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民间收藏文物捐赠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文物在社会上更好的流通和保护。
第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公开形式收藏、贮藏、管理、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应当注意文物保护、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专家和文物保护机构的检查、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七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物信息上报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文物经营资格第八条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物经营资格。
第九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文物经营。
第十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将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藏或者交易文物进行鉴定并记载文物鉴定证书的编号或者其他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签订文物交易合同,并按照规定于合同签订日期起7日内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外出展览、拍卖、交易文物,应当取得文物交易许可证或者办理临时展览批准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文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黔财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资〔2023〕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黔南州国资局:为保障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清查和信息化管理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
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接受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与智慧。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文物收藏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进程不断推进,这无疑为广大文物爱好者带来了福音。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但在漫长的岁月中,许多文物散落民间。
合法化的民间收藏能够让这些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其流失或损坏。
其次,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民间收藏者通过展示和交流自己的藏品,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到历史文化的魅力,激发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热爱。
再者,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市场的形成,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繁荣,如文物鉴定、修复、展览等,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然而,要实现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并非一蹴而就,其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鉴定难题是一个关键。
文物的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但目前市场上的鉴定标准尚不统一,鉴定机构和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了一些赝品和仿制品混入收藏市场,给收藏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文物保护和收藏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空白之处,使得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性难以得到明确的界定。
此外,文物的来源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部分文物可能是通过非法途径流入民间的,如盗窃、走私等。
如何确保民间收藏的文物来源合法,是实现合法化收藏的重要前提。
为了推进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文物鉴定的规范和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统一、科学的鉴定标准,培养专业的鉴定人才,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根本保障。
明确民间文物收藏的范围、程序和责任,加大对文物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为民间收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历史文物捐赠方案
历史文物捐赠方案背景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有着丰富、多元、独特的文物资源。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变革的影响和人为破坏等,很多珍贵的文物已经失落或流失,许多文物也处于失修状态。
为此,文物保护和传承成为国家和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如何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的文化遗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紧迫的难题。
捐赠方案文物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相应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为了促进文物保护和传承,我们推出以下文物捐赠方案:方案一:个人文物捐赠个人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珍贵文物捐赠给相关的博物馆或文化遗产机构。
捐赠者可以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所规定的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同时也可以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方案二:企事业单位文物捐赠公司或企业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珍贵文物捐赠给相关的博物馆或文化遗产机构。
捐赠者可以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所规定的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同时也可以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方案三:社会公益捐赠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向博物馆等文化遗产机构进行捐赠,为文物保护和传承做出自己的贡献。
社会公益捐赠通常会有相关的公益性质认证和相关奖励。
捐赠注意事项在进行文物捐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捐赠文物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2.需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确保捐赠物品的真伪和价值;3.捐赠者应了解捐赠机构的背景和信誉度,确保捐赠物品能够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
结语文物保护和传承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捐赠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也是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希望更多的爱好者和企事业单位能够加入到文物保护和传承的行列中来,为中华文化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项目上对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支持。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水书档案文献遗产抢救问题研究_杜昕_高鹏翔_朱少禹
此类现象 也造 成 了
。
例 如 荔 波 县 档案 馆 的 救人 工 作 就 是 要 做 到 第 一 做 好水 书 先 生普 查 工作 建立信息库 在 生 活健康 上 给 予 关 照 调 动 他们 工 作 的 积 极性 第 二 逐级 申报 非 物质文 化遗产 传 承人 和 水 书 师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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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书 档案文献遗产 的 无 形流失 大量水 书 档案文献 实 体 的流失 ( 2
三 水 书档案文献遗产 的 抢救措 施
1 加 强 征集 与追索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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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书 档案文献遗产具有档案 古 籍 文 化 遗产 民 族 历 史文献 等
。 。
。
关 于 征集 工 作 首 先 需要 充 足的 人 员
、
多 重属 性 因 此 档 案 馆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民 委古 籍 办 等很 多 不 同类 型 的单 位 纷 纷开 始 征集
。 。
。
(1 ) 水书 档案文献遗产 的有
形 流失
有 形 的流失 主 要是水文 化热 引 发 的水 书档案文献 实 体 的 近年来 水 书档案文献遗产影 响 力 的不 断 扩大 蔗 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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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外 收购 现象
民 日报 》 《中 国 民 族 报 》 《香 港 大 公报 》 新 华社新 华 网 中央 电视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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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管 理 四 是 对 水 书 进行 扫描 录入 为 水 书 的研究 和 开 发 利 用 提 供
了 便 利 的 同时 减少 了 反 复利 用 原 件而 造 成 的磨损
4 重 视 传 承工 作 .
