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入驻合同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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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武陵山珍馆商铺租赁合同

(正本)

甲方:张家界武陵山珍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税号:9143 0800 MA4L 2NWU 6F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张家界分行

帐号:8002 5588 3902 015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税号: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经营场地

1、甲方同意乙方在武陵山珍馆第三层号位置设置专卖店,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设置专卖店供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之商品。

2、专卖店经营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止(三年,如因甲方原因延迟开业,则此日期顺延)。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专卖店店位(整体或局部)转让、转供他人使用、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或进行其它有损甲方及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已付押金等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确认按合同年租金贰倍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相关收费标准

1、签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叁万__元整。

2、双方约定,在经营过程中甲方收取乙方销售额的10%提成作为商铺管理费用,该提成可抵扣本年租金;

3、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为市场培育期(12个月),保底租金仅收取正常范围的50%。

4、约定保底租金金额。

保底租金计算方式:租金金额=平米租金单价×租赁单元建筑面积数(含公摊面积)。

平米租金单价:60元/㎡,租赁单元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保底年租金金额:元整。

5、提成具体实施办法。

经营过程中按销售额收取10%的提成,提成金额可抵扣本年租金,至多可抵扣至租金为零,当年提成未达到保底金额的,次年应补齐上一年的差额。当提成抵扣至租金为零时,以当年抵扣租金的销售额为基数,超出部分的销售额可相应给予奖励(年末以现金形式奖励)。具体细则如下(以自然年为单位计算):

6、奖励标准。

本项提点金额甲方于每月与乙方结算时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

3、物业服务费

(1)物业管理费

乙方同意于签订本协议时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效期不长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自然终止。物业管理费(含电梯运行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_3_元/平方米由甲方收取。乙方同意甲方根据每年实际支出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而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月结算,乙方正式启动进场装修前应向甲方预缴首月物业管理费,之后的物业管理费按自然月计算。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如合同租赁期的首月或尾月租期不足1个月的,则按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物业管理费。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则甲方自该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3%/天。若乙方到月底仍未向甲方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则甲方在与乙方结算本月销售额时对本月物业管理费与滞纳金予以一次性扣取。

(2)水、电费。

水费参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电:_1.2_元/度。交纳方式每月交纳(收取方式同物业管理费)。

(3)广告费。

宣传、广告、促销活动第一年全免,从第二年起按每月_3_元/㎡收取。(收取方式同物业管理费)。

(4)空调费。

空调费暂按每月_10_元/㎡收取(根据实际运行中费用产生的差额

再另行约定)。(收取方式同物业管理费)。

4、乙方无违约且合同期满后双方按约定办理租赁物移交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后二个月内,甲方没有受到与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有关的问题,侵权问题、诉讼、仲裁或违反行政法规的投诉,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则本合同终止后的第三个月将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5、经营期内,乙方若有擅自撤店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查封的,则视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费用包括尚未结算的销售款、提成款等不予退还。如该项金额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留置并处分乙方货物,处理所得优先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现金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限、装修期

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三个租约年,自计租日开始计算,即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开业延期,则该日期顺延。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2、双方约定,自乙方接到甲方的进场装修通知后直至该场馆开业之日期间为装修免租期(免租期内的水电费及其它因该物业使用而产生之一切费用,乙方均须按相应标准向甲方缴纳。)

第四条装修期

免租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应当承担水、电、垃圾

清理等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装修进场前,乙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交纳壹万元装修质保金,装修过程中,如因乙方施工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装修完后,符合装修要求,未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将装修质保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结算方式

1、乙方结算地点为:武陵山珍馆财务室。乙方结算货款前,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2、乙方同意甲方从其专卖店及电子商务平台当月含税销售总额中按第二条第二款“提点额及提点方式”提点。

3、如在合同期内合作经营内容有变化,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确定并更改原合同租金金额。如合同因故正常中止、租金则截止至中止之日(租金金额的核算按合同期的日平均数计算)。

4、双方采用当月销售,次月结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甲方于每月5日前(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办理结算,特殊情况,甲方另行通知)与乙方核对上月货款,乙方应在与甲方对账完结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实际应开正式收据交予甲方,逾期将顺延至下月结算。甲方在扣除甲方应得的扣点金额及促销费(如果双方约定有促销费的情况下)等各项费用后于次月15日前予以结款。销售乙方产品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双方应在结算期前核对帐目,如在结算期前乙方未提出对帐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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