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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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一、背景介绍福建省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医疗服务需求量大,医务人员继续教育至关重要。

为了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福建省制定了2023年医师继教学分要求。

二、学分要求的目的1.提高医师的专业技能:医学知识不断更新,医生需要学习新的临床技术和医疗研究成果,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加强医生的人文关怀:医疗行业不仅仅是技术的应用,还涉及到病人心理的抚慰和沟通等方面,医生应提升自己的情感支持能力。

3.完善医生的职业道德:医生作为公共服务行业的从业者,需要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三、学分要求的具体内容福建省要求医师每三年累计获得一定的学分,具体要求如下:1.专业技术类学分:医师需参加一定小时的专业技术培训或获得相关学术成果,可获得相应学分。

例如参与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参加研讨会等。

2.临床实践类学分:医师需参与一定的临床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临床实验或临床研究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

3.等级评定类学分:医师可以参加等级评定考试,如卫生厅组织的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评审、专科医师聘任考试等,通过后获得相应学分。

4.医学伦理与管理类学分:医师需参与一定的医学伦理和管理培训,包括病人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可获得相应学分。

四、学分的评定和管理福建省将建立医师继教学分管理系统,对医师的学分积累和管理进行监督。

医师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获得的学分信息报送给相关机构,经审核后方可有效。

五、学分要求的机制保障1.各级医学会和医疗机构将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学分的获取机会。

2.加强医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源的建设和整合,以确保医师能够获得多样化的学分来源。

3.定期开展医学伦理和管理培训,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思想道德水平。

六、学分要求的意义1.推动医疗行业的持续发展,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2.保障病患的利益,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为了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医疗机构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继续教育的评估和学分授予,制定细则成为必要。

一、学分授予的依据和原则继续教育的学分授予应当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1.科学性原则:学分授予应基于医学科学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以提升医疗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2.权威性原则:学分授予应由具备权威性的专业机构或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和认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3.合理性原则:学分授予应基于医疗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实际付出和取得的成果,既保证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又防止过度消耗从业人员的时间和资源。

4.灵活性原则:学分授予应灵活适应不同岗位和不同层次的医疗从业人员的需求,尽可能满足其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要求。

5.公平性原则:学分授予应公平、公正地评估医疗从业人员的学习成果,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因素对学分授予造成影响。

二、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为了适应不同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学分授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实现:1.培训课程学分:医疗机构可以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培训课程,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学科学习班等,参加这些培训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2.专业技能考试学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工作内容,组织相关的专业技能考试,通过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术论文发表学分:医疗机构可以鼓励从业人员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学分授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为了确保学分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需要明确学分授予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具体要求和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学时要求:学分授予可以依据学习的学时安排,规定学员需要达到一定的学时要求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时的计算可以按照培训或学习的实际时间长度进行。

2.学习成果要求:学分授予可以依据学员的学习成果和表现进行评估和认定。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一、学分获取的途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职称评定的要求和医务人员的需求,制定适宜的继续教育学分获取途径。

例如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论文发表、参与学术项目等方式来获取学分。

二、学分计算标准为了确保学分的真实有效,医疗机构可以制定一套学分计算标准。

学分计算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活动或项目的难度和重要性来确定。

例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可以获得较高的学分,而参加本地学术讲座可以获得相对较低的学分。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科室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学分计算标准。

三、学分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医疗机构可以规定学分的有效期和使用规则,以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使用学分。

例如,学分的有效期可以设定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后将无法使用,医务人员需要重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来获得新的学分。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规定学分的使用规则,例如规定每年最多可以使用多少学分,以及使用学分的具体方式等。

四、学分的管理和记录为了方便医务人员查询和管理学分,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一套学分管理和记录系统。

该系统可以包括医务人员的个人信息、学分获取的途径、学分的计算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医务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学分的查询和管理,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学分的统计和审核。

五、学分的奖励和惩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例如,医务人员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可以晋升为高级职称,或者获得一定的学术津贴等。

而未能按时获取学分或者学分不达标的医务人员可以受到相应的惩罚,例如降职或者扣减绩效工资等。

六、学分的评估和监督为了确保学分的公正、公正,医疗机构可以对学分的评估和监督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例如可以派出专门的评委会对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或者组织定期的学术考试来检验医务人员的学术水平。

七、学分的继续教育项目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务人员的需求和学科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项目。

例如可以组织学术讲座、研讨会、工作坊等,也可以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培训班、研修班等。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要求及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要求及标准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要求及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最新《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具体学分要求:
(一)我院中、高级医药卫生人员I类学分须达8学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I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学分/年。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标准
I 类学分
Ⅱ类学分
备注:1、金海峡高级财经人才培训中心42学时,7学分(Ⅱ类学分)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学分需要有福建省继续教育委员会的章,如果没有需有2个不同的章,且需要附领导审批表、会场照片、缴费的证明。

2、自考的成绩需要打印出来,最好有自考办的章(因为每年验证学分的量比较大,验证的人员不会每个去网上查自考的学分是不是合格)。

3、如有其它疑问,请护士长统一收集,统一打电话给护理部(3503),谢谢!。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安排场地和时间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与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与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一、医师继教学分的概念医师继续教育是指在获得医学执业资格证书后,医师通过参与各种继续教育活动,以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持医学执业能力的一种教育活动。

