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不足之处
01
商品归类难度大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分类标准不够直 观,商品归类难度较大,需要专业人 员和系统支持。
02
无法完全适应新型贸 易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 方式的发展,协调制度归类总则难以 完全适应。
03
更新速度慢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更新速度较慢, 难以跟上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应用范围
国际贸易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主要用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税则归类,是各国海关进行关税征收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国内税收
在国内税收中,协调制度归类总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统计。
进出口管理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还用于进出口管理,如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查验等。
VS
协调制度的作用
协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便利统计和数据分析,提高海关和其他 贸易管理部门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
协调制度的组成
协调制度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品目是按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分类的大类,子目是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项目。
协调制度结构
协调制度分为三个层级,包括章、类、组和子目,每个层级都有特定的编码。
0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的具体内容
类别的划分与编码
协调制度中的类别按照商品原料、 生产过程或用途进行划分,同时按 照顺序进行编码。
VS
每个类别具有特定的编号范围,以 便归类和识别。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
协调制度中的每个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说 明,以便准确理解商品的范围和特征。
类别的定义和说明是分类的基础,必须仔细 阅读并理解。
扩展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HS委员会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逐步涵盖了国际贸易中 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
报关《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规则一
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时,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
解释规则五(一)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什么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什么情况下与所装的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
※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则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1、特殊形状专用(照相机套、乐器盒)
2、适合长期使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例如说装香水的瓶子)
4、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本身不构成货物的基本特征,包装物属于从属物品。
注:※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规则二(一)不适用于第一类到第六类的商品。
※而且是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的时候,才能够运用规则二。
解释规则二(二)
规定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该扩大到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但是条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仪器、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样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中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导语:《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从1992年1⽉1⽇起采⽤《协调制度》作为我国《进出⼝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录》的基础⽬录。
⼀、规则⼀ (⼀)规则条⽂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条⽂解析 1.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法律效⼒ 《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因此,规则⼀开始就做出说明: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2.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规则⼀的第⼆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照品⽬条⽂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许多货品⽆须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协调制度》中。
例如,活马(品⽬01.01)、第三⼗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品(品⽬30.06)。
(2)如品⽬条⽂或类、章注释⽆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规则⼀所称“如品⽬和类、章注释⽆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条⽂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最重要性,换⾔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如“品⽬31.02只适⽤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因此,这些品⽬就不能够再使⽤其他规则。
(三)案例解析 案例1马戏团的马匹 解析该货品看似可以归⼊第⼀章“活动物”。
但第⼀章注释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95.o8”的动物。
因此,根据章注释、品⽬条⽂,将该货品归⼈品⽬95.08,故归类依据为规则⼀。
案例2冷冻的鸡胗 解析鸡胗,即鸡胃脏。
根据货品描述和品⽬O2.O7条⽂,看似可以归⼈品⽬02.07“品⽬Ol.O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及⾷⽤杂碎”。
协调制度与归类总规则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二、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申报要求
(一)如实申报:最基本要求,申报不实造成补税、行政 处罚等应负法律责任
(二)提供归类所需资料 (三)必要时,海关可要求补充申报
三、归类的修改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
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 口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
协调制度与归类总规则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
一、《协调制度》的含义
协调制度又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是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 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 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分类目录。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
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一)总体结构(了解)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按生产部类、自然
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
1. 从类上来看,它主要按社会生产分工来分类。 2. 从章上来看,它主要按商品自然属性或用途(用途)来分 3. 每章前后顺序是以动物、植物、矿物质和先天然后人造的顺序
解析: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
按构成材料或部件的基本特征归类。在按照比例混合的物品中,成分比例越大的商品,越能够体现 货物的基本特征,即“从大归类”原则或基本特征原则。
例 • 含40%猪肉,55%牛肉块,5%其他配料的肉罐头。
该货物应该按照牛肉罐头归类,归入品目16025010。
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该归如与其最相似的税目。
2归类总规则
第二部分:税目范围扩大到未组装件或拆散 件 (以及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 未制成品,只要经组装后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 品,符合条件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条件: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 本特征
其中需要了解的:
不完整品:指一个物品主要的部分都有了, 缺少一些非关键的部分;(缺少轮子的轿车) 未制成品:指一个物品已经具有制成品的 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经 过进一步加工才可以使用,如毛坯 对尚未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的半制成品 不可以按毛坯看待(常见的是一些杆、板、 和管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 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 合的物品,税(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 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 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的目的:“扩大货品税目条文的范围”
规则二(一)分两个部分
例:表面未镀铬的紫铜制厨房龙头毛 坯,单价20美元,该品牌龙头成品 价40美元
涉及税目:1、8481——龙头…
