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误操作和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正式)
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辐射的安全措施
防止误操作,防治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
辐射的安全措施
一、医用医用诊断射线装置的机房、固定或移动式辅助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工作人员因尽量缩短接触射线的时间,增加与射线的距离。
运用各种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坚持个人剂量监测。
三、贯彻射线应当正当化的原则,合理使用X射线。
四、对常规患者应采取最佳投照条件,最小视野范围。
对非检查部位进行屏蔽防护,特别是妇女、儿童的防护。
五、确保检查时警告指示设备有效,使公众人员意见并及时离开照射区,以防不必要的射线辐射。
六、定期巡视辐射警告指示设备的功能,如有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洛阳中和医院
2011年1月5
日。
《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2011)76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1〕76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放射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1基本要求1.1本规定中所称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本规定中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和中子发生器。
1.2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安全环保局负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各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3放射防护管理3.1许可和备案管理3.1.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辐射安全许可备案制度。
凡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建立固定放射作业场所,均应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1.2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1.3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放射性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1.4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
(完整版)防止误操作及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
防止误操作及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一、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自主管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由院领导负总责。
射线装置由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应是身体健康,具备相应资格证。
2、经疾控中心培训获“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3、佩戴剂量笔,定时监测数据。
4、按时体检,体检合格。
四、射线装置管理1、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设置射线警示标志。
2、建立射线装置的台账,记录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3、定期进行安全防护检查和环境检测。
五、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六、建立和健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七、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八、对育龄妇女的腹部以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九、放射科医技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十、候诊者和陪检者(病人不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射线机房内停留。
铜仁妇女儿童医院2014.4.5。
放射科防范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科是医院重要的辅助检查科室,涉及到多种放射性设备,如X线、CT、MRI等。虽然放射设备在正常使用 过程中较为安全,但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
适用范围• 本应急Fra bibliotek案适用于放射科发生的任何放射性事故,包括设备故障、操作失误、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意外照射、 泄漏等。
经济损失
放射性事故可能导致设备损坏、生产停顿等 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03
放射科防范措施
放射设备管理
确保放射设备性能良好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防止因设备故障 导致的辐射泄漏。
严格设备报废制度
对损坏严重或达到使用寿命的放射设备,及时进行报废处理,防止 因设备老化导致的辐射事故。
消防救援人员等。
对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定期的培训和演练 ,提高他们的应急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
为应急处置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物资 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应对放射性
事故。
技术研发与更新保障
及时更新放射性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对放射性物质 的检测和识别能力。
加强放射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不断提 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规范操作流程
确保操作人员熟悉放射设备的操作 流程和注意事项,避免因误操作导 致的辐射事故。
安全防护设施与用品
安全防护设施
在放射设备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 施,如防护墙、防护门、警示标 识等,以防止意外照射和辐射泄
漏。
个人防护用品
为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 用品,如手套、口罩、眼镜、防 护服等,确保操作人员的身体健
放射科防范放射性事故应 急预案
汇报人: 日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1号)
3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一月十八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进行审批。
防止误操作和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防止误操作和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在处理有辐射风险的设备和材料时,遵循正确的安全操作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还有保护设备、环境和财产。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防止误操作和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在实验室环境中的安全。
1. 标识和分类在实验室环境中,应根据使用的设备的不同需求和模型的特点来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设备采取不同的标记和风险等级的分类。
为了保证设备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应制定并执行标准化的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 培训和授权在使用辐射设备之前,必须进行完整的设备安全培训,培训应包括操作、应急处理和设备维护等方面。
必须确保只有受过训练的人员才能操作和接触附有辐射风险的设备和。
新员工应接受适当的培训,以适应实验室的环境和实验操作需求,且必须由经验丰富的员工授权才能进行相关工作。
3. 为设备提供适当的防护对于辐射设备,必须采取机械、物理和技术措施来控制辐射和辐射带来的风险。
防止辐射设备产生的风险措施应包括:•机械防护:对设备进出口设置防护罩,以防止辐射物质的泄漏。
同时,应确定辐射设备的安装位置,以保护设备自身和周围的人员。
•物理防护:通过防辐射墙、屏障、护罩等方式,对设备进行物理限制,以防止辐射物质向室外辐射和传播。
•技术防护:通过设备自身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故障自动反应关机等,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自动停止辐射或发出警报,有效地防止辐射。
4. 操作中的控制和监测在进行辐射设备操作时,必须对辐射量进行实时监测。
通常可以使用辐射剂量仪或监测仪器来实时测量辐射量和辐射功率。
这些仪器应保证其稳定可靠性,同时需要经常进行定期的校准和检验,以确保读数的准确性。
另外,操作前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清晰说明设备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制,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和相关紧急疏散预案。
5. 废物和材料处理辐射废物和材料必须由专业机构或安全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在辐射废物和材料的处理过程中应该设定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处置方法。
防止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
防止意外照射的安防措施
(一)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
(二)为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平时就要做好应急演练与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射线装置工作场所每年接受市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的防护性能检测发现问题,立即给予整改。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三个月一次进行个人剂量计审验、更换、监测。
(五)放射装置每年进行年检。
(六)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经常对放射防护性能进行检测。
(七)工作人员严格按规范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八)当发生意外及人为等原因(如射线装置失控)时,工作人员记录监测装置监测的意外照射量并及时上报并封锁现场。
(九)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防护性能检测发现有辐射泄漏;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辐射暴露超过正常范围;放射装置年检不合格;出现射线装置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受检者暴露照射超剂量。
因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放射病、器官损伤、人员死亡等,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十)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放射事件应急有关工作,并根据放射事件的程度及时报告、组织控制现场、隔离救治病人及评估、总结、整改,杜绝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市一院肿瘤科。
