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地理标志使用协议书范本
地理标志使用协议书范本甲方(地理标志权利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对特定地理标志的合法权利,乙方希望使用该地理标志以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地理标志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地理标志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志。
第二条地理标志权利甲方声明并保证其拥有对本协议所指地理标志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权、使用权和许可权。
第三条使用许可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地理标志,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
第四条使用范围和期限1. 使用范围:乙方仅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地理标志。
2. 使用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五条使用条件乙方在使用地理标志时,必须保证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不得损害地理标志的声誉。
第六条质量控制1. 乙方应建立并维护一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甲方的要求。
2.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费用和支付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地理标志使用费,具体金额为____元/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地理标志,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 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一、背景介绍1. 潼关肉夹馍是我国陕西省潼关县的特色小吃,以其独特的口感和鲜香的味道而享誉全国。
2. 为了保护潼关肉夹馍的地域特色和质量特色,潼关县政府决定申请地理标识集体商标,并制定了相关的使用规则,以保障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的权益。
二、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含义1. 地理标识集体商标是指具有地理标识性质的商品生产企业、合作社、集团组织等经济组织共同申请、使用的商标。
2.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是属于潼关县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合作社和组织共同享有的商标,代表了潼关肉夹馍的独特地理环境和传统工艺。
三、使用规则1. 权利人(1) 只有经过潼关县地理标识管理机构认定的生产企业、合作社、组织才有资格申请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
(2) 权利人必须严格遵守潼关县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潼关县地理标识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使用范围(1) 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应用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潼关肉夹馍的所有商品。
(2) 未经授权的生产企业、合作社、组织不得擅自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
3. 质量标准(1) 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产品必须符合潼关县地理标识管理机构制定的质量标准,保证产品的口感、卫生、安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
(2) 违反质量标准的生产企业、合作社、组织将被取消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使用权。
4. 品牌宣传(1) 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产品应在包装、广告、宣传材料等方面注明商标的名称和来源地,提升潼关肉夹馍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不得利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从事虚假宣传和误导用户的行为。
5. 监督管理(1) 潼关县地理标识管理机构将对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权利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遵守使用规则和质量标准。
(2)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潼关县地理标识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的权利。
集体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保护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组织,并经该组织授权的标志。
第三条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注册人、集体成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商标的注册第五条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二)申请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三)申请人应当有不低于10个的成员;(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章程、使用规则、成员名单、商标图样等文件。
第六条集体商标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四)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注册,颁发集体商标注册证书。
第七条集体商标的注册期限为10年,自集体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注册。
第三章集体商标的使用第八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规则,保障集体商标的正当使用。
第九条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授权其成员使用集体商标,但不得收取高额费用。
第十条集体商标的使用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二)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三)使用集体商标的标志;(四)使用集体商标的监督和管理;(五)违反使用规则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集体商标的成员应当遵守使用规则,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商标的标志,不得以集体商标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1.申请主体任何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资质、销售资格以及其他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2.申请方式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填写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2)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原产地证明等;(3)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关生产或销售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费用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收取一定的申请费用。
申请人应根据规定缴纳费用,费用不予退还。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授予1.评审小组的组建2.评审标准评审小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参考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原产地特征、历史渊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3.授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专门机构的审批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向其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1.专用标志的使用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正确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公示性。
2.保护和维护3.处罚和追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专用标志、撤销专用标志等处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追责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五、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授予和管理等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所有。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推动地理标志的发展,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益,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通过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提高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和价值,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
地理标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注册和保护第四条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书;(二)地理标志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说明;(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加工地或者销售地的名称、地址;(五)有关地理标志的证明文件和样品。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公告。
第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享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权,并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使用与其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第七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按照注册人的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标志。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有权查阅、复制与地理标志有关的资料,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非法制造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文模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文模版)第一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文模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什么是地理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
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二、什么是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
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
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
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商标使用我们国家是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为了更好的维护一些已经注册商标的权益,我们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那么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是什么?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无效的商标可以再注册吗是可以再进行注册的;要看具体情况,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商标使用期限已到未进行续展或宽展的而失效的,这种商标别人是可以注册的;另一种是在申请过程中因相似、雷同等原因被驳回的,如果别人以同你相同标识进行注册一样是被驳回的。
驳回商标可以根据具体驳回原因,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复审。
三、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
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集体商标的使用1.集体商标只能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个人不能直接申请注册。
2.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必须制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必须是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并且必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使用该商标。
4.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明确规定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条件、使用方式、使用限制等事项。
5.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应当向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明,并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用。
6.集体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向注册人缴纳许可使用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7.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得损害该商标的信誉。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集体商标。
1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商标的注册标志、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方式等,不得改变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
11.集体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12.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二、集体商标的变更1.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集体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集体商标的注册事项。
5.变更集体商标注册事项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6.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如果作出变更决定,应当公告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变更证明。