2、7419——其他铜制品
正确答案:8481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例:为方便运输而拆成几部分的30套已成 型的卧室家具板(密度板),并有60件化妆 玻璃镜和不锈钢五金件若干
9403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4411木纤维板 7009玻璃镜 7318钢铁制的螺钉… 正确答案9403(已制成94章家具零件的玻
其中 “零售的成套货品”
必须符合3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 ;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 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 包装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报关知识:《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分类标准,由世界关务组织(WCO)所制定。
其目的是为了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实现贸易上的互相便利,并确保在进行海关手续时能够对商品进行明确和统一的分类。
对于报关人员来说,了解《协调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正确的归类是报关操作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在《协调制度》中,归类总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pretation,GIR)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
GIR共有六条,是归类工作的基础。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这六条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规则:商品应按照其本质属性进行归类这条规则是归类工作的基础,指出商品应当按照它们的本质属性来进行分类。
对于难以确定商品本质属性的,应根据品名,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归类。
第二条规则:商品应按照商标上的文字和图案进行归类这条规则是针对商标和商标上面的文字和图案的。
如果对于一个商品,商标上面有特定的文字和图案,那么这个商品应当按照商标上的文字和图案来进行归类。
第三条规则:商品应按照成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归类这条规则指出,商品应当按照成品的性质和用途来进行分类,而不是按照它们的原材料或生产过程。
成品的性质和用途可以从制造商的赠品或者宣传资料中了解。
第四条规则:商品应按照特殊制作或加工方式进行归类这条规则跟第三条规则有点相似,在这里,介绍的是一些特殊制作或加工方式的商品,比如皮革制品,针织品,缝制品等等,都应当按照其特殊制作和加工方式来进行归类。
第五条规则:商品应按照最初的材质进行归类这条规则适用于一些使用多种原材料的商品,比如衣服,鞋子,家具等等。
这些商品应当按照其原材料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材质来进行分类。
第六条规则:商品应按照最适宜的归类进行分类这条规则是一条较为灵活的规则,在实践中,当遇到无法根据其他规则进行分类的商品,可以按照最适宜的归类来进行分类。
这需要对商品进行深入了解,才能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协调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协调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中国政府协调和决策的重要法规。
对于建立和完善协调机构、明确协调职责、调整协调流程、加强协调监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协调制度》文本内容,对其归类总规则进行分析。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协调制度》明确规定了协调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中,协调是指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重大工程、处理重大事项时,为加强沟通、协商、协调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
协调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准确把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慎重处理利益关系、广泛征求意见和协调方案,以及严格协调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协调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建立协调机构时,应根据职责分工、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协调机构的工作范围、职能和人员编制。
针对相应的具体协调问题,可以成立专项协调机构,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决策。
同时,政府协调机构应当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调整,实现长效运转。
三、协调职责的明确各级政府协调工作中,必须根据政府职责和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在协调中的职责和权力。
《协调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协调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决策和指示,同时根据其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协调工作中还应当充分协调政府与市场、民间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实现协同推进,取得积极成效。
四、协调流程的调整针对不同的协调工作,政府协调机构应严格按照适当的协调程序进行处理。
《协调制度》规定了不同协调程序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要求。
例如,对于政策协调,要求建立政策协调会议制度,制定政策协调方案和时间表;对于项目协调,要充分征求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实现“从项目到受益者”的全面覆盖。
五、协调监督的加强《协调制度》认为,加强协调监督,是保障协调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机制和操作规程,详细记录协调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协调进展情况,保证协调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08年商品编码辅导: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08年商品编码辅导: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规则一有三层含义: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
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
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它们的优先顺序是: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答案:A规则二(原文):(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归类总规则
规则三
★原文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
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 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 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原则七
★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
注释以及以上各条文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 行。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 于本规“同级比 较”原则
解释: 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
解决由“主料+辅料”而构成的混合/组合物与混合材料制品的归 类。 如果一种混合/组合物是由某单一材料或物质添加辅助材料或物质混合/ 组合而成,只要该混合/组合物仍具备原单一材料或物质的特征,则按 单一材料或物质归类。
例:加维生素的牛奶,主料为牛奶,商品具有牛奶特征,因此仍归入 第4章“乳品”;
例:天然软木制成,外层包纱布的热水瓶塞,并未改变瓶塞是软木制 品的特征,因此仍归入4503“天然软木制品”;
具体列名原则
1、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例:“女紧身胸衣”看起来即可归为62.08“女内衣”(P175)品目下,又
可归入62.12“紧身内衣”品目下,由于根据注释和品目条文无法解决归 类,因此规则二不适用,考虑规则三。女内衣是类名称,女紧身胸衣是 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归入62.12。 2、所列名称具体包括某一货物的品目,比所列名称未具体包括该货品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应用
在协调制度归类中,规则三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货品的正确归类,从而确保关税的 正确征收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规则三的应用要求归类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货品的特 性、用途和功能,并选择适当的子目进行归类。
应用
01
在应用规则四进行归类时,应 详细分析货品的特征,以确定 其应归入的子目。
02
如果货品的某个特定部分、附 件、工具或备件具有独立功能 并且可以单独归类,则应将其 单独归类到相应的子目中。
03
如果多个货品组合成一个完整 的单元,则应将这个单元归类 到最详细的子目中,而不是将 其拆分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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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规则二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特征、用途、生产过程等因素,以便正确地 将商品归类到相应的品目中。
如果无法确定商品的归类,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03 规则三
范围
规则三适用于对货品进行更详细分类的说明和描述。
规则三不适用于货品的简化分类或合并分类。
解释
规则三指出,当货品的特性、材料、 零件、部件、用途、功能、工艺等需 要进一步详细描述时,应将其归入相 应子目。
感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观看
规则二不适用于对已列在《协调制度》的商品进行归类的情 况。
解释
规则二解释了如何将未列在《协调制 度》的商品进行归类,包括确定商品 的基本特征、查找类似列名的品目、 确定最接近的品目等步骤。
规则二还解释了如何处理无法归类的 商品,包括按照品目条文、类注、章 注等规定进行处理。
应用