。 。
藏有水 书 档案文献 的 原件 然 而 非法 走 私 贩卖海 外 的情况 时 有存 在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
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3月27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区内水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和布依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合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都斥资百万立法保护水书——征集水书6000余册新译9卷本(精)
三都斥资百万立法保护“水书”——征集水书6000余册新译9卷本
高荣华莫定武
贵州民族报2006.7.10 (1)
三都水族自治县加大对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一“水书”的抢救、保护、开发和研究,先后斥资700多万元,并立法保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据悉,截止6月底,该县已征集收藏民间水书手抄本600O多册,相继完成了《日历卷》、《金堂卷》等4个水书卷本的注音和翻译,亟待出版;完成《营造卷》、《婚嫁卷》等5个卷本的翻译、注音初稿;另有《五行卷》、《九星卷》等4个卷本的翻译和注音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拟于年内推出初稿送审。
由于水书没有统一的刻版,均系誉写抄录而得以传习,绝大多数水书散落于水族民间。
为抢救这一弥足珍贵的民族文化瑰宝,三都自治县从2003年起,共计斥资1OO多万元专项用于水书抢救、保护、传承和翻译,并制定了《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保护法》。
与此同时,全力抢救民间水书先生500多人,组织水书专家编写水书教材,使水书传承后继有人。
近日,加拿大籍华人、毕业于美国乔治城大学的水族后裔韦韵,向三都水族自治县捐款80万元抢救濒危“水书”。
22岁的韦韵祖籍三都自治县恒丰乡塘党村,祖辈都是土生土长的水族人,4岁时随父母离开三都移居加拿大,后就读于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精通英、法、西班牙等国语言。
攻读期间,其曾获全美地区性奖16次。
身为加拿大籍华人、水族后裔,韦韵有着深厚的爱国情结,她情系桑梓,时刻关注着祖国和民族的发展与未来。
当得知古老的“水书”与水族端节和水族马尾绣一并被列人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喜讯后,她不远万里,风尘仆仆赶赴家乡,捐出自己多次勤奋获得的奖学金80万元,支持三都保护抢救濒临失传的水族古老文字——“水书”。
文物保护捐赠管理规定
文物保护捐赠管理规定1. 引言文物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宝贵瑰宝,代表了人类的历史与文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物,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文物捐赠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本文旨在规范文物保护捐赠行为,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2. 定义2.1 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并由国家保护的文物及其附属品、其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2.2 文物保护捐赠文物保护捐赠是指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向文物管理机构或相关组织捐赠文物,并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荣誉或权益的行为。
3. 文物保护捐赠管理机构文物保护捐赠管理由文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制定文物保护捐赠管理规定,明确捐赠程序和要求;组织文物保护捐赠活动,管理捐赠的文物;审核捐赠文物的价值,确定其保护地位和使用权益;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捐赠行为得到适当的认可和回报。
4. 文物保护捐赠的程序4.1 报名申请捐赠意向和捐赠的文物描述;捐赠者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文物来源证明和所有权证明。
4.2 文物鉴定评估由专业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对捐赠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其保护地位;确定捐赠文物的市场价值和使用权益。
4.3 合同签订在确定捐赠文物的保护地位和使用权益后,捐赠者与文物保护捐赠管理机构应签订文物保护捐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包括:捐赠文物的基本信息和保护地位;捐赠文物的使用权益,包括是否公开展示、使用期限等;文物保护捐赠管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捐赠者的权益和义务。
4.4 文物登记与入库捐赠文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文物登记与入库手续,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管和管理。
登记与入库程序包括:填写文物登记表,包括文物的详细信息、捐赠者信息等;对文物进行专业保管,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在文物数据库中建立相应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5. 文物保护捐赠的权益和激励机制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捐赠,文物保护捐赠管理机构应设立相应的权益和激励机制。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消息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为文化传承与保护开辟新路径在历史的长河中,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记忆与智慧。
它们不仅是过去岁月的见证,更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长期以来,民间文物收藏一直处于一个相对模糊的地带。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民间收藏者往往面临诸多困扰。
一方面,他们对于自己的收藏行为是否合法心存疑虑;另一方面,也担心在收藏过程中遭遇欺诈或买到赝品。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限制了民间收藏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物的保护与传承。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激发广大民众对文物保护的热情。
当人们知道自己的收藏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会更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去保护和研究文物。
这将形成一个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为文化传承注入强大的动力。
其次,合法化有助于整合民间收藏资源,丰富国家的文物宝库。
民间收藏中不乏珍贵的文物精品,如果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将这些文物纳入国家的保护体系,无疑将极大地充实国家的文化遗产。
再者,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能够促进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明确的法律规范将减少非法交易和欺诈行为,建立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文物收藏行业的繁荣。
然而,要实现民间文物收藏的合法化并非一蹴而就,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关键。
当前,我国关于文物收藏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明确民间收藏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为民间收藏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加强监管力度同样重要。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民间文物收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文物的非法流失和破坏。
