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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4.17•【文号】人社厅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9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第12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4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促进和规范我部内部及与部外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通过政务信息系统产生或采集的信息资源,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信息资源,通过信息共享、信息监测等获取的其他部门和地方的信息资源等。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其他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以及部属各单位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坚持依法合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面向应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规划司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协调统筹。

牵头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要求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会同信息中心开展部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并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协调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档案信息化基础理论与实践100分

档案信息化基础理论与实践100分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0
广义的档案信息系统是指档案信息管理应用系统。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1
上网档案信息鉴定工作方法主要包括上网档案信息鉴定的组织、原则、方式、程序等。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2
误操作是安全威胁因素中的头号触发因素。
正确
错误
答案正确
13
从内容上划分,网上档案展览(陈列)主要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两种。
正确
选项1:档案目录数据库
选项2:档案全文数据库
选项3:多媒体数据库
选项4:流媒体数据库
答案正确
31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应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年。
选项1: 1
选项2: 2
选项3: 3
选项4: 4
答案正确
32
()是安全威胁因素中的头号触发因素。
选项1:载体损害
选项2:设备损坏
选项3:操作失误
选项4: 2%
答案正确
29
()是保证电子文件业务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实现无纸化业务活动顺利开展、实现信息化的先决条件。
选项1:真实性
选项2:完整性
选项3:有效性
选项4:可用性
答案正确
30
()是将反映档案内容特征和形式特征的各种目录信息,依照一定的字段要求存入计算机中,通过系统排序等处理手段,形成用计算机检索的数据体系。
选项1:统一管理
选项2:全程管理
选项3:规范标准
选项4:便于利用
选项5:安全保密
答案正确
24
按照《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电子文件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应当在第()年6月底前完成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

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路径研究

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路径研究

85摘 要:政务数据的共享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全面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决策部署,以政务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取得积极成效,在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政务数据共享的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总体“信息不对称”、部分数据“拿不到”“拿不全”、共享数据使用“限制多”等诸问题。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

基于此,本文从政务数据共享政策部署出发,深入研究了我国政务数据共享的总体现状,探讨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的必要性,尝试提出我国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路径,为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1.016Research on the Paths of China's Government DataSharing StandardizationXU Xiao-wen FENG Lei LIAO Jing-xing(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 )Abstract: The sharing of government data is a basic proje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government, and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the comprehensive realization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 in China.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build a standard system for government data sharing.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ll regions and departments have conscientiously implemented the decision and deployment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sharing of government affairs data, using government affairs data sharing as a starting point, relying on new technologies such as the Internet to promote the re-engineering of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processes, 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one network connection". Positive results have been achieved and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has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However, in the advancement of government data sharing,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the overall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the supply and demand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部级社科研究项目“新闻出版广电行政许可工作标准化研究”(项目编号:582018Z- 6569)资助。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厦府办〔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2日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开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能力和服务效率,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是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枢纽。

第四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两种类型:开放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授权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开放共享类为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如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公开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授权共享类为按照授权许可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单选题] *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权C.土地经营权(正确答案)D.土地使用权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选题] *A.书面B.口头C.数据电文(正确答案)D.电话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

[单选题] * A.30(正确答案)B.20C.10D.15答案解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单选题] *A.公共管理B.集中交易C.集中监督D.公共服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提⾼⾏政效率,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 则 第⼀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提⾼⾏政效率,提升服务⽔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数据发展⾏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包括因履⾏职责需要使⽤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为。

第四条 促进⼤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录的⽇常维护⼯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

