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 调整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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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XX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4•【文号】卫办监督函[2009]730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9〕730号)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9〕2号),《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切实掌握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部拟开展部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本次调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负责全面技术指导及部分项目的检测和调查工作;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相关省级放射卫生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调查及检测工作。

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请于9月中旬完成调查工作,9月20日前将调查报告及附表1-11报送我部监督局。

为便于此次调查工作的开展,请于8月20日之前将调查工作联系人(1名)报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放射卫生处张伟力、袁龙联系电话:************、68792982、68792400(传真)附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方案二ΟΟ九年八月十四日附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方案一、调查范围和内容(一)放射诊疗基本情况调查。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2个省(区、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调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沪卫计医政[2014]034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03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各质控中心:2013年年底,我委对本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进行了重新招标。

经资格初审和擂台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挂靠单位情况,我委于2014年1月审定并批复放射诊断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

现正式公布放射诊断质控中心的新一届质控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委员按所在医院的隶属关系排列)。

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二是负责相关专业质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三是制定相关专业的质控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质控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四是组建相关专业的全市性质控网络,指导区县质控组开展工作;五是建立相关专业信息资料数据库,根据工作需要开发专业质控软件;六是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开展对本市相关专业人员的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七是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八是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含部队、企业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23日附件:上海市放射诊断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陈克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委员:何之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姚伟武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王鸣鹏华东医院汤光宇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曾蒙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耿道颖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李克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周正荣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潘自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许建荣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陶晓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钟玉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学中心王嵩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詹松华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常时新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陆建平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萧毅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王忠敏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梁宗辉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杨军上海市同仁医院金彪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专(兼)职秘书:宋琦杨燕敏联系电话:64370045(总机)联系地址:瑞金二路197号 200025。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是为了确保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该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操作流程,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操作,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一、目的和范围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减少误诊、漏诊和不必要的辐射暴露。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 放射诊疗科室:负责具体的放射诊疗工作,包括设备操作、图像采集和处理、诊断报告等。

3.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工作,包括设备维护、质量评估和培训等。

三、设备和设施管理1. 设备购置和验收:确保购置的放射诊疗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验收测试。

2. 设备维护和校准: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建立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放射诊疗操作流程1. 患者接待和信息记录:对每位患者进行接待和信息记录,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和诊断要求等。

2. 放射诊疗操作准备:按照操作流程进行设备准备、患者准备和辐射防护准备。

3. 辐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受到合理的辐射防护,包括穿戴防护服、使用防护屏幕和限制辐射区域等。

4. 图像采集和处理: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图像采集和处理,确保图像的质量和准确性。

5. 诊断报告和结果解释:对采集的图像进行诊断和结果解释,并及时向患者和医生提供报告。

五、质量评估和改进1. 质量评估指标:制定放射诊疗质量评估指标,包括图像质量、辐射剂量和诊断准确性等。

2. 质量评估方法: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包括设备测试、图像评价和临床结果评估等。

3. 质量改进措施: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质量改进措施,包括设备维护、操作培训和流程优化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6•【文号】国卫监督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我委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以下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的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职责下放后的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工作领导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也是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促进地方更好履职的需要。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职能转变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要深入分析当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管理机制,抓紧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依法履职,规范审批工作(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我委2015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后的工作衔接。

对我委政务大厅移交的尚未完成行政审批程序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依法抓紧办理,确保平稳过渡。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模板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为加强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实施以诊断技术、机器使用维护为重点,为临床提供科学有效的诊断依据,保证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院放射诊疗水平的提高,医院设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系医院影像科全面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专业组织,是影像科放射诊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院长加强对影像管理,进行设备引进和人才培养决策的参谋部和智囊团,对影像科质量与安全起着保障作用。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委员会专业化管理的作用,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保证医院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学有序的运行,特制订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二)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论证医院影像科放射诊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条审议并确定影像科质量与安全管理方案,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六条论证影像科放射诊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年度目标、质量管理理念、工作制度与流程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七条定期听取影像科质量管理的现状及监督检查、分析评价结果和持续改进情况。

第八条论证放射诊疗科持续改进方案和改进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审议并确定影像科全员质量与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听取组织实施情况的汇报。

第十条论证放射诊断技术、机器使用维护质量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及激励性,对需要修订和完善的标准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论证影像科为改进科内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提出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委员会的组成第十二条遵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本着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影像科工作的特点,体现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影像科组织实施的权责一致性,做到权责到位,职责分明,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及主管院长助理、影像科、医务处、质量控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临床科室主任及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生和护士代表组成。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25•【文号】卫监发[1998]第3号•【施行日期】199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1997年6月,湖北省发生了一起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放射源被盗丢失的重大事故,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并几次作出重要批示。

