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式)
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导读: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处理是会按照法定规定的条款来给予警告,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进行拘留,如果劳动者造成什么伤害的话,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
一、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如何处理?非法用工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非法用工的赔偿途径:一些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时候容易冲动而采取违法的手段以得到赔偿,这是不可取的。
在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为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规定了多种获得赔偿的途径,一般说来有四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对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用等。
丧葬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三十个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倍。
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葬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十二个月。
其次,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子女教育补助金、配偶生活补助金等。
子女教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子女每月生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配偶生活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再次,根据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供养人员抚恤金等。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供养人员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
最后,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次性抚恤金、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等。
一次性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不等。
总之,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为非因工死亡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雇的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雇的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摘要:1.临时工的概念和范围2.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3.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4.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5.企业和雇主的责任和义务6.相关案例和法律解读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临时工在各个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问题,不仅涉及到雇主的法律责任,还关乎到死者家属的生活保障。
因此,了解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和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临时工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招用的非全日制用工。
临时工包括短期工、季节工、项目工等。
他们与雇主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时,仍享有相应的赔偿权利。
其次,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和死亡赔偿责任。
关于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一般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死者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还需根据死者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方面,死者家属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雇主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答复,并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死者家属。
若双方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作为企业或雇主,有责任为临时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
同时,企业或雇主还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确保死者家属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雇主因未履行赔偿义务,而面临法律诉讼。
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及雇主应尽的责任。
总之,临时工意外死亡赔偿标准的了解和掌握,对于企业、雇主和死者家属都具有重要意义。
年深圳市工伤伤残和死亡赔偿标准
年深圳市工伤伤残和死亡赔偿标准2019年深圳市工伤伤残赔、死亡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9年深圳市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b、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b、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本人工资;c、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法〔2024〕102号
•【施行日期】2024.05.2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赔偿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2024〕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家统计局2024年5月17日公布,202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0698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为462.44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62.44元计算。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精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权益如何保护
以向劳动保 障部 门举报 。这种情况 ,劳动保 障行 政部 门应 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 的有关 规定处理 。 《 伤保 工 险条例 》规 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 亡人员或者其直 系亲 属就赔 偿数 额 与单位发生 争议 的,按照处理 劳动 争议 的有 关规定处理 。但是 ,有人认 为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和地方有关规 定劳动 争议仲 裁委 员会受理的是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 与之 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 『发 生的劳动争议 。非 法用 日 】 _ 单位 与伤 亡人员没有建立劳 动关系 。实 际上是 非法 1 : 经 济组织 与自然人之间 ,或者合 法经济组织 与非 法用 _ 之 间的特 殊 民事关系 ,其争 议不能 由劳动争 议仲裁 L 委 员会受理,而应当直接 向人民法 院起诉。笔者认为 , :伤 ‘ [ _ 次性赔偿 的争议 ,主要 是职T或者其直 系亲属 单位 之间发生的争 议,在性质 上属于劳动争议 的范 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 》规 定,法 律 、法规规定应 当依据本条例 处理的其他劳动 争议是 该条 例的适用范 围,地方规 定也明确 ,法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定 处理 的其他劳动争议 是该规 定的适用范围 。 《 T伤保 险条例 》既然规 定了这 类争
定
《 T伤保险条例 》第二 _ 卜 三条规 定,劳动 能力鉴 定 由用人单位、 .伤职 或者其直系亲属 向设区的市 r :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申请 。并提供上伤认定决 定和职工工伤 疗的有关资料 。于是 。有人认为 。工 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条件 。既然要对非法用
工单位伤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就有必要对其是 否是工伤进行认定 。笔者认为 ,非法用工伤残人员不
非法用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非法用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劳动用工关系比较单一,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市场的逐渐开放,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的其他方面,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雇佣劳动形式,即有合法的雇佣关系,亦有非法用工关系,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正确区分有利于伤亡人员或者直系亲属获得不同的赔偿,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非法用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已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范围界定,而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也作了相应规定,二者确立的赔偿原则采纳了“严格责任”的观点,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非法用工蕴含了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未出台前,城镇户口伤亡人员赔偿除外)。
