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车辆定点维修及装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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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维修及装饰合同

合同编号:RCGR2010-053 本合同于2010年月日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甲方为**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乙方为中标供应商、丙方为威海志诚招标有限公司。本合同各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本合同书共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一、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书

3、乙方在讦标过程中补充、修改或澄清的文件

4、RCGR2010—053招标文件

5、乙方的投标文件

上述文件将相互补充,合同各方必须予以遵守执行。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二、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市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维修及装饰定点。

三、维修费用:

1、乙方必须对公务车辆维修保证实行最优惠的价格。

2、乙方应在《山东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2006版)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与优惠,其中维修工时费为11.00元。

4、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的汽车配件、材料进货信息。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制度,在正常保养、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乙方保证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及专项修理的车辆正常行驶——公里或天内无故障;二级维护的车辆正常行驶——公里或一天内无故障;一级维护的车辆正常行驶——公里或一天内无故障;小修的车辆正常行驶——公里或天内无故障。

2、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3、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因维修质量引发的故障,乙方必须优先予以免费修理。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3%以内。在质保期内,因配件及维修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期限

2010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六、甲方的义务:

1、协调送修方与乙方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车辆维修纠纷;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情况、配件质量情况、配件的价格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负责调查处理送修方对乙方的投诉:

4、授予乙方《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资格铜牌。

七、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送修方的车辆提供优质的服务;

2、乙方必须24小时为送修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严格信守服务承诺;

3、维修中,发现其他故障须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书面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4、乙方非经甲方及送修方同意不得私自将送修车辆转送其他单位维修;

5、保证所用配件符合国家或部颁质量标准配件,不以次充好或采购假冒伪劣配件,不随意更换汽车部件,保证维修质量;

6、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应保持内外洁净;

7、已维修竣工车辆,乙方应填写“结算单”,注明竣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及价格,经送修员验证并签署意见后,交送修方提车人员;

8、乙方应随时接受政府采购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保证提供保存的单据和完整的资料;

9、合同有效期内悬挂甲方授予的《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资格铜牌;

10、乙方于每季度末的5日前向甲方报送汽车配件价格表,汽车配件市场价格调整,必须于次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登记备案。

11、乙方于每月末5日前向甲方报送《**市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统计月报表》。

七、结算手续和方式:

l、乙方持填写项目齐全、手续完备的用工(材料)消耗明细表和正式发票等方可到送修单位要求付款;送修单位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结算。

2、车辆维修费用由送修方以转账支票方式一季度一结算,每季度初10日内结清上季度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维修费用累计超过万元的可以即时结算。

八、履约保证金:

l、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需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本合同履行期。

3、合同有效期满,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有违约责任的,扣除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退还乙方。

九、变更与修改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送修单位擅自就合同价格、服务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修改。

十、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不返还其履约保证金,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政府采购活动。

(1)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不按投标的承诺及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2)乙方未按照确定的价格执行收费;

(3)汽车配件市场价格有变化,乙方不及时申请变更,累计达到三次的:

(4)乙方因服务原因被有效投诉达到三次的;

(5)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甲方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数据的;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7)乙方未按规定向用户单位提供盖有“**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管理专章”的本单位正规发票;

(8)乙方拒不执行因其他违约行为被处罚的决定的。

十一、违约赔偿:

1、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乙方的定点资格,收回铜牌,乙方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采购活动。

2、乙方违约,被用户单位有效投诉一次的,甲方责令乙方限期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30%的违约金:被有效投诉二次的,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60%的违约金:被有效投诉三次的,按照第十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定点维修的资格,乙方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采购活动。

3、汽车配件市场价格有变化,乙方不及时申请变更,被有效投诉一次的,甲方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30%的违约金:被有效投诉二次的,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60%的违约金;被有效投诉三次的,按照第十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定点维修的资格,乙方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采购活动。

4、因乙方的服务、配件质量等原因给用户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需100%予以赔偿。

5、乙方为送修方提供便利,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维修资格,乙方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采购活动。

6、用户单位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十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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