规则二的应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确定商品的基本特征、查找类似列名的品 目、确定最接近的品目等步骤。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 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应用举例:牛尾毛应归入05.03,因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五章其他动 物产品,查看项目条文未见牛尾毛列名,似应归入05.11其他未列名的动 物产品。但查看章注四得知马毛包括牛尾毛,故牛尾毛应按列名产品马毛归 入05.03。
②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
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项目更具
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 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电动器具 (85.12)。
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 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 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 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 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 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 8512.40。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 料,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例外情况: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煤气罐装 入液化煤气”,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 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 类,而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
六、规则六
(一)规则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 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 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 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协调 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 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二、规则二
(一)规则原文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 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 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 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 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 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货品在协调制度上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
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一)按照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二)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税号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税号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税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税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税号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规则二(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注释:规则二(一)(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规则二(一)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税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
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
例如: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
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
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
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
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
报关《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六条)规则一三层含义: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时,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
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优先顺序为:(历年考题)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规则二(原文):(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例: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例: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需经进一步完善方可作为零件使用的齿轮的毛坯。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例:实际业务中庞大的或易碎的货物:多功位组合机床、桥架、灯具、照明设备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以下是根据你的要求生成的 6 条内容:1.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是很重要的呀!比如说,你去超市买东西,不同种类的商品是不是得放在不同区域呀?这就像是给物品们找自己的“家”一样,而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就是那个给各种商品找到正确“家”的准则。
好比一件衣服,它就该归类到服装那一类里嘛!怎么样,能理解吧?2. 嘿,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可有意思啦!你想想看,就像拼图一样,把各种物品碎片正确地拼在一起,才能呈现出一幅完整的画面呀。
比如说水果,苹果、香蕉就该放在水果那一堆,而不是其他地方呀!这就是规则的魅力呀,不是吗?3. 哇塞,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真的超级实用呢!就跟给小伙伴们分小组一样,得把相似的放到一起呀。
像电子产品,手机、电脑就得归在那个类别里嘛。
如果不这样,那不乱套了?你说是不是呀!4.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啊,那可真是个神奇的东西!好比你有一堆玩具,小汽车得放到汽车那一类,玩偶得放到玩偶那一类呀,这样找起来才方便呀。
你想想,要是随意乱放,那找的时候得多头疼啊!所以这个规则可重要了呢,对不对?5. 哎呀呀,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特别关键哦!打个比方,就像学校里给学生分班一样,不同性格、特点的学生分到合适的班级里。
商品也是呀,按照规则归类,才能保证一切都有条不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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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五金工具就得放在它该在的类别里,乱了可不行呀!这规则就是这么重要呀,你同意不?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是非常有必要且极其重要的,它让物品的归类清晰明了,对于各个领域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呀!。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定一、背景介绍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各类协调制度的编写、整理和管理,确保协调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部门和员工,对协调制度的编写、修改和废止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企业运行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二、协调制度的定义协调制度指企业内部为了解决日常工作中产生的冲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资源调配的规范性文件。
协调制度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编写和管理。
三、协调制度的分类依据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协调制度可分为以下几类:1. 内部协调制度内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冲突、合作和资源调配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部门间资源共享与调配规定、人员调动流程、内部沟通与协作规范等。
2. 外部协调制度外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企业与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合作协议、供应商管理制度、客户服务规范等。
3. 跨部门协调制度跨部门协调制度是指解决涉及多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跨部门项目管理规范、合作伙伴合作流程等。
四、协调制度的编写与管理协调制度的编写和管理过程应遵从以下原则和步骤:1. 确定编写需求依据企业内部工作实际需求,确定编写或修改协调制度的实在需求。
法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沟通,明确需求和目标。
2. 订立编写标准订立协调制度的编写标准,明确规定制度的格式、内容和表达方式。
编写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标题、适用范围、定义、责任和权限、流程和程序、执行和监督等。
3. 编写与审批编写部门依据需求和编写标准,进行协调制度的实在编写工作。
编写完成后,应提交给法务部门审批。
法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协调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4. 发布与培训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批,协调制度应进行发布和通知。
相关部门和员工应对新发布的协调制度进行培训和理解,确保协调制度的有效实施。
