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直流系统事故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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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直流系统事故措施

(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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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5183-13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加强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1.1 防止交流电源突然中断或严重波动,蓄电池组不能提供可靠的直流电源。

1.1.1 严格控制浮充电方式和运行参数。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宜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如必须采用恒流方式,也应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电压,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1.1.2 单体电池浮充电压的上、下限,必须按制造厂的要求来控制。一般情况下单体电池的电压可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固定型防酸隔爆铅酸蓄电池GFD系列:2.23±0.02(v)

一般铅酸蓄电池GF、GCF系列:2.15~2.17(v)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GFM、GFMD系列:2.23±0.02(v)

高倍率镉镍蓄电池: 1.36~1.39(v)

1.1.3 浮充电压基本土以环境温度20℃~25℃为基准。若蓄电池室长期偏离基准温度,需按制造厂要求对浮充电压进行相应的调整。

1.1.4 必须每日测记一次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和浮充电流值。

2 及时进行补充充电,严格控制均衡充电。

2.1 蓄电池由于各种原因,放出容量超过额定容量的20%以上时应立即按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充电方法进行补充电,充入容量按已放出容量的110%~120%掌握。充电过程中注意监测每只蓄电池的端电压,防止单体电池电压超限。

2.2 下列情况,蓄电池需应进行均衡充电。

2.2.1 防酸蓄电池:

a)蓄电池在长期充电运行中,个别蓄电池出现硫化,电解液密度下降,电压偏低等情况,采用均衡充

电方法,可使蓄电池消除硫化,恢复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b)定期放电容量试验结束后。

c)由于全厂停电事故中,蓄电池组大电流长时间放电,放出容量超过额定容量的50%时。

2.2.2 阀控蓄电池:

蓄电池在浮充运行中端电压出现异常,如2v 蓄电池组端电压和平均值相差大于50mv,12v 蓄电池组端电压和平均值相差大于300mv,如果12v 蓄电池组出现两只以上,2v 电池组出现三只以上,应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2.3 均衡充电的方法:

a)防酸蓄电池应遵照制造厂说明书的规定。如找不到说明书,可按下面方法进行。先采用I10电流对蓄电池组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0~2.33)v×n,将自动或手动转为均衡充电,当充电电流减小到0.1 I10时,可认为蓄电池组已被充满容量,并自动或手动转为浮充电方式运行。

b)阀控蓄电池推荐采用恒压限流法,充电电压控制在2.35v±0.01v(25℃)。

c)定期均衡充电一般不宜频繁进行,充电周期>6个月。蓄电池组中存在个别异常电池时,应单独处理。不宜采用对整组蓄电池进行均衡充电的方法解决,以防止多数正常电池被过度充电。

3 进行定期放电试验,确切掌握蓄电池的实际容量。

3.1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第一年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运行一年后的防酸蓄电池组,1至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3.2 新安装的阀控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以后每隔2至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应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 做好蓄电池的维护工作。

4.1 对于防酸蓄电池,电厂一般应一到二周测一

次蓄电池单体电压和比重。

4.2 测量时,发现蓄电池组存在欠充或过充问题,应立即调整充电电压和浮充电流。

4.3 必须保证蓄电池电压、比重测量的准确性,测量表计要满足要求。

4.4 防酸蓄电池运行中电解液液位必须保持在高低位线之间,液位降低时应补充蒸馏水。调解电解液的比重应在完全充电后进行。

4.5 镉镍电池一般每3年更换一次电解液。

4.6 对于爬碱严重的蓄电池,应进行不定期除碱,并在极柱和连接片上涂凡士林。

4.7 注意蓄电池表面“硫酸化”问题。

4.8 蓄电池室的温度应经常保持在5~35℃之间,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4.9 初充电记录,必须由运行和维护人员长期保存。

5 保证充电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

5.1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充电装置选用设备

必须满足稳定精度不超过0.5%、稳流精度不超过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1%的有关技术要求。在用设备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需逐步进行更换。

5.2 直流电源输出电压表计应选用精确度到小数点后一位的数字直流电压表,监视浮充电流的盘表,应先用双向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数字直流电流表。

5.3 仅有一台浮充用的充电装置,自动稳压和自动稳流部分工作不正常时,须立即退出自动工作状态。但需尽快恢复。

5.4 直流系统的有关报警信号,必须引至主控室。

5.5 充电装置在出现冲击负荷掉闸时,应分别检查充电装置过流保护定值及蓄电池是否有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5.6 充电装置,必须实现双回路自投交流电源供电,双回路交流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电源点。

5.7 对充电装置,各单位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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