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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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39
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船舶黑名单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和对低于标准船舶的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黄石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0总吨或36.8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2)中国籍海船。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列入“船舶黑名单”:
(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船舶;
(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的船舶;
(3)因违法被处以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船舶。
第四条黄石海事局按规定上报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由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统一通过《长江海事公告》公布“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应加强对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进行跟踪检查,此类检查不受六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的限制。
第六条我局各海事处、站、工作点在办理船舶签证时,如发现列入“船舶黑名单”的船舶未按本制度第五条要求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必须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签证。局属各处、站、工作点对列入黑名单船舶进行签证时,应加强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资料和《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的查验,核查船舶的适航状况.对于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或未按“安检通知书”的要求纠正缺陷或未申请安检复查的船舶,不予办理签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入“船舶黑名
单”、且长江海事局在《长江海事公告》通报的船公司,其所属的其它船舶也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八条被列入“船舶黑名单”且半年内又被禁止离港的船舶,若船体、设备仍存在严重缺陷的,应按海事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航行。
第九条列入“黑名单”的船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脱离“船舶黑名单”:
1、半年内未被禁止离港的;
2、一年内未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3、一年内未因违法被海事机关处以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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