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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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定义是“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的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将网约车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GPS 等技术实现的新型约租车。【王军美国管理网约车:先给“名分”再监管】

2 网约车发展

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年底,在滴滴、易到、Uber、神州等智能出行平台上活跃着约3亿乘客和上千万司机(车主),注册用户数以月均13%的速度增长。【从网约车发展看政府管理模式创新】

Fig. 2 attempts to trace the trajectory of Uber’s astounding rise. Conspicuousness of Uber’s disruptive business model can be con fi rmed by the astounding rise in the number of its users. Based on expense reports from business travelers, Certify (2015) [6] revealed that an average 46% of all total paid car rides were through Uber in major markets across the US in March 2015. This demonstrates a steep rise particular in business use over the 14 months from a mere 15% in January 2014 as demonstrated in Fig.

2.

3 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区别

其一,有别于传统的巡游式出租车交易模式,互联网专车平台利用“脱域”技术,将绝大部分交易从随机在场的面对面承诺转化为客观的非在场线上订单。

同时,由于专车平台指挥中心可对驾驶人的服务行为实施实时监控,并且乘车人可事后对

其服务评分,故很少发生临时“跳单”或服务态度欠佳的情况。

其二,与传统的预约式出租车模式不同,互联网专车平台则以实时撮合交易为其主要经营模式。理论上,预约式出租车交易可被纳入到互联网专车平台,提高其运行效率。

由于提供驾乘服务的共享经济参与人并不必然是出租车经营人,因此,互联网专车平台具有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联网专车平台搭建了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市场。该市场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共享经济参与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源的易得性,具体表现为:需要乘车的乘客可通过移动通讯设备接入专车平台随时获得价格合理的驾乘服务;有能力载客的车辆驾驶人可通过移动通讯设备接入专车平台随时提供价格合理的驾乘服务。对于市场参与人而言,相关市场规模越大,则乘车服务的易得性越强。

4 网约车的好处

(1)供求信息撮合匹配。乘客出行前通过手机软件发布出行需求,附近的网约车驾驶员通过相应软件快速收到需求信息。移动互联网技术将原本极度分散的供求高效聚合起来进行撮合匹配,降低了巡游车驾驶员盲目兜客、乘客徒劳等车等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极大地提高了出行效率和乘客的服务体验。

(2)服务信息提前可见。乘客可以提前通过手机软件了解到周边出租车数量情况、车辆信息、驾驶员评级、出行最短线路和价格预估等信息,乘坐网约车结束时可以根据驾驶员的服务表现、行为举止等对其进行公开评价、打分。提前告知信息的方式消解巡游车信息不对称的带来问题,公开透明的评价机制激励驾驶员为获得更高的收入而提供更好的服务。【网约车合法化重构出租车管制政策】

网约车为司机创造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司机收入,在经济放缓的现阶段具有重要意义。网约车不仅在用户方面优势突出,贡献巨大,在供给端,即司机方面也相当程度上起到了解决就业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的代表,是对车辆和道路资源的有效利用,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少社会资源浪费。截至2014 年年底,我国小型载客汽车达1.17 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05 亿辆,占90.16%。全国出租车的数量是260 万辆。仅有少部分私家车进入出行市场,就可以解决交通问题,而且网约车的使用,会减少自己的私家车的使用并抑制有购车需求和愿望的潜在新增车主的数量增加。因此,从总量上讲,会减缓私家车数量的增长速度。长期来讲,对社会资源的节约,对道路资源的紧张现状也会有所减缓。【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

Uber gives passengers a better service with cost and time savings in reaching a location, and it provides its drivers with a

highly ef fi cient operation without additional investment and license fees (Table 2).

5 网约车产生的不良影响

2016年6月2日,多辆出租车在西安市中心钟鼓楼附近聚集,出租车司机联合起来抵制互联网专车。【林翠,杨尚林,“网约车”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于“滴滴打车”衍生服务挤压市场,出租车司机劳动成本与报酬比例失衡,根据乔治·霍曼斯的“攻击-赞同”命题推论,出租车司机势必怨声载道,甚至采取类似罢运的极端方式。【刘凯强,范和生,“互联网+”范式下出租车行业利益博弈及发展路向——基于合肥市“滴滴打车”影响下的出租车市场调研】

6 国内政策相关

以上海市为例,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网站、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调度服务规范,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一旦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客运服务驾驶员或者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该服务商不得提供召车信息服务。

北京市则以汽车租赁为突破口,限制互联网专车平台从事出租业务。如2014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知,明确规定,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禁止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2015年6月,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等三部门共同约谈滴滴专车平台负责人,明确指出该公司推出的滴滴专车及滴滴快车业务,使用私家车和租赁车配备驾驶员,从事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输服务并按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服务,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上海市和北京市的做法有所不同,2015 年1 月,广州市交委直接认定,互联网专车召车服务构成“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鉴于当前各“专车”所使用的车辆、司机均不具备合法的客运营运资格,涉嫌非法营运,广州交委将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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