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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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及养护管理,确保救生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检查养护。

3.船舶救生设备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船舶所入船级社或船

舶检验机构的规范要求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器材。

3.2船舶救生设备、器材主要包括:

3.2.1救生艇(包括救助艇)及其属具、降落设备与登乘设备。

3.2.2救生筏及其存放及降落设备、静水压力释放器。

3.2.3救生圈及其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可浮救生索。

3.2.4救生衣和衣灯、救生服、保温用具。

3.2.5逆向反光材料、抛绳设备。

3.2.6视觉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3.2.7通用紧急报警设备、有线广播、雷达应答器(SART)。

3.2.8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4.使用管理

4.1三副负责对全船救生设备、器材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二副负责双向甚高频无线

电话和EPIRB的检查和管理;三管轮负责救生艇机及机械装置的检查和管理。

4.2船用救生设备、器材按其说明书、《训练手册》的指导进行正确使用,并由三副

负责每二个月内对全船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方法和救生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讲

授情况记入《航海日志》;新船员上船后,结合新聘/转岗职责熟悉,尽快并不迟

于其上船后两个星期,安排其进行使用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的熟悉和训练。4.3船舶应制定救生艇(包括救助艇)、救生筏等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并予以张贴。

4.4船舶救生设备、器材应放置在取用方便的规定地方,取用通道不能阻塞。

4.5每次救生演习时,要对常用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或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6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消耗、短缺或损坏时,三副应及时提出配置申请,予以补充。

5.检查养护

5.1维护保养

5.1.1船舶按《船舶及设备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须知》规定的明确分工,以及《船舶及

设备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表》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对救生设施、设备和器材

进行妥善地维护保养。

5.1.2三副负责船上常用救生设备和器材的检查、登记和申请配置,水手长、木匠配合

三副做好船上常用救生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5.1.3三副负责编制船舶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计划,该计划应满足《1974年国

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船舶所入船级社或检验机构的规范要求以及

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并报大副列入《船舶年度预防检修计划表》。

5.1.4三副对船舶救生设备的检查维护情况记录在《消防、救生设备检查养护记录表》,

并在每月底前汇总报告大副。

5.2每周检查和试验:

5.2.1试验通用报警设备。

5.2.2艇机进行一次正、倒车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5.2.3对救生(助)艇、筏、降落设备进行目视检查,包括吊钩、释放装置等。

5.2.4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救生艇(自由降落式除外)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

位置移至能够表明降落设备满意工作所需位置。

5.3每月检查及试验:

5.3.1救生(助)艇及其属具:艇的结构状况及释放设备、电力供给系统(如有)、排

水系统、操纵系统、艇机和推进系统。

5.3.2救生(助)艇释放装置:活动部件、钢丝绳、吊艇钩、刹车装置、供气系统等。

5.3.3吊艇架:吊艇钢丝、滑车和活动部件的润滑;限位开关性能;艇架结构。

5.3.4救生筏及筏架;救生服/保温用具;试验供集合和弃船用的应急照明。

5.3.5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电池测试。

5.3.6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结合演习,救生艇(自由降落式除外)应在不载人的情况

下从其存放位置放出。

5.4三个月检查和试验:

结合救生演习,每艘救生艇(含救助艇)至少降落下水一次,并在水面操纵,但

国内航行船舶可以在每3个月内至少扬出1次并每半年降落下水操作1次。

5.5六个月检查和试验:

5.5.1检测雷达应答器(SART)、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一次。

5.5.2自由降落救生艇至少降落下水并在水面操纵一次,如不可行时可模拟降落一次。

5.6年度检查:

5.6.1气胀式救生筏及其静水压力释放器由船检机构认可单位进行检修,并出具证书。

5.6.2救生艇释放装置在年度检验时进行检查和操作试验,认可的检修机构出具证明。

5.6.3卫星示位标(EPIRB)在无线电安全证书到期日前三个月内,或周年日前后三个

月由认可单位进行操作检测,以及不超过5年的间隔在经认可的单位进行检修。

5.7救生艇吊艇索进行定期检修时如发现超过规定标准或使用达到5年则应予换新。

5.8救生(助)艇降落设备进行彻底检查,绞车制动器进行动力试验,并出具证明。

6.记录

6.1三副负责将本船救生设备登记在《消防、救生设备登记表》上,在船保存五年。

6.2救生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和试验结果由三副记入《消防、救生设备检查养护

记录表》,保存五年;其中每周、每月的检查还应记录在《航海日志》。

6.3三副负责的每两月循环的救生知识讲授及使用训练记录在《航海日志》。

6.4新上船人员熟悉、训练救生设备按《新聘转岗人员熟悉职责程序》规定记录。

6.5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无线电应急示位标的检查、测试由二副(或电子员)记录

在《船舶应急设备测试记录簿》上。

6.6认可单位进行的检修、检测,由船技部安排进行,船舶保存其出具的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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