医师继续教育是医学生涯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有助于医师在专业领域内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有助于提升医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文件,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如下:1. 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证书的,每五年内应获得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主治医师继续教育要求为50分,副主任医师继续教育要求为40分,主任医师继续教育要求为30分。

2. 医师继续教育学分来源包括参加规定的医学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等各类学习活动,以及参加相关学术论文的发表、专业技术职务表演等。

央视获奖者每次获得10分学分。

3. 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的认定标准为:参加学习活动、科研活动、职务表演等,学时每2小时认定1学分,满3分记1次继续教育活动。

本单位开展学术讲座、学术研讨、岗位练兵等转化医疗新技术的活动,每2小时认定1学分。

4. 对未按规定获得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的医生,不得继续从事执业医师工作。

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主要以医师的职称和执业范围为标准,要求医生在五年内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以确保医生持续学习和提高的有效性。

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医师才能保持专业水平,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符合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医疗行业,医师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

通过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获得相应的学分,是医生们不可或缺的任务和责任。

希望各位医师能够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患者,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完】.第二篇示例:2023年福建医师继教学分要求一、继教学分的基本情况继教学分是指医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用于证明医师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更新和提升。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作者:医政科信息来源:福建省卫生厅、人事厅点击数:2406 更新时间:2008-1-7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闽卫法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闽卫法监〔2013〕10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后,决定保留74件、适时修改8件、废止(失效)21件(目录见附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25日附件1: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清理时间:2013年9月2日
经办人:牟洪/李林联系电话:87863907 附件2:
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经办人:牟洪/李林联系电话:87863907 附件3: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经办人:牟洪/李林联系电话:878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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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具有中、高级医药卫生及护理专业“师”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年。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则不能取代。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要求:(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二)各设区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三)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总分不低于25分/年。

(四)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理专业“师”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要求取得Ⅰ类学分,但总分须达到25分/年。

二、学分授予范围(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等一级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及统一公布的项目和学术活动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学分。

3. 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含省卫生厅批准举办的医药卫生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学习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6.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公共课的学分其他学分不可替代。

发表论文、科研立项、自学、通讯继续教育、县级及其以上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含协会)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设区市卫生局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可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省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取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人/年。

4.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类项目,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8学分;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上述社团组织的省级分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每次活动最多不超过3学分。

5.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讲座每次(半天)授予分,全年不超过3分。

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以及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含以杂志为载体,即以函授学习的方式)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 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通讯继续教育活动,修完《福建医学》中继续教育课程并集中考试合格,按每讲授予学分,全年不超过12学分。

通讯继续教育对象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技人员,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在职卫技人员,卫生系统以外一级医疗卫生单位在职卫技人员以及省、地两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师(士)”专业技术职务者。

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3.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国外刊物10学分8学分6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6学分5学分4学分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省级刊物5学分4学分3学分地(市)级刊物4学分2学分?内部刊物2学分?4.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234 5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市(地)、厅级课题65432学分5.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医学着作(教材除外),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最高不超过15学分/年。

6. 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7.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单位组织的现代远程医学教育项目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半天授予学分)。

9. 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案例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 各级各类(含卫生部门内非卫生类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任职周期内应选修省人事厅统一要求的2门公共必修课学习,考试合格者,可获得3学分/门。

(三)经单位批准派出进修学习(含中医师承学习、出国培训)以及由省卫生厅派出国(省)援外活动(援外医疗队含出国培训期间)6个月及以上(不足6个月按3学分/月计算,Ⅰ、Ⅱ类学分比例各为50%),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由单位下派、帮扶基层,为卫生技术人员举办学术讲座,回原单位可记载Ⅱ类2学分/场(不少于2小时)。

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可按相关要求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药学),经审批公布后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未经审批的项目授予Ⅱ类学分,每个项目最高可予记载10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Ⅰ类学分登记依据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学分证明,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跨省市在本省境内举办的项目,应加盖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

2. 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如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学分证书应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学习结束持办班(学术会议)通知方可予以记载学分。

3.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进修培训班、省卫生厅组织的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学习班、参加经公布的医学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学术活动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学分证明并盖章。

4. 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发并盖章的学分证明;参加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并盖章的学分证明。

5. 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据其统一制发并盖章的证书登记学分。

(二)Ⅱ类学分登记依据1. 参加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举办单位提供证书并盖章。

2.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出版着作、发表译文、调研报告、参加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等由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3. 由中华医学会等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在派出单位确认其实际学时数后予以记载学分。

4. 由省卫生厅派出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城市医生晋升前到基层服务和帮扶乡镇卫生院)在基层讲学,由组织讲学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回原单位按规定登记Ⅱ类学分。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应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2.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3. 凡未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任何商业、企业在本省境内独立举办或与本省医疗卫生机构(学术团体)联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颁发的学习证书在学分验证时均不予认可。

(四)学分验证与考核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

各单位科教(医务)科负责除护理专业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登记,护理部负责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学分验证统一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人事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验证。

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

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附则1. 已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者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时数(每年72学时)。

2.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卫生部门工程、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要求按照省人事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计算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班、“五大”(函大、职大、业大、刊大、电大)以及自学考试,当年取得两科以上合格证书,视同达到当年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3.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可视同达到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4.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含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按照福建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专科医师)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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