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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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
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
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
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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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制度1. 你知道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吗?就好比一场比赛,双方本来争得不可开交,突然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解啦!比如,老王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来和行政机关沟通后达成和解,问题就轻松解决了呀!2.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啊,那可是个好东西呀!就像在迷宫中找到了一条快捷通道!比如小李因为一些事儿和政府部门有分歧,通过这个制度,大家心平气和地谈一谈,和解了,多好啊!3. 嘿,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真的超有用的哦!这就像是给矛盾点了一把火,让它快速融化!像小张在土地问题上和政府有争议,最后通过和解,皆大欢喜,不是很棒吗?4. 哇塞,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简直太神奇啦!就如同给僵持局面注入了一股暖流!比如说小赵被罚款觉得不合理,走了行政复议和解,事情顺利解决,多厉害呀!5.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你可别小瞧它呀!这简直就是解决矛盾的一把利器!就像老孙因为许可证的事儿和相关部门闹别扭,靠这个制度和解了,多牛啊!6. 哎呀呀,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真的很不错哟!就好像给堵塞的管道找到了疏通的办法!比如大刘对某政策执行有意见,通过和解,问题迎刃而解,多赞啊!7.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可是很厉害的呢!就跟找到了打开难题之锁的钥匙一样!像小马在拆迁补偿上有不同看法,经和解达成一致,这不是很好嘛!8. 哇哦,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太有意思啦!就如同黑夜里突然亮起的一盏灯!比如小周和行政机关在某个规定上有冲突,靠和解搞定,多神奇呀!9.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真的值得好好了解呀!这就像一场及时雨,化解干旱!比如小吴因为交通处罚去申请行政复议,和解后满意而归,多棒啊!10. 嘿,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可太重要啦!简直是矛盾的调和剂呀!就像老陈在环保问题上和政府有不同意见,通过和解完美解决,多厉害呀!我的观点结论: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能够提高效率、节省成本,还能促进官民和谐,应该大力推广和运用。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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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类争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的活动。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当一名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时,司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免罚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2. 行政征收类争议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或者收回个人、组织的财产,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可能需要征收某些地段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而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可能会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3. 行政执法类争议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执法机关的处理不当或者存在错误,从而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环保领域中,企业可能会因为未能达到环保标准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整改等措施。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被处罚不当,则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
4. 行政合同类争议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签订行政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建设中,政府可能会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协议。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c65d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9.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鲁府法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府法发[2006]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六年多来,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的宏伟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扎实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在我省扎根落户,为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实施依法行政“四五”规划的第一年。
深入总结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并以此为新起点,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对于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保障今后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3)初步建立起行政复议组织机构,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随着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案件的大幅度增加,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越来越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不断得到加强。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https://img.taocdn.com/s3/m/d215e60b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3a.png)
(⼀)⾏政复议和解
申请⼈与被申请⼈在⾏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政复议机构提交书⾯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的,⾏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在⾏政复议期间,申请⼈与被申请⼈经⾏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政复议终⽌。
⾏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个⽅⾯:
(1)⾏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适⽤于所有⾏政复议案件,只适⽤于特定范围的⾏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裁量权作出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案件。
(2)⾏政复议申请⼈与被申请⼈达成和解必须经⾏政复议机构准许。
(3)⾏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与被申请⼈⾃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政复议机构提交书⾯和解协议,⽽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政复议机构即可。
(4)⾏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即申请⼈与被申请⼈⾃愿达成和解只能在⾏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与被申请⼈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政复议终⽌的法律效果,即⾏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的,⾏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愿、合法的原则进⾏调解:
(1)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 (2)当事⼈之间的⾏政赔偿或者⾏政补偿纠纷。
当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政复议调解书。
⾏政复议调解书经双⽅当事⼈签字,即具有法律效⼒。
⾏政复议调解书⽣效后⼀⽅反悔的,不影响⾏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存在。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效前⼀⽅反悔的,⾏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政复议决定。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59fd5b5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e.png)
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2023年12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知识产权组织具体承办本区域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
第四条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纠纷,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条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专利行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法政策解读
![行政复议法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10e1be134028915f814dc2a8.png)
行政复议法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而制定的。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行政复议法全文包括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三条。
一旦涉及到行政复议大家都会很好奇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复议法时间期限计算原则有哪些?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是多少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的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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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议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及适用原则行政复议调解,是许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
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们不断运用调解方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运用更为普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
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范围过于狭窄,调解原则比较笼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作用的发挥。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政复议机关认真把握法律原则和精神,努力增强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
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
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
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
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
如工伤认定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工伤保险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名分”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名分”地确定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a36a39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cb.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1•【字号】鲁政办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事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及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政府有权审查处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处理,有关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认定有关规定和依据不合法的,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三、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拟订,经审查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行政复议决定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拟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9968974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7.png)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通过调解,可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进一步诉讼,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稳定。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范围涉及行政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行政争议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争议的内容可以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赔偿等方面的争议。
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范围主要包括申请调解、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等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调解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将制作调解书,并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范围包括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就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
行政复议调解的内容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协助双方进行妥善解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范围行政复议调解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调解决定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对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调解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决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有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论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915019d250e2524de5187e52.png)