二者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判断是非法用工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我认为应参考:1、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否定雇佣关系的适用,不必拘泥于用工主体的约束。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年最新)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 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临时用工死亡赔偿标准
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临时用工死亡赔偿标准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临时工死亡如何赔偿劳动法专家叶赫那拉闻多回答你的提问;一、是否适用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看守所隶属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属于国家机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没有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三、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你父亲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视为工伤。
四、工伤的补偿;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加放社会保险的,依照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赔偿。
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的完善
、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赔 偿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再 根据《 工 伤保 险条例 》 的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 其 次, 在 认 定 工 伤 的判 断 标 准 上 , 《 工 伤保险 条例 》 第 1 4条 规 定 了 应 当认 定 为工 伤 的七 种 情 形 , 第 l 5 条 列 举 了视 同 工 伤 的 三 种 情 形 ,
4 6 1 0 0 0 )
( 一) 对 劳动 者 所 受 伤 害 之性 质 的认 定 不 明确
根据《 一次性赔偿办法 》 的规 定 , 其 所 规 定 的 非 法 用 工 伤 亡 人
人 员 获 得 赔 偿 的 程 序 和 赔 偿 标 准 。 相 对 于《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 一次 性赔偿 办法 》 在 伤 害性质 的认定 、 赔 偿 的 范 围 及 数 额 的 确 定 上 存在 缺 陷。对此 , 应该 从进行 工伤认 定 、 扩 大 赔 偿 范 围 及 完善 赔 偿 数 额 的 确定 等方 面加 以完善 , 真 正 实现 用 专 门 立 法 的 模 式 给 这 些 劳 动 者 提
在 现 行 的法 律 制 度 下 , 合 法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在 遭 受 职业 性 伤 害 时 的赔 偿 制 度较 为完 善 , 相对而言 ,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的 赔 偿 制度则存在许多不足。因此 , 需 要 完 善 现 行 的 对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伤 亡 人 员 的一 次 性 赔 偿 制 度 , 切 实 保 障 这 部 分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有 进一 步 的 明确 规 定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不 少 地 方 的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考 虑 到 非 法 用 工 单 位 大 多 是 未 依 法 成 立 的单 位 , 没 有 营 业 执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3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3非因工死亡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在不是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致死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向其合法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弘扬社会公正、公平的价值观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比较完整的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3的相关参考内容:(一)死亡赔偿金的基础标准1、初步建议:10万元 ¥/人2、制定依据:(1)综合考虑历史赔付情况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建议将非因工死亡赔偿金的基础标准设定为10万元/人。
(2)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应能反映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和平均水平。
(二)死亡赔偿金的特殊情形标准1、被赡养人身故:年龄≤60岁,初步建议:20万元 ¥/人;年龄>60岁,初步建议:10万元 ¥/人。
2、赡养义务人身故:年龄≤60岁且无法承担家庭赡养义务,初步建议:40万元 ¥/人;年龄>60岁且无法承担家庭赡养义务,初步建议:20万元 ¥/人。
3、非法生育子女或过继子女身故:初步建议:10万元 ¥/人。
4、赡养外祖父母、岳父母、熟人身故:初步建议:5万元 ¥/人。
(三)附加赔偿金标准在基础标准和特殊情形标准的基础上,如果死者家庭中的另一位成员或直系亲属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应给予一定的附加赔偿。
1、附加人身损害赔偿金:初步建议:10万元 ¥/人。
2、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初步建议:5万元 ¥/人。
(四)赔偿限制为了防止恶意索赔和过高的赔偿标准对保险公司的经济负担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应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相应的赔偿上限。
初步建议:100万元 ¥/件。
总之,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制定,不仅是社会公正和秩序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人民安全保障的重大贡献。
在未来发展中,我们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服务。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在职员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赔偿标准:是包括丧葬费用和一次性救济金,以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丧葬费用应当是按照本人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需要支付两个月,当然得一次性救济金是按照亲属的人数来进行确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二、非因工死亡发救济金的情形1、与企业建立或形成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4、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苏劳社法[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法[2008]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
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非法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赔偿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定。
赔偿判定应当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判定结论。
非法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对赔偿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非法用工伤亡赔偿中的几点思考
2 4.
销 营业执照 的单位或者被 撤销登记 、 备案 的单位 ( 以下
位, 例如有 自己的名称 , 对外依 然是一个 团体 , 要把 它
统 称非法用 工单位 ) 用 工的 ; 第 三种是营业期 限届满仍 们认 定 为非法用 工单位 也是可 以理解 和接受 的 ; 但 是 继 续 经 营 的用人 单 位 ( 以下 统称 非法 用 工单 位 ) 用 工 对 于把 “ 无 营业执 照 的单 位 , 或 者未经 依法登 记 、 备 案
2 0 1 1 年1 月 1日, 我 国新 的《 工伤 保 险条例 》 f 以下 工伤保 险待 遇 ; 用人单位不 得使用童工 , 用 人单位使用 死 亡的 , 由该单位 向童工或者童 工 简称 《 条例 》 ) 生效并 实施 。通过 两年多 的实施 , 可 以看 童工造成 童工伤残 、 赔 偿标 准不得 低 于本 条 例 出, 《 条 例》 不 但 能够很好 地保护 遭受 工伤伤 害职工 的 的近 亲属 给予一 次性赔 偿 , 规定 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 权利 , 而且也 能够 最大 限度地促 进用 人单位 进行工 伤 ” 其次是 《 办法》 第二条 的规定 : “ 本办法 所 预防和 职业康 复 , 分散用 人单位 的工 伤风 险 。但是 在 政部 门规定 。 实务 中涉及一 种类似 的工伤赔偿 的案件却遇 到许多 的 称非 法用 工单 位伤亡 人员 , 是指 无营业 执 照或者未 经 障碍 , 那就是 关 于非法用 工 的伤亡赔 偿 问题 。这 是 由
依法 登记 、 备案 的单 位 以及 被依定存在 争议 , 《 非法用 工单位伤亡 撤 销登记 、 备 案 的单 位受 到事故 伤 害或者 患职业病 的 人员一 次性赔 偿办法 》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与《 条例 》 规 职工 , 或者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造成 的伤残 、 死亡 童工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劳动 争议 案件适 用法 定的工伤保 险待遇存在 冲突。本文 旨在 通过分析非法 再 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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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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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定义: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
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包括: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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