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民间收藏文物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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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民间收藏文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弘扬社会捐赠美德,提高文物保护和收藏水平,推进我县“水族文化之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将所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县属文物收藏单位的一切捐赠活动。
县属文物收藏单位为县水族文化博物馆、县文物管理所和县档案馆。第三条捐赠范围:
(一)历史上各时代富有文物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影像资料,特别是具有水族地域特色的文物;
(二)与三都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实物等;
(三)反映水族文化的水书古籍文献、水书字画、水族工艺品、水族服饰、玉器、古玩及其他水族文化等物品;
(四)反映水族文化的图书类资料,包括各种有收藏价值的个人档案、史志手稿、图书、期刊、照片、视听资料、数字化产品及其他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成立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正、副组长,财政局、文化旅游局、档案史志局等有
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化旅游局局长兼任,档案史志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民间收藏文物按下列程序捐赠:
(一)有意捐赠文物的文物收藏人向县文化旅游局申报拟捐赠的文物类别、数量,县文化旅游局安排县属文物收藏单位对拟捐赠文物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意见书报请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二)经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对符合捐赠要求和条件的文物,县属文物收藏单位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文物预选通知书》;(三)县属文物收藏单位与捐赠人签订《文物捐赠意向书》,办理文物交接手续,对已接收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
(四)由县文化旅游局邀请上级文物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捐赠文物进行鉴定评估;
(五)县文物捐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捐赠文物实际情况和专家鉴定评估意见,与捐赠人协商签订《文物捐赠协议书》,对捐赠人进行表彰,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对捐赠文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文物经鉴定有馆藏价值的,由县属文物收藏单位给捐赠人颁发收藏证书;
(二)捐赠文物经鉴定为等级文物的,由县人民政府给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表彰;
(三)根据捐赠文物的数量及价值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经鉴定为特别珍贵文物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对重大文物捐赠的表彰奖励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制;
(五)对同一人多次捐赠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六)捐赠文物特别珍贵、价值巨大或数量众多,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陈列展示教育意义和对外文化交流作用的,为表彰捐赠人的特殊贡献,可以考虑建立以捐赠人姓名命名的专题博物馆(艺术馆);
(七)文物捐赠人有权监督、查询捐赠文物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但不得干预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捐赠文物的保管、研究、调用、办展和宣传,必须服从于文物收藏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文物收藏人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委托县属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和展览展示。代为保管文物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