事故的重要原因,是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防护工作,未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证,逃避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的形势下,为加大放射卫生监督力度,强化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特通知如下:1.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各种放射源尤其是操作小型放射源(包括含放射源的仪器设备)企业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对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源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拥有和操作放射源。

对暂存不用的或废弃的放射源,有财力的单位应及时申请环保部门收贮,无财力的单位要敦促其妥善保管贮存,建立账物档案和规范的交接制度,并定期检查,严防放射源被盗丢失,造成伤人事故。

我部将于今后三年,对拥有放射源单位的安全防范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执法抽检。

2.加强对各类辐照加工装置的安全防护以及辐照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第12号、47号令的精神,加大对辐照加工行业的监督力度,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严禁超剂量、超品种进行食品辐照加工。

对辐照后的食品,上市前必须由辐照食品加工单位加贴统一规格的辐照食品标识。

省、市级放射防护监督员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辐照食品的辐照全过程进行监督。

从今年5月1日起,未加贴统一标识的辐照食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对已上市的辐照食品,将由各级食品卫生监督员根据经检查列出的辐照食品品种清单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上市辐照食品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院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医院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
员会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一)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xxx
副主任委员:xxx、xxx、xxx、xxx
委员:xxx、xxx、xxx、xxx、xxx(核医学科)、xxx、xxx
下设办公室:放射治疗质控中心
主任:xxx
副主任:xxx、xxx(核医学科)、xxx、xxx
秘书:安磊、邱娅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放射治疗控制中心负责
(二)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落实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3、建立健全相关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相关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5、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6、负责落实相关科室医、技、护人员的再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医、技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7、负责督导相关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措施的落实。

知丁。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我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和《放射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卫生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考核、评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考核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放射卫生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

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doc3.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2024年放射诊疗管理制度

2024年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放射诊疗在现代医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放射诊疗的安全管理一直是医疗机构面临的挑战之一。

为了保障患者的利益和安全,2024年放射诊疗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制定放射诊疗管理法规和标准为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制定一系列法规和标准至关重要。

2024年,将建立全面的放射诊疗管理法规和标准,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这些法规和标准将涵盖放射诊疗设备的选用和维护、医疗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放射剂量的控制等方面,以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建立健全的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放射诊疗设备是放射诊疗的核心工具,其安全和正常运行对诊疗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2024年,将建立健全的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审批、设备安装和调试、设备维护和定期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同时,将推进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更新和质量控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业人员是影响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的关键因素。

2024年,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首先,建立全面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对放射诊疗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登记,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其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最新的放射诊疗技术和管理要求。

此外,还将建立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惩罚制度,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放射剂量的管理和控制放射剂量的管理和控制是保障放射诊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2024年,将加强放射剂量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测,建立剂量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放射剂量的情况,并对超过安全限值的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理。

同时,加强对放射剂量的记录和审查,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放射诊疗质量评估和监管放射诊疗质量评估和监管是保障患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2024年,将加强放射诊疗的质量评估和监管工作,建立全面的放射诊疗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监字[2014]53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3【实施日期】2014.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通知(内卫监字〔2014〕536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从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换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是凡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需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一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是资质审定工作按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技术评审要求进行。

三是原自治区卫生厅发放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作废。

需重新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凡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2014年6月13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申请机构(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479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12.13【实施日期】2006.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2006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关于修订放射卫生管理各种组织的决定

关于修订放射卫生管理各种组织的决定

关于修订放射卫生管理各种组织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从即日起修订我院放射卫生工作各种组织。

一、放射卫生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王晓峰(副院长)组员:郭丽娟(预防保健科科长)张新华(医务科科长)高淑凤(护理部主任)张玉峰(药械科科长)辛志勇(影像科主任)二、放射事故应急管理小组组长:王晓峰(副院长)组员:郭丽娟(预防保健科科长)张新华(医务科科长)孟根(急诊科主任)辛志勇(影像科主任)张玉峰(药械科科长)雷丽娟(急诊科护士长)王迪(放射科负责人)三、放射防护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晓峰(副院长)组员:张玉峰(药械科科长)郭丽娟(预防保健科科长)辛志勇(影像科主任)王迪(放射科负责人)赤峰红山中医院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王晓峰(副院长)张玉峰(药械科科长)郭丽娟(预防保健科科长)辛志勇(影像科主任)王迪(放射科负责人)赤峰红山中医院医院放射管理组织成员职责:药械科:负责防护检测、设备性能检测、新扩建项目评价、机房附属设施(告知牌、个人防护用品)的督查。

预防保健科:负责许可申请、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放射卫生基础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并组织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

医务科、护理部:组织法律法规、放射防护的培训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放射科: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制定本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医院放射管理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

