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石油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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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承(分)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动火作业- 1 -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级林区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4.职责4.1 管道局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本规范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
4.3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对本规范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监督和审核。
4.4 作业人员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熟知风险,严格执行本规范,参加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5.1 基本要求5.1.1 凡是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5.1.2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3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 2 -5.1.4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管道局《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中石油动火作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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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动火作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效防茹动火作业产生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石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石油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的设备、工具,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火焰或高温的作业行为。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要求和作业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动火作业计划。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在专人指挥、专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第六条动火作业应当在有消防器材、应急物资和专业人员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万一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或作业不当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范围第十条以下情况属于动火作业范围:1. 开展焊接、切割、热处理等作业;2. 使用明火进行加热、烘烤等作业;3. 使用火把、明火进行清除油污、焚烧垃圾等作业;4. 使用明火进行烧结、煅烧等作业;5. 其他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的作业行为。
第十一条非特殊情况下,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包含以下内容:1. 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2. 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范围;3. 动火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件信息;4. 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申请表》应由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方可提交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动作作业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第十六条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控制措施:1. 明火作业应进行密切监控,确保时刻掌握火源情况;2. 制定明火作业区域标志,设置明火作业区域警示牌;3. 对明火作业区域进行隔离,保持工作区域安全;4. 在明火作业现场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处理准备;5. 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吸烟、火种等行为。
中石油动火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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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动火作业规范篇一: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昆燃质安[2011]162号中石油昆仑燃气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石油昆仑燃气(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依据《中石油昆仑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生产单位是指直接管理作业的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作业方是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基层班组或施工服务商。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域使用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进行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含可能产生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介质燃点)的作业。
第五条禁火区域主要包括运行中的城市燃气门站、调压站、输配站、计量站、气化站、瓶组站、阀室、CNG站、LNG站,LPG库、加气站、接卸作业区(站)等场站;在用燃气调压、计量装置,用户庭院管网设施;在用或曾被使用的油、气管线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内);LPG、CNG、LNG运输车辆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有限空间,可能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
第六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涉及周边区域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一级动火1.在直径大于219mm(包括219mm)的高压、次高压(压力大于0.4MPa)在用燃气管道上带气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动火;2.在用燃气储气设施(储罐、储气井、储气瓶、储气管束)及附件上的动火;3.在用场站内净化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气化器、调压装置、计量装置、加臭装置、撬装设备、压缩装置等燃气工艺装置上的动火;4.在用压缩机厂房内的管道、管件、设备和仪表处动火;5.进入、探入含有易燃易爆介质有限空间的动火;6.LNG站场卸气(液)装置、充装装置、BOG系统的动火;7.在用液化石油气桶装、瓶装储存区、灌瓶间、烃泵房、压缩机间、铁路装卸气栈台、公路装卸气栈台、瓶库间的动火。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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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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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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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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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油气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
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公司动火作业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
第五条动火作业基本原则:凡是可不动火的作业一律不得动火;凡是可采取其它安全方式代替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得动火;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动火部件凡是能拆移的,应拆移到易燃易爆区域外的安全地点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要求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七条系统隔离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能量隔离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气体检测要求(一)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作业许可安全浓度才能进行作业。
(二)气体检测应明确检测频率和要求,由培训合格的气体检测人员按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气体检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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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二条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节作业审批
第七十一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七十四条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第六十九条应当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检测。
第七十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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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0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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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处室、直属单位、各二级单位以及承包商。
第四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二)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准入审查的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一)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提出改进建议。
(二)施工组织单位: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
2.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组织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
(三)属地单位: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交底,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现场动火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护,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一)参与作业过程风险识别,负责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并报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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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以及工程服务承包商在油(气)库、加油(气)站等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不包括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厨等。
办公等其它场所的动火作业参照执行。
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油(气)库、加油(气)站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具体包括:——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喷沙、铁锤击打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相关规定参见《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作业。
3.2 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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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4.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4.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 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 HSE 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09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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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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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4.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4.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 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 HSE 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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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ot work safety management
2009-07-01 发布
2009-09-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 布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 Q/SY1238-2009。 5.2.2 系统隔离 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 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 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 于 23.5%(V/V)。 5.2.2.5 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 Q/SY1243-2009。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 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 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 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V/V) 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 小于 0.2%(V/V)。 5.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 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 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 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 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 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中石油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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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中石油在作业中的动火行为,确保作业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石油公司内部各单位在作业中的动火行为。
