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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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一、工作简况
1.编制背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
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为推动社区用房的规范化建设,成都市民政局在综合成都市社区用房现状和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研制工作,并委托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标准。
2.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使社区居民在寻求社区公共服务和休闲娱乐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服务,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标准规范是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标准对成都市各类社区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了社区用房分类及其相应面积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保障社区用房的稳定,本标准对社区用房的标识标牌、管理和维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国外的管理体制和对社区所赋予的服务功能不同,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没有相应规定;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在社区用房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用房总面积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本标准则是从具体层面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
本标准的编制将有效指导社区公共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填补国内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无标可依的空白,为社区用房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提供依据。
3.协作单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各级区县民政局等。
4.主要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2014年5月,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标准起草工作,搜集和分析了国内类似标准的制定情况和相关要求。
(2)社区调研
2014年6月至7月,工作组设计了调研提纲,实地走访了武侯区玉林街道黉门街社区、火车南站街道长寿苑社区、成华区猛追湾街道新鸿社区、金牛抚琴街道西北街社区等,获得了第一手的数据资料。同时对新都区新都镇锦水苑社区、新中路社区、马超社区等3个社区、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家社区、都江堰市灌口镇文庙社区、金堂县赵镇玉龙街社区等十余个社区逐一进行了调研,初步掌握了成都市具有代表性的各类社区公共用房的现状、问题等,为该标准的草拟奠定了基础。
(3)标准起草
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中,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内部反复讨论修改,完成了标准草案1稿的编写。2014
年8月11日,通过市民政局向各区县民政部门征求了意见,标准工作组针对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2稿;2014年9月,通过市民政局向各市级部门(如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征求了意见,标准工作组针对反馈意见对标准修改完善,形成了形成了草案3稿并提出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
2.本标准的编制从社区用房应具备的服务功能入手,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在社区用房上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状况,在充分调研城区新、老社区和城乡集中安置区社区公共用房的基础上,按照《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和《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1)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依据。一是参照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中的内容,《意见》中明确“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二是参照了部分省市对社区用房的定义,如江苏省定义为“社区用房指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辽宁省定义为“社区公共用
房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就业创业等办事大厅)、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南京市定义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站、老年之家、居民学校、社区警务室等”;杭州市定义为“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标准工作组综合以上资料并结合我市社区用房的实际情况,在标准给出了社区用房的定义。
(2)关于用房分类的依据。主要依据《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规管(2010)142号)以及上述部分中省市的相关规定。
(3)关于建设要求的依据。主要依据民政部、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定,其中面积要求依据《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和《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成规管(2010)142号),并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社区用房中各类功能用房的面积占比。
(4)关于社区用房标识的依据,目前各社区用房标识各异,按照《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66号)中“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识,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的规定,本标准对社区办公用房等室外标识做出了统一规定。由于各社区除基本服务功能外,扩展的服务功能各有差异,所以本标准在服务功能标识上,除基本服务功能采用固定标识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