同时,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
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宣传教育,让民众了解文物的价值和意义,掌握正确的收藏方法和保护技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成为文物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文艺作品捐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艺作品捐赠行为,保障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文艺作品捐赠的管理,包括文学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戏剧作品等。
第三条文艺作品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文艺作品捐赠的监督管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艺作品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受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收藏、保护、展示、研究能力,并对捐赠的文艺作品承担妥善保管、合理利用的责任。
第二章捐赠主体与受赠主体第六条捐赠主体:(一)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作家、艺术家、收藏家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第七条受赠主体:(一)国家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机构。
(二)具有收藏、保护、展示、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第八条捐赠主体与受赠主体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品、捐赠方式、捐赠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捐赠程序第九条捐赠程序:(一)捐赠主体向受赠主体提出捐赠申请。
(二)受赠主体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确认其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等。
(三)捐赠主体与受赠主体协商确定捐赠方式、捐赠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双方签订捐赠协议。
(五)捐赠物品移交受赠主体。
第十条捐赠物品移交时,受赠主体应当对捐赠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出具移交清单。
第四章捐赠协议第十一条捐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品质等。
(二)捐赠方式:现金捐赠、实物捐赠、著作权捐赠等。
(三)捐赠条件:捐赠物品的用途、保管、展示、研究等。
(四)权利义务:捐赠主体与受赠主体在捐赠物品的保管、展示、研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捐赠主体与受赠主体违反捐赠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正文:---------------------------------------------------------------------------------------------------------------------------------------------------- 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2008年1月1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20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书文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水书文化是指:(一)各个历史时期用水族文字手抄、刻印的水书文物古籍;(二)水族文字、水书文献,有水族文字的篆刻、碑文、木竹刻、刺绣、金属饰品、器皿、楹联等水书载体;(三)民间口头传承水书文化和技艺;(四)水书文化特色的民俗活动;(五)需要保护的其他民间传统的水书文化。
第四条水书文化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发展传承。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书文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书文化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水书文化的保护、抢救、征集、翻译、出版、奖励等。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保护水书文化。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水书文化保护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水书文化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规划,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对水书文化的普查、征集、整理,民间口头传承的水书文化采集、录制;(三)保护水书文化传承人和知识产权;(四)监督、指导水族文字的使用和水书文化艺术展演。
文物捐赠管理制度
文物捐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捐赠管理,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单位接受捐赠的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物捐赠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保密、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文物捐赠管理应当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文物捐赠管理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文物捐赠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第七条文物捐赠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服务于社会公众教育和文化传承。
第八条文物捐赠管理应当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迫使或诱骗捐赠。
第二章文物捐赠的程序第九条文物捐赠人应当向文化单位提出捐赠申请,并约定捐赠事项,文物种类、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文化单位应当对文物捐赠人提交的捐赠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文物的真实性、合规性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文化单位应当与文物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协议,并约定捐赠的文物名称、数量、来源、权属、使用权归属、价值评估等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文化单位应当依据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评估和登记,制作文物捐赠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文物捐赠人应当按照文物捐赠协议的约定将文物交付给文化单位,文化单位应当认真保管、利用捐赠的文物。
第十四条文化单位应当及时向文物捐赠人发送文物捐赠收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税收、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文化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捐赠文物的管理情况,包括文物的利用、陈列、保护、研究等情况。
第三章文物捐赠的管理第十六条文化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文物捐赠管理部门,负责文物的接受、管理、利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文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捐赠的收集、登记、鉴定等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文化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捐赠审核委员会,对文物捐赠申请进行审查,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捐赠文物实施方案
