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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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意义、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关于《办法》依据。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在这一制度环境下,投资人可以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主旨: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法定事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股东出质的股权数额在设立或者变更时,一般不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但是质权人依法放弃质权的除外,这一放弃,包括对出质的股权数额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差额的权利的部分放弃,甚或是全部质权放弃,可结合上述质押率的阐释作进一步分析;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转让债务或者债权,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该股权不得转让,出质人也不得减少相应担保的出资,但是可以依法增资。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只能是公司名称的变更,且应进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后进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而非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所以采用“公司名称更改”一词,以免引起语言歧义;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引发的问题。

此问题,下列意见可作一个工作参考,分两种情形。

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形。

股权出质后,股权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按照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增加,但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出质的股权依然按照质权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明确的数额,未发生变化。

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质权人依然可就已出质的股权行使质权;不按原比例增资的,出质股东持有的股权保持不变或增加,持有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发生变化。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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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
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主旨: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法定材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上述文件中注意审查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原件供核对。

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除有明示的外,应当由质权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后提交登记机关核对。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那么,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怎么办理1、股权出资设立登记申请书。

这个是工商局的模板,有专门格式的。

备注:“出资人姓名及证照号码”部分写上企业股东的名字和他的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姓名和证照号码”要写担保公司的名称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

2、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这个也是工商局的模板。

备注:要注意的是,谁办理股权质押手续,那么要把他的身份证正反复印,粘贴在上面。

同时要“股权出资登记申请书”上出资的那个股东与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共同签字盖章的。

3、股权出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

这个就是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出资股东的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出资的那个股东得在这两份证件上都签名并且加盖公章猜有效的。

4、质权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

这个事指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样的,也要签名和盖章的。

5、股东出质的股东会决议。

这个需要自己编写,大致内容就是“X年X月X日,XX企业就向XX银行申请XX万的流动资金贷款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致同意XX将其所持XX企业的股权XX%,共计XX万元,质押给XX担保公司。

”然后把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被担保金额,以表格的形式反映出来就OK了。

记得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6、股东会花名册。

这个就是企业章程上的那个表格。

同样的是需要全体股东签名加盖公章的。

7、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这个是和企业股东签订的一个合同。

是股权质押手续里的一部分。

8、投资承诺书。

这个也是工商局的模板。

简单。

只需股东签字,盖章就行。

9、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释义卫勇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之目的、依据的规定。

出质,属于物权分类之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之一种,是指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但一定必须要占有。

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质”,作名词,放在动词“出”后,为抵押或抵押品之意。

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给别人占有作为抵押。

“出质”和“出典”相对应,出质相对于动产而言,出典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权利质押的概念,其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只规定了动产质押的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1条“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的规定,权利质押准用动产质押相关规定。

因此权利质押的概念也准用动产质押的概念。

但是,动产出质,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股权出质,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最大的区别。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

股权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作为出质人。

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文书上对出质人类型的分类有七种,即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则不一定就是公司,按照法定文书上对质权人类型的分类有五种,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即“有钱人”皆可成为质权人,但是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成为出质人。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

办理工商局股权质押手续第二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贴于表上,写上委托代理人的电话号码,便于工商局办事员联系)(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出质人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质权人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盖公司公章。

(需提供最近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股权质押合同,按工商局要求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借款金额、质押期限。

(六)股东会决议,(决议中写明出资形式,借款金额,股东签字,捺手印)(七)股东花名册,(身份证号、出资形式、股份金额、所占比例)(相关股权出质表格样本见附表)文档样本填写容易出错的相关提示:1、登记事项:出质股权数额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由客户填写,一般是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请人的申报事项。

申请人要向工商机关申报被担保债权数额即可,工商机关也只要掌握基本情况即可。

(后附关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法理解读)2、申报事项:出质类型为自然人(包括独立法人);质权人类型,担保公司属非金融企业;3、签字盖章:出质人签字(某些工商局要求捺手印)质权人(担保公司)需要盖公章(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申请表,按股东人数每人一份填写并签字、盖章)4、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建议全部要求股东签字按手印5、质权合同,附表中的合同是工商局提供的制式合同,符合工商局要求应该没错。

第四部分填写格式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2014年*月**日2014年*月 **日领通知书人签字:通知书文号:年月日(注: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多人时,应复印本表填写并签字、盖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出质人:质权人:重庆市XX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报送登记文件□√领取通知书□其他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 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2.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 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签字)重庆市XX有限公司(盖章)2014年*月**日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主旨:出质股权权能完整性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出质股权满足的条件问题。

《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只要符合“依法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只要满足“有处分权的”下列“可以转让的”条件即可出质,而本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有语义重复之嫌,其实股权只要满足可以转让这一条件,即可出质,可转让是可出质的充要条件。

