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江阴市周庄龙山人造革厂三分厂“4.7”爆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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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周庄龙山人造革厂三分厂“4.7”爆燃事故
摘自中国安全网
2005 年4 月7 日晚18 时45 分许,江阴市周庄龙山人造革厂三分厂牛津布车间发生爆燃并引发火灾,造成4 人死亡,2 人受伤,火灾烧毁车间内部分成品及半成品,烧损一套涂层生产线,过火面积达67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5 万余元。
一、事故经过
2005 年4 月7 日晚18 时45 分许,江阴市周庄龙山人造革厂三分厂牛津布车间在生产时突然发生爆燃。19 时30 分左右,江阴消防大队和无锡消防支队官兵先后赶到现场,指挥灭火及救援工作。经紧急排查,认定现场还有四名职工。20 时05 分,大火被彻底扑灭;20 时10 分,4名工人在火场被找到,确认也已死亡。火灾中另有两名工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调查组认定:周庄龙山人造革厂三分厂涂布生产线发生爆燃火灾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生产设备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缺乏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排风系统不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以至该涂布生产线在涂层、刮料、烘干、卷料的过程中,涂布的表层及烘箱空间内充满了涂料挥发出来的可燃性混合气体(蒸气),在涂布卷料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电位静电放电火花的引燃下,引爆烘箱内的爆炸性混合气体。
2.间接原因:
①企业对化学危险物品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识。该企业的领导、各级干部和职工对生产中所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成分、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都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识。
②工艺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该涂层线是97 年由当时的厂长参照上塑一厂的钢带机的结构,对购买的旧设备改造而制成,其设备电机均不防爆,没有有效的静电消除装置,而且排风系统不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企业在97 年新增涂层生产线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申报项目,未经过“三同时”审查,以致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
③企业管理比较混乱。该厂所购买的化学原料无危险标志、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企业对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没有严格的检验入库、领用等制度,没有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危害、防护、应急等知识的教育。
三、事故责任分析和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周庄龙山人造革厂三分厂厂长应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三分厂厂长赵颖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周庄龙人造革厂法定代表人蒋建恩对这起事故应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蒋建恩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原三分厂厂长顾长法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鉴于由顾长法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于4 月9 日也发生火灾事故,对顾长法的责任建议在4 月9日火灾事故处理中一并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