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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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三

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时间2009-10-10 浏览747 次

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湘潭县工商联执委、力攻律师事务所黄力攻

企业入市场,合同是桥梁。企业作为市经济的主体,市场交易是其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形式。合同与企业与交易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企业主必须掌握必备的合同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合同完善经营管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赢得胜利。

一、增强书面合同意识,摒弃所谓“君子协议”。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我们有的企业主比较偏爱口头式的“君子协议”。“君子协议”的产生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对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了解,对口头合同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估计不足。二是有的企业不信合同信“关系”,或是因与对方是老“关系”,业务交往多,认为彼此信任不用签订文字合同;或是与对方经办人很熟悉,碍于情面不便签书面合同;或是热衷搞“酒桌买卖”,在碰杯时口头敲定。三是有的企业认为签书面合同太复杂,不如口头拍板简单。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在合同签订管理上应做到两点:1、坚持对未及时清结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君子协议”不要轻易履行;

2、签订书面合同时,凡国家已发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企业签订此类合同应尽可能这种示范文本。

二、注重合同主体的资信审查。

这类审查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资格审查

1、应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我国经济合同的主体,主要的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认定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从形式上主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

照。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护照》或《营业执照》的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审查时应注意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上核发定的名称是否相符,千万不可仅凭对方出示的名片、介绍信、盖印章的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其他人的推荐,就与其签订合同。

2、应审查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对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审查对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授权委托证明是代理权的凭证。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的审查,对“新”代理人如此,对“老”代理人也应如此;对不熟悉的代理人如此,对熟悉的代理人也应如此。

(2)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范围。任何代理人的代理权都有一定范围而并非无限。代理人的代理范围的限度有不同的情况:或是合同标的限度,或是合同

金额的限度,或是业务方式(推销或者采购等)的限度,或是签约地点的限度。对方代理人签订此份合同,无论从何种范围来审查,都不得超越,超越部分如对方当事人不追认,其责任将由代理人承担。

(3)审查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期限。任何代理人的代理权都有一定期限而并非永久。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期限有两种情况,或是限定代理的总时间,或是限定代理权终止的时间。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企业就不能与其签订合同了。

(二)信用审查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包括审查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审查对方的支付能力,一是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和责任能力的尺度。如注册资金没有“水份”,可以此判断对方的支付能力。二是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数量,能否支付货款等。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就是了解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

2、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一方面要从自身做起,信守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慎重地选择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目前,有的企业抱着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以拖欠货款作为无息贷款,不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反而理直气壮。作为企业,应千万注意,不要与这种信誉不高的企业签订合同。否则,久被拖欠,容易导致“肥的拖瘦,瘦的拖垮”的不良后果。

三、完善合同主要条款。

签订合同时,最常见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是:

1、条款内容不合法。有三种情况:一是标的违法,如合同以走私物资,或国家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和假冒伪劣商品为标的。二是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三是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如非法买卖合同,伪造合同,假冒他人订立合同等。上述种种,都属无效合同,有责任的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条款不完备。合同条款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个基本依据。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即条款的遗漏或缺陷,都极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

3、条款文字表述不准确。在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有这样几种:

(1)表述含糊。如有的服装购销合同填写“上海式样”,上海式样有多种,到底是哪一种式样?这显然是条款含糊;有的合同中填写“争取在×月度发××箱”,如果在×月底发不了××箱算不算违约?这些显然是交货时间条款含糊。

(2)词语歧义。某宾馆与某家具厂签订一份家具购销合同,其中的质量条款规定:所有的家具的木料都不得用黄心腐朽的木

料。合同签订后,家具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货,宾馆验收时发现这些家具的部分木料有虫眼,双方就质量发生争执。供方称:木料并未黄心,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需方称:木料被虫蛀腐,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各不相让,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弄明:黄心腐朽的词义有二:一是黄心与腐朽是并列关系。即用黄心木料或腐朽木料作家具,其质量均不合格了;二是黄心与腐朽是修饰关系,即腐朽有多种多样,只有用黄心了的腐朽木料做家具,其质量才不合格,鉴于上述,可以说供方抓住黄心腐朽的修饰关系要求需方收货有理;而需方抓住黄心腐朽的并列关系拒绝收货也有理。显然,这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多义词,致使双方当事人对质量条款产生歧见。

(3)前后矛盾。签订合同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内容表述的一致性,否则,将引起严重后果。

(4)文字标点遗漏。订立合同是极其严肃、极为严谨的法律行为,一字一词,一个标点,都不可掉以轻心。特别是汉语语言对文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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