第三章动火作业申请1. 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明确动火作业区域、时间、原因等相关信息。
申请表需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2. 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申请表后,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 动火申请表应在动火作业开始前至少提前3天提交。
第四章动火作业执行1. 动火作业必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3.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和现场指挥,确保操作规范。
4. 不得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5.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火源已被彻底扑灭,以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第五章动火作业管理1. 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并确定火源控制措施。
2. 动火作业申请表必须及时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作业规范执行并及时纠正问题。
4. 如发现违规动火行为,安全管理部门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灭火救援准备1. 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灭火器材检查,确保灭火器材在正常使用状态。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以应对突发火灾事故。
3.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灭火救援能力。
4. 如发生火灾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灭火救援工作。
第七章复审与改进1. 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优化。
2. 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进行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汇报,确保动火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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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两个制度的通知安全〔2014〕86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修订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环保与节能部2014年3月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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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 ]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其它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中石油高危作业系列动火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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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高危作业系列动火作业管理中石油高危作业系列动火作业管理一、前言动火作业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作业。
在中石油的油气生产、化工生产、管道维护等作业中,动火作业以其频繁、面广、关键性强的特点,成为高危作业中的重要一项。
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动火作业,是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的必要举措。
本文就中石油高危作业系列动火作业的管理进行阐述,着重从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技能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以期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安全标准安全标准是动火作业管理的基础。
它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指导性,是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前的必要准备。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是动火作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企业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的重要指示。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为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贯彻企业安全方针,强化管理责任,规范作业流程和操作技能,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性规范和企业内部规定,是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前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3、动火作业管理标准《中石油高危作业系列动火作业管理标准》是对动火作业进行详细规定的一份标准文档,其内容包括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的划分、动火作业的审核与批准、动火作业的操作流程、动火作业的检测与监控等。
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可靠。
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动火作业管理的关键。
它是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动火作业,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事态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章。
1、组织机构动火作业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作业人员、管道维修部门、消防安全和设备检修等部门,它们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动火作业能够顺利进行。
2、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现责任人员在动火作业管理中的全过程控制,防范因管理责任漏洞导致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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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41—2009
5.1.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 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6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 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1.7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5.2.1 风险评估
Q/SY 12பைடு நூலகம்1—2009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要求............................................................................................................................................................... 1 5.1 基本要求............................................................................................................................................................ 1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2 5.3 实施动火作业.................................................................................................................................................... 2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2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3 5.6 安全职责............................................................................................................................................................ 3 6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 4 6.1 审核.................................................................................................................................................................... 4 6.2 偏离.................................................................................................................................................................... 4 6.3 培训和沟通........................................................................................................................................................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 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4.2 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 4.3 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 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企业 HSE 部门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5 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4.6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 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 A。 5.1.2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5.1.3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 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SY1240-2009 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2-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6-2009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3-2009 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38-2009 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II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 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ICS 02.100 E 09 备案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241—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ot work safety management
2009-07-01 发布
2009-09-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 布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 Q/SY1238-2009。 5.2.2 系统隔离 5.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 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2.2.2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 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5.2.2.3 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5.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 于 23.5%(V/V)。 5.2.2.5 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动火点 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2.2.6 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 Q/SY1243-2009。 5.2.3 可燃气体检测 5.2.3.1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 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 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5.2.3.2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 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V/V) 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 小于 0.2%(V/V)。 5.2.3.3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 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2.3.4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2.3.5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 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3 实施动火作业 5.3.1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5.3.2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 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5.3.3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 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 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 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3.4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 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5.3.5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