捐赠文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捐赠文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共同分享历史和文化的宝藏。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捐赠文物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首先,捐赠文物的范围应该明确。
文物包括但不限于书籍、古代器物、传统工艺品等。
这些文物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者艺术价值,能够代表一定的历史时期或者特定的文化传统。
其次,捐赠人和受赠方的资格条件也需要规定清楚。
捐赠人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但需要保证文物的合法来源,并且要对文物有清晰的所有权证明。
受赠方可以是博物馆、图书馆、文化机构等,需要具备相应的文物保管和展示条件。
接下来,捐赠文物的程序和流程需要规范。
捐赠人应该向受赠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捐赠的文物名称、数量、来源、价值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受赠方应该对捐赠的文物进行认真核查和评估,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价值,然后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捐赠文物的管理和利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受赠方应该建立健全的文物管理制度,对捐赠的文物进行妥善保管和展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同时,受赠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捐赠人进行相应的感谢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和传承的事业中来。
综上所述,捐赠文物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支持。
通过规范的实施方案,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们的历史和文化,让后人能够继承和发扬我们的文明遗产。
希望广大爱好者和机构能够积极参与到捐赠文物的行列中来,共同为文化传承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我们的文化宝藏,让文物永远流传下去。
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9.03•【字号】•【施行日期】1986.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9月3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及经费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四章民族文物第五章考古发掘第六章馆藏文物第七章流散文物第八章文物的拓印、复制、拍摄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摩崖石刻及崖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遗迹及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及风俗习惯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其他自然物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摩崖石刻、崖壁画以及地下、洞内、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政府指定保护的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及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及经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历史文化的重视,博物馆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保存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机构,博物馆需要不断扩充和充实自己的馆藏以更好地向公众展示和传播文化遗产。
而社会捐赠作为博物馆获取文物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博物馆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捐赠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博物馆的典藏是依法严格管理的文物,文物捐赠是博物馆获取文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博物馆在社会捐赠管理上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建立和健全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有以下几点:1. 合法合规:博物馆采纳社会捐赠文物时,应当秉持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捐赠文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增强透明度:建立健全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捐赠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公众对捐赠行为的监督权益。
3. 保护文物安全:科学合理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博物馆典藏文物的安全及完整性。
4. 增加社会参与度:建立完善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的保护和传承中来。
二、传统文物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1. 捐赠资格要求:博物馆应当公开捐赠对象和资格要求,明确规定捐赠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比如是否具备法定年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2. 捐赠程序与流程:博物馆应当规范捐赠的程序与流程,明确捐赠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捐赠的程序和时间节点等。
3. 捐赠评定标准:博物馆应当建立科学的捐赠评定标准,对捐赠的文物进行严格的评估和鉴定,明确说明捐赠文物的条件和标准。
4. 捐赠人信息的保护:博物馆应当保护捐赠人的隐私信息,确保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捐赠证书的颁发:博物馆应当给予合格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明确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并保障其捐赠权益。
6. 捐赠文物的签订协议:博物馆与捐赠人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文物的归属和管理权责。
三、现代艺术与数字文物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数字文物和现代艺术成为了博物馆的新的收藏领域。
文物捐赠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捐赠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捐赠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捐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行为,通过捐赠,人们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珍贵文物,传承给后人,丰富国家和社会的文化遗产。
为了规范文物捐赠行为,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首先,文物捐赠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了捐赠条件、审批程序、材料要求、捐赠权益等内容。
捐赠条件一般要求捐赠者必须是合法拥有该文物的人,文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文物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也被要求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
