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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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E/W-J 02-010-2006 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第A版第1次修改
编写审核批准第 1 页共2 页
宫红亮李立冬侍雁翔2006年8月发布
1目的
为规范吊索具的管理,保证索具的安全使用。
2 范围
适用于完井增产中心索具的采办、使用、保养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3职责
吊索具由吊具特定管理人员根据使用要求报材料师核实、由设备主管审批。
4工作内容
4.1索具的管理
4.1.1材料师对采办索具核实、登记,填写《使用情况登记表》、《吊索具档案》。
4.1.2使用者随时对所使用的索具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下列现象应给予更换:
a)钢丝绳整根绳股断裂。
b)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钢芯断裂而造成的绳径的显著减少。
c)钢丝绳直径相对于额定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
d)钢丝绳局部直径严重增大、减小或散股。
e)钢丝绳被严重压扁、纽结、弯曲等。
4.1.3对于吊装索具,每半年进行一次(由第三方)检查,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根据检验情况对检验不合格的索具进行报废处理。
4.1.4对通过检查的吊索具,在金属封套表面刷上统一颜色的油漆。
4.2吊索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4.2.1吊索具不能打结或用螺栓紧固的方法将其缩短。
4.2.2当有重物压在吊索具上时,决不能从重物下拖出。
4.2.3吊索具的工作载荷必须与所系物相匹配。
4.2.4使用多根吊索时,两根吊索之间的最大角度不能超过90度,并且吊绳不能打结或缠绕。
4.2.5 避免所系物的锐角使吊索具弯曲。
4.2.6起吊必须稳定,发现绳索抖动,应立即检查。
4.2.7吊装大型设备时,应在设备底部固定两条不小于5米的引绳。
4.3吊索具的报废
4.3.1操作人员在检查过程,发现
5.3中所提到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吊索具,应立即报废;
4.3.2根据吊索具的使用年限规定,定期报废;
4.3.3经第三方检验不合格的索具,应给予报废。
5 支持文件
6记录
6.1 《吊索具档案》
6.2 《吊索具使用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