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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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精选5篇)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疾病感染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面罩;有可能发生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2、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诊疗和护理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如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气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效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是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安全办主任任副组长,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院长、书记、部处长等)任组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校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小组是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工作机构,由安全办主任任组长,由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人员任组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组长一名。
第二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购买第六条学校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行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在采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时都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七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并通过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辐射工作人员所在院系负责向辐射工作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作为特殊岗位津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核技术利用国家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以下统称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方针和规划;(二)制订并组织落实学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审定经费投入、新建或改建辐射设施及场所、年度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四)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教育宣传;(五)组织开展学校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六)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七)协调并指导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辐射安全职能部门,代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部分终止及注销等许可事项;(二)组织监测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相关辐射工作场所;(三)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剂量监测工作;(四)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档案,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负责填报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4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确保放射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职责与义务1. 放射工作单位应依法设立辐射防护机构,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职能。
2. 辐射防护机构应制定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3. 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辐射防护机构开展工作。
四、辐射工作的分类和等级1. 辐射工作根据辐射源的特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并划定相应等级。
2. 不同等级的辐射工作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五、辐射安全防护措施1. 各种辐射防护装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2. 辐射工作场所应符合环境辐射防护标准,设立明确的辐射防护区域。
3. 辐射源的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4. 辐射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装备,严格遵守防护操作规程。
六、辐射质量控制措施1. 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辐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辐射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质量控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3. 辐射质量控制工作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提供相关数据以备查阅。
七、应急预案1. 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
2. 辐射防护机构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3. 辐射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及时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少辐射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八、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
2.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辐射源泄漏后,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故意或重大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九、制度宣传与培训1. 辐射防护机构应定期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宣传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总则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辐射防护与应急相关题目含答案
1、辐射事故的定义答: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2、辐射事故如何分级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答: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答: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5、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如何处置?答: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2)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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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误操作和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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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4770-95 防止误操作和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
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东营市及管理局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自主管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由院领导负总责。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由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应是身体健康,具备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的学校正式职工。
经东营市疾控中心培训获“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
佩戴剂量笔,定时监测数据。
俺是体检,体检合格。
四、关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
购进、使用、转让、报废放射源必须提前报社区安全环保办公室。
购进放射源时与售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签订收贮合同。
放射源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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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置于保险柜中。
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放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确保放射源万无一失。
若发生丢失、被盗或误照事故,立即报告放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记录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
使用时每次都要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如
有不符,及时报告。
五、射线装置管理
在射线装置使用场所设置射线警示标志。
建立射线装置的台账,记录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定期进行安全防护检查和环境检测。
六、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避免采用放射性诊断技术,合理使用X 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七、从事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八、对婴、幼、儿童、青少年的体检,不应将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常规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就业前或定期体检,X射线胸部检查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九、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
替透视进行诊断。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
十、对育龄妇女的腹部以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十一、放射科医技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的受照剂量: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十二、候诊者和陪检者(病人不需被扶持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X射线机房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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