审批程序要求在捐赠之前,捐赠者必须先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最后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捐赠。
材料要求则是要求捐赠者提供相应的文物信息、鉴定报告、捐赠证书等相关资料。
捐赠权益则是对文物捐赠者在捐赠之后的使用权、展示权、继承权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次,对于文物的管理,规章制度也对于捐赠后的文物进行了详细的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了文物的鉴定、保管、利用和展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鉴定规定了文物的真伪、价值、完整度等方面,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文物。
保管规定了文物的存放条件、保护措施、保险等,以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利用规定了文物的利用范围和方式,如何更好地利用文物进行宣传、教育和研究等。
展示规定了文物的展览范围、方式、标识等,以便更好地展示文物的风采和价值。
总之,文物捐赠管理规章制度对于文物的捐赠、管理和利用做出了相关规定,加强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文物的传承与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文明,才能更好地传承文明。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文化卫生【发文字号】黔人常备[2015]9号【批准部门】8;822;82201;【批准日期】2015.03.27【发布部门】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3.27【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15年2月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黔人常备〔2015〕9号)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和生态旅游业发展,加强对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县境内世居民族传统文化悠久深厚,并保持生态、社会、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村寨。
第四条民族文化村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民族文化村寨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和发展。
第六条民族文化村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历史文化、传统习俗保存完整,原生态形态保存完好的传统建筑和自然景观;(二)有使用水书传统,有水书、水歌传承人和使用双语教育教学;(三)有马尾绣等传统技艺、雕刻技术或者蜡染、特色饮食制作等独具民族特色传统工艺。
第七条民族文化村寨的认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宗教事务、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文化村寨的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禁建区和限建区;组织设计、编制民族文化村寨传统建筑方案图集和装饰图样,推广应用先进的工艺和材料,做好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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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民间收藏文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弘扬社会捐赠美德,提高文物保护和收藏水平,推进我县“水族文化之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将所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县属文物收藏单位的一切捐赠活动。
县属文物收藏单位为县水族文化博物馆、县文物管理所和县档案馆。
第三条捐赠范围:
(一)历史上各时代富有文物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特别是具有水族地域特色的文物;
(二)与三都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实物等;
(三)反映水族文化的水书古籍文献、水书字画、水族工艺品、水族服饰、玉器、古玩及其他水族文化等物品;
(四)反映水族文化的图书类资料,包括各种有收藏价值的个人档案、史志手稿、图书、期刊、照片、视听资料、数字化产品及其他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成立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正、副组长,财政局、文化旅游局、档案史志局等有
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化旅游局局长兼任,档案史志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民间收藏文物按下列程序捐赠:
(一)有意捐赠文物的文物收藏人向县文化旅游局申报拟捐赠的文物类别、数量,县文化旅游局安排县属文物收藏单位对拟捐赠文物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意见书报请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二)经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对符合捐赠要求和条件的文物,县属文物收藏单位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文物预选通知书》;(三)县属文物收藏单位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意向书》,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对已接收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
(四)由县文化旅游局邀请上级文物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五)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捐赠文物实际情况和专家鉴定评估意见,与捐赠人协商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对捐赠人进行表彰,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对捐赠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文物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由县属文物收藏单位给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捐赠文物经鉴定为等级文物的,由县人民政府给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表彰;
(三)根据捐赠文物的数量及价值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经鉴定为特别珍贵文物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对重大文物捐赠的表彰奖励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制;
(五)对同一人多次捐赠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六)捐赠文物特别珍贵、价值巨大或数量众多,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陈列展示教育意义和对外文化交流作用的,为表彰捐赠人的特殊贡献,可以考虑建立以捐赠人姓名命名的专题博物馆(艺术馆);
(七)文物捐赠人有权监督、查询捐赠文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但不得干预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捐赠文物的保管、研究、调用、办展和宣传,必须服从于文物收藏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文物收藏人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委托县属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和展览展示。
代为保管文物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