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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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尽量翔实准确。
(二)现场负责人意见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完毕后,由现场负责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现场负责人同意的,紧接正文载明“上述共×页检查(勘验)笔录内容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检查(勘验)时间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
(二)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由现场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当制作笔录。
(四)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笔录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还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格式7)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