急诊科:负责放射诊疗事故的应急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试题姓名:成绩一、名词解释X射线影像诊断:职业照射:二、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XXX医院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三、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四、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五、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放射工作人员应注意合理选择胶片,以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XXXXX医院
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2024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二)摘要:放射科影像诊断是现代医学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对患者的诊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放射科影像诊断领域也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提高医疗质量,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2024年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和实施策略。

关键词:放射科影像诊断,医疗质量管理,患者权益,实施策略一、引言放射科影像诊断是现代医学中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帮助医生准确诊断患者的疾病状况。

然而,尽管放射科影像诊断的技术不断进步,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质量管理的问题。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权益,建立一个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患者满意度:通过建立一个良好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每一个患者接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从而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 保障患者安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可以提供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患者的安全,例如在放射科检查前进行患者身体评估,确保患者不会受到过度辐射。

3. 提高医疗诊断的准确性:通过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流程和操作规范,从而提高医生的诊断准确性和一致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3•【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开展辐射监测(亦称检测,下同),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辐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避免给医疗机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现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辐射监测”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具备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开展其医用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进行辐射监测。

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应再提出对辐射监测机构其他资质方面的附加要求。

三、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依法落实其辐射场所的安全责任,并引导各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文号】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服务备案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取消,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得由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不得再承接上述中介服务项目,在此之前已承接的项目可以继续完成。

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8月20日。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一、质量目标和原则1.质量目标:确保患者放射诊疗的安全、准确和有效,保护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健康,提高放射诊疗的质量。

2.质量原则:科学、合理、规范、可行、可靠。

二、质量控制的组织管理1.质量控制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放射诊疗的质量控制工作。

2.质量控制团队:医疗机构应设立质量控制团队,由医师、放射诊疗师、医学物理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执行各项质量控制任务。

3.质控文件: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质控文件,包括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统计分析和评价报告等。

三、设备质量控制1.设备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测设备性能,并记录和评估设备的使用情况。

2.辐射安全控制:医疗机构应加强辐射安全措施,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减少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辐射剂量。

四、人员质量控制1.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规定放射诊疗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计划,确保其技能符合要求。

2.工作流程标准化: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工作流程标准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各项操作规范,减少人为失误的可能。

五、放射剂量控制1.合理放射剂量: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特点和疾病需要,合理控制放射剂量,避免过度曝光。

2.机器参数调整:医疗机构应按照设备标定的放射剂量参数,调整设备参数,确保放射剂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1.质量评价: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质量评价,包括设备性能评估、操作规范符合程度评估等。

2.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根据质量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不断提高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安全性。

七、不良事件和投诉处理1.不良事件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处理放射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

2.投诉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和家属的投诉,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所述是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医疗机构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能够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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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存档)
院长签发: 分管领导审核: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成七院医字〔2014〕号
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关于调整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医院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现对我院原病案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并修订相关职责与工作制度。

附件1: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附件3: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2014年6月13日
附件1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敬红平(院长)
副主任:陈思(业务副院长)
成员:孙钦(医务科科长)晏殊(医务科副科长)
李悦琳(质管科科长)李在林(设备科科长)
张霞(护理部主任)代薇(院感科副科长)
牛维益(门诊部主任)冉隆富(放射科主任)
段彬(放射科副主任)宋高平(放疗科主任)
俞琴(放射科副主任)石卫晨(大内科主任)
黄群敏(妇产科主任)周继明(大外科主任)
王小剑(急诊科主任)范敏(耳鼻喉科主任)
黄雪花(口腔科主任)
秘书:俞琴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放射科,办公室主任为冉隆富,日常事务处理由办公室负责。

附件2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医院总体质量与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
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卫生行业标准,确保临床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放射、放疗、介入的设备、设施、人员、制度的落实,推进临床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制定医院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技术规范及相关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案。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对放射诊疗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定期对放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六、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八、记录我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3
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建立放射诊疗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控制方案,提高影像专业
技术和管理水平,为临床诊断提供准确依据。

二、建立各种设备、各项指标的标准和评价方式,为影像诊断质量的提高作出更客观、正确的决策。

三、坚持执行技术读片制度,定期参与放射科早间集体读片和疑难病例讨论,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对照片质量和诊断报告进行讲评,统计照片质量,查找影响照片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从而提高大型设备阳性检查率。

四、加强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力度,定期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定期对医院放射诊疗技术人员进行“三基”培训,促进医院放射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六、定期对放射诊疗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七、定期召开(每年至少两次)由临床各科主任参与的放射诊疗质量会议,研讨放射诊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如遇急需解决的事宜,可组织相关人员临时召开会议协商解决。

秘书负责对会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协调放射、放疗、介入与临床各科室间有关工作事宜。

九、每季度向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作出放射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报告。

拟稿科室:质管科
拟稿人:李艳
校对:李悦琳
科室负责人审核:李悦琳院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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