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口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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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aylor
产品技术标准
QC/taylor 001-2009
行李箱排气口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试行)
广州达恒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品质部发布
QC/taylor 001-2009
前言
为了对行李箱排气口产品功能与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产品性能与质量满足设计的要求,特制订本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广州达恒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品质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达恒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品质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红青。
本标准于2009年9月首次发布实施。
广州达恒塑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品质部
行李箱排气口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李箱排气口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广汽集团乘用车的行李箱排气口总成。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试验方法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QC/T 15 汽车塑料制品通用试验方法
QC/T 17 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一般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行李箱排气口
行李箱排气口总成是安装在汽车行李箱舱左右侧围钣金件上,用以在行李箱罩关闭时排除多余空气的零件。
4 技术要求
4.1 行李箱排气口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 行李箱排气口的结构:由排气口本体,橡胶防尘垫,密封圈构成。
4.3 行李箱排气口外观及表面要求
4.3.1 行李箱排气口本体表面平整,棱线清晰,不得有缺损。
4.3.2 冲切孔眼及棱边应光洁无毛刺,并保证能顺利安装。
4.3.3 行李箱排气口本体为注塑件,不得存在起皱、气泡、缩孔、裂痕等工艺缺陷。
4.3.4 密封圈布置合理,整齐。
4.4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见表1。
表1
分类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性能要求
环境类耐热性 5.4 没有不能忍受的扭曲、颜色变化、异味、变形、下垂、变色等其它不希望的结果。试验后在室温下评判。
表1(续)
分类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性能要求
环境类
耐湿性 5.5 产品表面无裂纹、白化等缺陷发生。冷热循环 5.6
不得有无明显的变形、裂纹、色变、
尺寸变化。
耐候性 5.7
不得有无明显的变形、裂纹、色变、
尺寸变化。
安全类阻燃性GB 8410不燃烧或者燃烧速度<100mm/min。
5 试验方法
5.1 标准环境
试验的标准环境应符合GB/T 2918的有关规定。
5.2 试样
供试验用的试样,取自实际装配使用状态下的制品,在不影响制品性能的情况下,亦可采用试验片,试验时模拟制品在汽车上的实用状态。
5.3 试样预处理
试样应从制造后至少放置24h的制品中随机抽取,并在试验前将试样按按第5.1条规定的环境放置不少于4h,再进行试验:如果需要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其它条件。
5.4 耐热性试验
5.4.1仪器:恒温箱(温度精度±2℃)。
5.4.2 试验过程
调整恒温箱的温度至80℃,将试样放置在恒温箱中12h后取出,立即检查试样。
5.5 耐湿性
5.5.1 仪器:恒温恒湿试验箱。(温度精度±2℃,相对湿度精度±2.5%)。
5.5.2 试验过程
将恒温恒湿箱调节至55℃,相对湿度95%,至少放置96h后取出,用干燥的清洁布擦干,在第5.1条标准环境下冷却1h,检查样件。
5.6 冷热循环
5.6.1 仪器:冷热循环试验箱(温度精度±2℃,相对湿度精度±2.5%)
5.6.2 试验过程
按表2规定选择试验程序和试验时间,试样至少进行4次以上循环试验,试验结束后立即对试样进行检查,每次循环都由表1规定的试验程序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表2
试验程序(一个循环)
试验高温室温低温室温高温室温低温室温
项目(80℃)(23℃)(-30℃)(23℃)(55℃)
高湿(95%)
(23℃) (-30℃) (23℃)
试验
时间/h
15.5 0.5 7.5 0.5 15.5 0.5 7.5 0.5
5.7 耐气候性
按照车内一般使用环境,根据QC/T 17《汽车零部件耐候性试验一般规则》8.5“室内强化试验”规定,进行人工强化耐候性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行李箱排气口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6.2 行李箱排气口的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序
号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试验
1 外观
表1 √√
2 耐热性-
3 耐湿性-√
4 冷热循环-√
5 耐候性-√
6 阻燃性-√
6.2.1 型式试验
6.2.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定型时;
b) 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时,每两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6.2.1.2 型式试验的行李箱排气口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行李箱排气口中抽取。检验项目中,安全性要求的检验项目(阻燃性)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试验不合格,不准复检。其余检验项目如有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允许按不合格的抽样数加倍抽取,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查,若复查后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次型式试验不合格。
6.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3进行。
6.2.3 抽样方法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文件。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