5. 废止与更新协调制度的废止和更新应视情况而定。
当协调制度失去效力或不再适应企业进展需要时,应适时废止或更新。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2)
(⼆)如果某⼀税⽬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货品,则该税⽬要⽐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税⽬更为具体。
例⼦: 1、确定为⽤于⼩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汽车附件归⼊税号87.08,⽽应归⼊税号57.03,因该税号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定形状并确定为⽤于飞机上。
该货品不应作为税号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税号88.03,⽽应归⼊税号70.07,因该税号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其他税⽬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或(三)的规定进⾏归类。
规则三(⼆) 六、第⼆条归类办法仅适⽤于: (⼀)混合物。
(⼆)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归类时,才能运⽤本款。
七、⽆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
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途的作⽤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配合使⽤,构成⼀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例⼦: (⼀)由⼀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构成的烟灰盅。
(⼆)由⼀个特制的架⼦(通常为⽊制的)及⼏个形状、规格相配的空调味料瓶⼦组成的家⽤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般都装于同⼀包装内。
⼗、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由⾄少两种看起来可归⼊不同税号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总体结构上,按⽣产部类、⾃然属性和不同功能⽤途等分为21类、97章。
由三部分组成:
(1)归类总规则:它是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2)类注释、章注释和⼦⽬注释:设在类、章之⾸,是对构成商品编码的税⽬和⼦⽬所作的补充⽂字说明
A.⼦⽬注释:优先类注、章注下的条⽂说明
B.章注:其次章标题下的条⽂说明
C.类注:最后⼤类标题下的条⽂说明
(3)商品名称及编码表:各类之下各章中所包含的具体的各种商品编码和名称排列表
类按社会⽣产分⼯来分类
章按商品⾃然属性或⽤途(⽤途)来分
每章前后顺序是以动物、植物、矿物质和先天然后⼈造的顺序排列;先原材料后成品;先加⼯程序低后加⼯程序⾼;先列名具体后列名⼀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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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则二
(一)规则原文 1.税(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 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 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 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 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 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品)目所 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 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 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 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
(1)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
(2)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3)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 具体。
但是,如果涉及的货品属于(1)混合物或(2)组合物或(3) 零售成套货品时,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 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 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则“具体列名”原则失 效,应当用规则三(二)解决。
(二)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 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项目条文、类注和章注; (3)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项目条文和注释,最后是归类总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 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但是液体猪油加5%黄油供食用。就不能按液 体猪油15.03归类,而归入15.17。
三、规则三
(一)规则原文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 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 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 品,即使其中某个税(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 这些货品在有关税(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 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 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 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品)目。
②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
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项目更具
体。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 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电动器具 (85.12)。
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第85和87章章 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 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 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 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 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 8512.40。
规则三(二)的解释
对于: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物或不同部件的组合物 (3)零售成套货品
规则三(一)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场合。规则三有 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三(一)归类时, 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 三(二)归类时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 规则三(一)讲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项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项目。对具体和 一般可理解为: ①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下,又可归入 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 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
规则二条文解释
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项目范围而设,适用于项目条文、章注、 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 规则二(一)规定,税(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税(品)目条 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 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和散件包括在项目所 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至二十一类。 例如“缺少轮子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 归类。已剪成手套形的机织棉布应归入62.16。根据规则二(一) 未制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原则,该商 品应按机织布制手套归类。
第二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 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 相当一部分商品的条文、章、类注可以解 决归类问题,但还有一部分商品还不能 解决,此时需用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规则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 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 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二)规定,税(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 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 料或物质;同样道理,税(品)目所列由某种材 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 或物质。条件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 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税(品)目4503是“天然软木制品”, 生活中常用的热水瓶塞于就归该税(品)目。该 税(品)目属于“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根据本规则,如果是“涂蜡的热水瓶塞 子”(注意,已加入了其他材料或物质),则仍 归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