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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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法律法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化工原料与制品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
二、颜料油漆及防腐
颜料制造涂料制造油漆制造防腐材料制造
三、日化用品与制剂
清洁用品及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卫生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
四、燃料油脂与材料
石油及制品批发天然气等燃料批发燃料油生产生物质燃料生产润滑油加工、制造专用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制造
五、医药与医用制剂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材种植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六、金属材料与制品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制造
七、外商与境外投资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八、重大与限制项目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
以上目录仅供参考,具体投资项目核准还需根据地方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规划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确保项目合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部分核准事项,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机关要简化备案手续和备案内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要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榆政发〔2015〕17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榆政发〔2015〕17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榆政发〔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5〕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榆林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录 执 行 其 他 任 何 名 义


任何 方 式备 案 新 增 产 能项


原油


含 煤层 气


开发项
目 由
具 有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土 地

海域

无居 民 海
开采 权 的 企业
门备 案

行决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岛
供应
16 〕



要求

从3
年内原
标准
是项



用地政 策
环保 政策

用海 用 岛 政 策
信 则 上 停 止 审 批 新 建 煤 矿 项 目

新增 产 能的 技 术改

贷政 策 等是企 业 开 展 项

前 期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造 项


和 产 能核 增项

宁夏回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 7


No


国 务


文 件
国 务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20


年本

的 通知
国发
〔 2 01 6 〕
7 2

各省




治区

直辖 市 人 民 政府


国 务 院 各 部 三

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汇编

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汇编

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汇编目录1.常用概念 (2)1.1.“两重点一重大”: (2)1.2.“禁限控”目录: (2)1.3.“三线一单”: (2)1.4.“两高项目”: (2)1.5.“两高一低”项目: (2)1.6.危险化学品项目: (2)1.7.化工项目: (2)1.8.化工园区: (3)2,化工项目审批全流程 (3)2.1.化工项目必须进园区 (3)2.2.项目安全评价 (3)2.3.安全条件审查 (4)2.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2.5.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2.6.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5)2.7.申请项目立项 (6)2.8.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7)2.9.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 (7)2.10.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8)2.11.项目环评审批 (8)2.1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 (9)2.13.初步设计审查 (10)2.14.消防设计审查 (10)2.15.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及验收 (10)2.16.排污许可申请 (11)2.17.取水许可申请 (11)2.18.消防验收 (11)2.19.安全设施验收 (12)2.20.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21.环保自主验收 (13)2.22.水保自主验收 (13)2.23.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4)2.24.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4)2.25.建设安全双重预防机制 (15)2.2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5)1.常用概念1.1.“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2.“禁限控”目录:指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1.3.“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4.“两高项目”:指高耗能、高排放。

按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3)45号)文件,“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一、农业水利(一)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水利工程。

1.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4.其余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水电站。

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以及在跨省(区)河流上建设的其他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火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五)风电站。

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

报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

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市(州)输电的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9-9-27简要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

其中:(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滩涂促淤圈围、属市管辖河道的水闸、每秒10立方米及以上泵站、属市管辖河道新建、拓宽、疏浚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新政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新政发〔2015〕4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按照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核准程序。

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须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并联审批是国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并联审批机制,尽可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9-9-27简要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了市、区县的核准权限。

其中:(一)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1.市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3.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核准所属区域内项目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4.其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目录细则规定“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核准权限不再下放。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取水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滩涂促淤圈围、属市管辖河道的水闸、每秒10立方米及以上泵站、属市管辖河道新建、拓宽、疏浚和堤防护岸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其余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晋政发[2017]2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8【实施日期】2017.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7〕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效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冀政发[2017]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石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转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录 目
( 2 0 1 6
年 本 通 发 ) 的
知 》( 国
〔20 16 〕 72
号 ) 精 神 , 进 一 步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 放
管 结 合 、 优 化 服 务 改 革 力 度 , 创 造 优 良 营 商 环 境 ,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职 能 确 , 立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地 位 ,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扩 大 合 理 有 效 投 资 和 创
二 、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及 本 市 制 定 的 发 展 规 划 、 产 业 政 策 、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 技 术 政 策 、 准 入 标 准 、 用 地 政 策 、 环 保 政 策 等 是 企 业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 是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和 规 划 国 土 、 环 境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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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加 强 对 投 资 活 动 的 管 理 。
五 、 按 照 谁 审 批 谁 监 管 、 谁 主 管 谁 监 管 的 原 则 ,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
注 重 发 挥 属 地 政 府 就 近 就 便 监 管 作 用 ,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
质 量 监 督 、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专 业 优 势 , 以 及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综 合 监 管
职 能 , 实 现 协 同 监 管 。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权 限 下 放 后 , 监 管 责 任
要 同 步 下 移 。 各 区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方 法 , 强

国发〔2016〕7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国发〔2016〕7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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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

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2016年1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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