如果作出不变更的决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变更集体商标注册事项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变更费用。
中国地理标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是指产自特定地理环境,具有特定品质、特色和声誉的农产品、食品、饮料和手工艺品。
第三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公平公正;(二)保护与开发并重,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声誉;(三)鼓励创新,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品牌提升;(四)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地位。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发展。
第二章地理标志的申请与注册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地理标志申请书;(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等证明材料;(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说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一)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特定的产地、品质、特色和声誉;(二)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明确,与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密切相关;(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
第三章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十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其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二)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第三条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三)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繁荣。
第二章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第四条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二)具有特定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三)该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
第五条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注册。
第六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一)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地域范围;(二)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三)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第七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一)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地域范围;(二)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三)加入该集体商标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八条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地理标志商标标识;(二)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三)不得擅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商标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受理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二)审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条件;(三)查处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行为;(四)指导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建立地理标志商品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地理标志商品的质量。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集体商标管理规则案例
集体商标管理规则案例概述集体商标是一种专门针对团体、协会等组织成员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的管理对于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的案例,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XYZ协会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XYZ协会是一个以餐饮业为主的行业组织,拥有一项集体商标用于其会员单位。
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管理规则不够明确,导致了一些会员单位滥用集体商标,对整个协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XYZ协会制定了新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了会员单位对集体商标的合法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
同时,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会员单位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XYZ协会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会员单位遵守规则,集体商标的形象得到了提升,协会的口碑也得到了改善。
案例二:某地方政府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某地方政府为了推动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发展,设立了一项集体商标,用于标识当地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和质量保证。
然而,由于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不法商家仿制冒用该集体商标,影响了当地农产品的市场形象和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地方政府进行了全面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的修订。
新规定明确了集体商标的注册条件、管理方式、行为约束等内容,并加强了对集体商标使用者的监督和管理。
经过一系列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当地农产品生产者逐渐认识到了集体商标的重要性,纷纷遵守管理规则进行合法使用。
不法商家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集体商标的维护工作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结论集体商标的管理规则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品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制定合理有效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加强监督与管理,能够有效提升集体商标的形象和信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实践中,各组织和政府部门应该不断完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保障集体商标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品牌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地理标志是用来指明一些地理区域中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为了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的使用,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
以下是一个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范本,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规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使用、管理、保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者、加工商、贸易商、消费者、协会等。
第三条定义1.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表明商品原产地地理区域名称的商标,其使用受到法律保护。
2.管理机构:指负责管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组织或机构。
3.使用者:指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权,并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第四条使用原则第五条使用条件使用者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1.在地理区域内生产或制造商品;2.依法注册,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权;3.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4.定期参加由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地理标志的培训、研讨或交流活动。
第六条使用程序1.使用者应在使用前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若申请通过,管理机构将颁发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证书,使用者方可正式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4.使用者应周期性向管理机构报告商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三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保护、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制定和修订管理规则,对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2.维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品牌形象,组织宣传推广活动;3.收集、整理和发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关的统计和信息;4.组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培训、研讨或交流活动;5.受理和调解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关的纠纷;6.其他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相关的工作。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适用于具有地理标志保护资格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下简称“地理商标”)的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和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地理标志保护资格,是指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件,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注册的地理标志。
第五条地理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注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对地理商标进行注册管理,确保地理商标的有效期限、品牌权益和专属权益。
第七条注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组织架构,确保注册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
第八条注册机构应当对申请地理商标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请人具有保护、管理和使用地理商标的能力。
第九条注册机构应当对地理商标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商品服务清单等,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注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公布地理商品牌的注册情况,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人应当根据注册机构的要求,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使用地理商标。
第十二条使用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对使用地理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地理商标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三条使用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对地理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按时向注册机构提交使用报告和销售数据。
第十四条使用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支付地理商标使用费用,确保使用权益和品牌形象。
第十五条使用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对地理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宣传和推广,并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注册机构应当对使用人的地理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七条注册机构应当根据地理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公告使用人的评价和管理成绩,对优秀的使用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使用人予以警告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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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便于商标申请人制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行为,现提供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协会(机构)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地理标志注册人),商标权属于(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四章(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五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第十五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
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第十八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非(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
志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成员名单:
(注册人章戳)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