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2016年9月29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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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加班。
第四条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请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请假按如下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二)请假一天以上但不超过三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和主管副总核准后,再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报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同意后,还需报总经理核准,再交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对于事先没办理请假手续而临时突然需要请假的,则需即时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向部门负责人通报并得到同意。休假完回公司后必须在三天内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在员工休假前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回公司上班,如需继续休假的,则按第五条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至请假截止之日起,将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正常休假。
第八条根据国家政策,公司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休假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最终通知为准。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非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但请事假前必须先休完年休假,如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的请假单发现员工尚有未休的年假,将直接扣除相关年假。事假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二)员工事假期间扣除时薪(以1小时为最小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月基本工资/当月实际考勤天数/8小时。
第十二条病假
(一)员工本人非因工的病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
(二)请病假除按前述第二章办理外,事后还需提供镇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票据,如病休或住院的,还需提供医院盖章的病休建议书或住院证明。
(三)医疗期核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员工请病假超过15个自然日,并且还将继续休假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应通知人力资源部核定员工医疗期,员工进入医疗期前应休完所有的年假。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公司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员工病假期间日薪(以0.5日为最小单位)=基本工资的80%/当月实际考勤天数,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宜昌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婚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婚假必须提前10天办理请假手续。
(五)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六)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第十四条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单胎顺产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其中产前休息假为1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二)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办理请假手续。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四)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
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因哺乳而
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六)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丧假
(一)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请假3天,其它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2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一)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加班调休
(一)员工应保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额定工作任务,因个人能力原因导致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的,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因额外增加的、临时性、突发的工作任务,需要在工作时间之外完成工作任务的,应本着事先申请的原则,经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为加班。
(二)员工加班后可申请对等时间的调休。员工调休应在2个月内主动申请,如在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