的 目的 。 《 行政 复 议 法 实 施 条 例 》 对 行 政 复 议 和 解 与 调 解 制 度 的适 用 范 围作 了概 括 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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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行政 复议 和 解 与 调 解 要 考 虑 其 适 合 的 范 围 、公 共 利 益及 其实 施 的合 法 性 ,更 要 考 虑事后的监督与实施 ,才能在行政复议和 解 与 调 解 的 适 用 范 围 内 ,真 正 地 发 挥 其 重
存在争议的 ,本人认为也可 以运用行政复 议和解与调解制度。在这里想重点讨论这
类情形。 例 如 在 我 国的 医 疗 卫 牛 领 域 ,目 前由 f医务人 员执业环境恶化 ,医患之间互不 信 任 的程 度 降 到 了最 低 ,严 重 影 响 了 医疗 服务 的提供 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医疗纠 纷 愈 演 愈 烈 。 由于 医药 信 息 对 于 患 者 的 不 对 称 性 ,越 来 越 多 的 患 者 要 求 政 府 设 立 第 兰 方 机 构 ,针 对 赔 偿 或 补 偿 纠 纷 进 行 调 解 。 中 医 院协 会 2 0 年 对 患 者 的调 查 据 06 统 计 显示 ,5 % 的 患 者 认 为 卫 生局 应 当设 1 立 医疗 纠 纷 仲 裁 部 ¨解 决 纠 纷 ;3 % 的患 6 者认为应 由医疗 行业 协会组织 医疗纠纷仲 裁 庭 或 调 解 委 员会 ;l% 的患 者 建 议 民间 2 组 织 成 立调 解机 构 ;%的 患 者 认 为 保 险 公 9 司 应 l成 l 解 机 构 。 当 上调 上 述 调 解 指 的是 行 政 调 解 ,在 目前 医 患 纠 纷层 出 不 穷 的社 会状 况 一 ,在 具 体 的 卜 调 解 过 程 中 ,我 们 可 以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的规定 ,在政府相 关 部 门设 立 医疗 纠 纷 特 别 仲 裁 庭 ,弥补 行 政 处理实 际操作不 足的 问题 。可以规定发牛 医 疗 纠 纷 后 ,应 当 先 进 行 仲裁 ,经 过 仲 裁 处理后 ,如医患双 方中有不服仲裁 结果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e9375ff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9a.png)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非诉讼程序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已于2016年7月22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第四条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支持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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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6]6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6.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法制办“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挂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3.承担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负责省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服务与联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民事商事仲裁工作机制。
3.强化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全省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政策研究;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山东临沂为顺利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出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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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为顺利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出台《办法》核心内容:近日,临沂出台《临沂市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为临沂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调解办法》是我山东省临沂市首个比较详细具体的行政调解依据,主要针对包括公民、法人等在内的行政相对人。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调解办法》共分六章42条,对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原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调解机关及工作保障、行政调解的申请和受理、行政调解的程序、考核和奖惩、有效期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临沂市将进一步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从完善配套制度、人员、经费配备等着手,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形成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切实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据临沂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调解办法》是我市首个比较详细具体的行政调解依据,主要针对包括公民、法人等在内的行政相对人。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处理范围或者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劝解、协调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行政调解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入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拟定调解预案,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行政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行政调解可以采取听证调解或各方当事人不见面的分别调解等多种方式进行。
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有其他适当理由,经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名或盖章,可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
经行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
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纠纷。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报同级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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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0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
《条例》的施行,对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起到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对《条例》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重申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赋予申请人对省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以及对被申请人答复的查阅、摘录、复制权,更充分和具体的体现便民原则;规定了当面审查案件的审查方式,保护当事人的抗辩权,体现了公开原则;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中止或终止行政复议、作出复议决定等活动时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强化了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机关和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
《条例》的这些内容,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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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鲁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加快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认识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9年以来,我省确定在省政府本级和济南、潍坊、济宁、临沂市政府,平度、临朐、邹城市(县)政府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经验。
实践表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和国家对改革行政复议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式,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对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准确把握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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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06]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0
【实施日期】2006.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行
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6]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较好地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自我纠错的监督职能作用,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由于有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够,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平衡,宣传不到位、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人员和专项经费不落实、办案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复议无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
在,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并以此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
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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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1.28【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的备案工作;(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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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法律制度,第50条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定。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制度处置办理了一大批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中的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
近几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年平均1.3—1.6万余件,年平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万余件。
大量的行政争议类矛盾和纠纷给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法治政府建设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体制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治理、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制定过程
一是调研论证阶段。
对全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统计分析并进行了全面评估,总结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
并通过召开调研论证会,邀请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广泛征求对我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是初稿起草阶段。
根据调研论证结果,结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对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
先后向各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部分法学专家、部分律师征求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及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和解的法律概念及法律性质。
二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单方反悔权,妥协认可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复议证据,可以依法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等工作要求。
三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受理范围。
鉴于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一并提起民事争议等行政行为及关联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
《办法》动中要妥善处置关联民事争议等新要求和新规定,为更好的体现复议为民的服务宗旨,
将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行政协议纠纷的;土地征收、征用、出让,房屋征收,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与行政争议有关联的民事争议;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等9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范围。
四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程序及工作规范。
五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制度。
《办法》从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成立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调解办公室,聘任行政复议调解员,聘请特邀社会调解员和监督员。
《办法》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准许行政复议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要责令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问责。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
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行政问责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要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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