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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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法律制度,第50条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定。自《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法律制度处置办理了一大批行政复议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攻坚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治理和行政管理中的利益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近几年,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年平均1.3—1.6万余件,年平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万余件。大量的行政争议类矛盾和纠纷给全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法治政府建设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体制机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治理、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制定过程

一是调研论证阶段。对全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情况进行了综合统计分析并进行了全面评估,总结了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并通过召开调研论证会,邀请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法学专家,律师等人员参加,广泛征求对我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是初稿起草阶段。根据调研论证结果,结合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对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先后向各市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部分法学专家、部分律师征求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及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和解的法律概念及法律性质。

二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单方反悔权,妥协认可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复议证据,可以依法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等工作要求。

三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受理范围。鉴于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一并提起民事争议等行政行为及关联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央和省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

《办法》动中要妥善处置关联民事争议等新要求和新规定,为更好的体现复议为民的服务宗旨,

将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行政争议;行政协议纠纷的;土地征收、征用、出让,房屋征收,资源环境,工伤认定等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与行政争议有关联的民事争议;法律、法规对解决该行政争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等9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范围。

四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程序及工作规范。

五是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制度。《办法》从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成立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设立行政复议调解办公室,聘任行政复议调解员,聘请特邀社会调解员和监督员。《办法》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准许行政复议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要责令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问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行政问责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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