规出台并不会造成新的影响。

根据此前政策规定,仅房产证上给妻子或丈夫加名,不征契税;新规免征契税范围则扩大至“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和“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三种情况。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目前税率为3%~5%,适用税率各地不一。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国土部:将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国土资源部消息,就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强调,探索构建兼顾效率和公平、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新型征地制度,是国土资源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一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目的在于使征地范围得到合理的缩小、土地征收程序更加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协调同步增长。

具体讲,一是界定征地范围、明确操作程序,以缩小征地范围;二是严格征地程序,包括建立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度、建立征地报批前协商制度、建立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三是完善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包括完善征地补偿办法、探索多种安置途径、规范农民住房的补偿方式、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四是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包括合理调整提高补偿标准,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用途,如将一定比例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支出等,并建立税费调节机制。

7、增加中小套型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3月5日上午,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出炉。

国务院总理表示,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李克强表示,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以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今年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

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让翘首以盼的住房困难群众早日迁入新居。

8、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2014年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志强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清费立税,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

▲各省市落地的房地产新规:1、山东将成立不动产登记处3月1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年内拟成立不动产登记处,目前正在积极筹办。

同时,济南和青岛2014年底前开始实际操作不动产登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待6月国家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后,济南将就如何开展不动产登记做更详细的规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青岛已采取“房地合一”的模式,这将有助于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房地合一’的意思是指实现房产、土地‘两证合一’,即咖啡色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黄色的土地使用权证合并后,变成了红色的房屋产权证。

”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相关人士说,合并之前,房屋管理职能归属城建部门,土地管理职能隶属于国土部门,企业或者市民办理土地交易和房产登记交易需要分别到两个部门办理。

2、南京出台多条新政土地出让竞价超出部分建保障房《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从土地出让、房价涨幅控制等多方面来力保刚需。

鉴于国家统计局已经将高淳、溧水两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变动情况纳入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统计范围,2014年开始两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纳入全市价格监管系统。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发布,从土地出让、房价涨幅控制等多方面来力保刚需。

过去几年来,南京每年的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一直在400—450公顷左右,从今年开始,南京土地出让计划将增加10%以上。

《通知》中明确,今后五年南京市商品住宅年均用地在500公顷以上。

针对供需失衡、中小户型占比偏低的状况,此次出台的政策中明确,未来商品房开发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达到50%以上。

针对目前各个板块“地王”频出的现象,《通知》明确,地块在公布出让起始价的同时,公布竞争的最高限价,溢价率高于45%时,仍有竞争的,停止竞争地价,改为竞争配建保障房面积或保障房建设资金,配建面积最多者或出资最高者为竞得人。

3、济南出台“一号文件”保障失地农民住房就业28日,济南召开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印发了《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1号),“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主题,提出全28日,济南召开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印发了《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济发 [2014]1号),“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主题,提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2014年实现全市农业增长值增长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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