(二)本条规定的内容紧凑为一款,不太相宜。

说了三层意思,出质股权的条件、司法冻结的股权禁止出质、特殊企业类型的股权限制(需审批)出质,所以宜以不同款分列表述。

(三)一般来说,下列所述股权不完整,一般不得办理股权出质:“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情形,其是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避免程序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相冲突,也与司法终决的裁判原则冲突。

“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情形,是为了保护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降低股权出质的风险;有人认为如果出质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大于的差额部分可再行质押。

偶认为应区别之,因为只要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即产生了物权公示的效力,不论是否登记的股权数额大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均是出资人和质权人达成协议保障债权实现的条件,即上述第四条所阐释的约定的质押率的限度,除明确在出质合同中约定了最高额质权的外,其他一般均不宜再行质押。

“以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情形,由于《公司法》第75条、第143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权出质不属于该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无法实现公司的质权。

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股权质押登记】最新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

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

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那么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呢?许多人办理流程不是很清楚,下面我就在工商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质押所需材料1、借款人或出资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借款人或者出质人为中国内地法人:(1)公司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三、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1、限制质物转让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

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2、收取孳息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

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
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主旨:
股权出质登记时限、用印及退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登记时限要求当场办理;用印要求专用章。

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不宜以“准予登记”来表述,应以“同意登记”来表述审核结果;担保物权登记和物权登记有一定的区别,不宜象物权登记那样,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权利证书来体现这一权利。

一是股权出质登记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行政许可,没有必须采用权利证书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股权出质登记作为一种法定的物权公示方式,从客观效果来看,只要出质人、质权人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该物权的公示效力随即产生,社会公众在登记机关均可查询到该股权出质的登记情况,无需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权利证书来体现登记形式和结果。

因此本办法在各登记程序中提出登记机关对股权出质作出同意登记的决定,均采用向出质人、质权人出具有关《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通
知书》的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并发给相应类型的登记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也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即不属于职能范围,或者不属于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当场退回申请。

这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又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与出质登记的非许可性质一致,也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行政要求。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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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9号令解读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9号令解读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 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 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 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手续.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手续.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手续 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 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可向股权公 司办理股权证变更手续.第三款与第三条二款( 相同, 司办理股权证变更手续.第三款与第三条二款(五)相同,为 什么重复?可能考虑有的是事前批准,有的是事后批准或备案. 什么重复?可能考虑有的是事前批准,有的是事后批准或备案. 第八条 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 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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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39号令
解读
企业注册处 王朝忠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中国境内 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 境内其他 境内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 适用本办法.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 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包括港, 不属于调整对象. 境外设立的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不属于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其仍பைடு நூலகம்外商投资产业 政策调整, 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可以直接登记, 政策调整,即: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可以直接登记,如属于限 制类行业的需省商务厅批准,属于禁止类行业的不得登记. 制类行业的需省商务厅批准,属于禁止类行业的不得登记.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borrower's repayment and common people (spouse or others) original and copy of valid identity documents, register field accounts should provide valid proof of residence; (C) original and copy of marital status, single station shall be provided, or unmarried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Home Department 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哈尔滨律师盘锦律师吐鲁番律师防城港律师廊坊律师辽宁律师黄冈律师攀枝花律师定西律师我们知道股权质押是指是指用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一种质押形式,那么对于一些公司来说会通过股权质押获取流动资金,▲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是怎样的呢。

下面就让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有关的登记方法吧,您可以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登记办法质押,股权,登记,原件,出具,公司为加强对股权质押登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股权是指已经在本公司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二)涉及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预登记1、股份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2、股东所在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3、出质人出具的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未曾以该宗股权设立任何担保并且未受冻结查封的书面承诺函(见附件1);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出具截至质押登记申请日止该公司未曾以该宗股权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证明(见附件2)。

(2)质押登记1、收回本公司出具的附件2;2、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3、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或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出质人的股权证(或托管卡)原件;6、质押双方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问答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意义何在?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9月1日发布第32号令《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部门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和受益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

其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办法》适应的范围、登记管辖和股权出质的条件是什么?《办法》第二条对适应范围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

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办法》第三条对登记管辖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该工商局的企业注册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办法》第五条对股权出质的条件规定: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未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什么是质权?质权有什么法律特征?质权也称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依法就其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1)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法律特征——从属性。

质权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

质权随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转移或者消灭而成立、转移或者消灭。

质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当债权不存在或者不确定或者无效的情况下而约定的质权是无效的。

质权不能与被担保的债权分离,这是质权在处分上从属性的体现。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热门城市:鞍山律师石家庄律师邯郸律师舟山律师秦皇岛律师濮阳律师鹤岗律师滨州律师呼和浩特律师股权质押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手段,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被普遍运用。

但是任何一种金融工具,都需要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否则将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那么您了解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吗?为您解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一、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三、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五、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六、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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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和登记簿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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