(⼆)需求导向,⽆偿使⽤。

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发布技术规范制定

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发布技术规范制定

设 , 美 国 的环 境 信 息 系统 , 立 快捷 WE 如 建 B主 页 , 面 向世 界 服务 ,该 系统 具有 数据覆 盖 面广 、开放性
好 、 术先 进 、 务项 目多 的特点 。 技 服 我 国各 级环境 部 门经过 多年 的业 务开 展 ,已经
提高环境信息公开水平 , 保证环境信息公开效果 , 有 利于环境信息相关资源的共享。 为 了规范 和积极 推进 污染减 排 “ 三大体 系” 的建 设 ,完 善 国家 环保 标 准 体 系 ,环 保 部 信 息 中心 于 20 0 9年 下 达 了 国家 环境 信 息 与 统计 能力 建 设 项 目
1 国 内外 相 关 研 究 概 况
西方 发 达 国家 环境 信 息公 开 和共 享 起 步较 早 ,
开发 利用体 系 比较完善 ,具 体表 现为 : 环境 信 息 ① 公 开法 律 法 规建 设 完 善 。如 德 国【 19 于 94年 制定 《 环境 信 息法》 ,规定环 境 信息公 开 ; 环境信 息公 ② 开豁 免 范 围较 具体 。如 美 国翻《 息 自由法 》 信 规定 有
第 2卷 第 1 6 期
4 4 21 年 3 01 月
广 州 环 境 科 学
GUANGZH OU ENVI R0NM ENTAL SCI ENCE
Vo . No 1 1 26. .
Ma. r201 1
环 境 信 息 资 源 共 享发 布 技术 规 范 制定
高峻峰 林宗兴 易 锟
形式 和 细览形 式 进行 了规 定 ;
2卷 1 6 期
环境 信息 资 源共享 发 布技 术规 范制 定
4 7
() 2 主动发 布 的技 术流 程为 ( 5 : 数 据 源 图 )① 获 取 ; 要来 自于十 大类 环境 信息 ; 信息 管 理 。 主 ② 对 拟 发布 的环境 信 息 进行 采 集 、 理 、 工 , 原 始信 整 加 从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依法制造、收集、整理、管理而具有管理、服务和决策价值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在合法、合规、安全、便捷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实行全面、分类、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正确使用、规范共享、安全保障、合法合规。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鼓励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政务信息积极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共享管理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将自有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条非国家机关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果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应当向社会公开和共享。

第八条开放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应当注重共享方便、使用便利、安全可靠和费用合理。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联合共享机制,实行政务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联动和交流。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盗链、挪用、窃取、篡改、泄露、销售、倒卖政务信息资源等行为。

第三章共享服务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需求和服务特点,提供安全、便捷、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遵循经济可持续原则,依法定价,压缩固定、流动成本。

第十三条共享服务应当保障服务的稳定性、及时性和信息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意见反馈机制、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以及消费者保护机制,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坚持信息服务与安全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安全和可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进业务整合协同,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部门是指本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

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XXXXX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一)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由市级政务云(含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组成。

(二)政务云专有域,是指依托市级政务云资源建设、服务于特定领域、管理相对独立的政务云区域。

(三)政务云资源,是指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的各类共性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云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效能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政务云管理遵循“整体协同、集约高效、按需服务、共享开放、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负责本市政务云总体设计;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信息化预算中的上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务云资金保障,分别指导做好本级政务云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

网络安全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政务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是市级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务云(不含政务云专有域)的具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对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的有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政务云专有域的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云专有域建设管理方案承担相关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相对统一的原则,明确本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总体架构设计

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总体架构设计

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总体架构设计
尚屹;朱琦;胡昊
【期刊名称】《中国环境管理》
【年(卷),期】2013(005)003
【摘要】本文对环境保护部政务业务进行了分析,研究了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的总体框架,重点描述了系统建设目标、技术路线、总体架构设计.通过平台的总体架构设计,为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尚屹;朱琦;胡昊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北京100035;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北京100035;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北京100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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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政务综合平台 [J],
4.水利部:电子政务综合应用平台总体设计通过验收 [J],
5.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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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环办厅〔2016〕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模型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以及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或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应予以共享, 特殊情况下不予共享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产生和掌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包括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和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环境信息资源中心),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在部内实现共享,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共享平台)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我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环境保护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和落实我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对权责裁定、效能监督及对外共享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组织制定共享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写《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指导、协助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总各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构建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动态更新维护机制。

(三)研究部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工作机制,构建共享平台,负责组织接入国家共享平台并提供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

(四)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估机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提供和维护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编制指南》要求,负责编制、维护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

(二)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梳理,明确共享内容、共享条件、使用要求及更新频率等。

(三)依据职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已建或新建信息系统接入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在线汇交,并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和及时更新,以及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资源与本单位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四)对政务信息资源使用单位提出信息资源疑义或错误,予以校核和答复。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履职需要,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加强共享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对所获取信息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信息资源提供单位,予以校核。

(三)及时反馈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的成果。

第九条部信息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及各单位编制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运行维护。

(二)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等技术标准,承担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应用的技术指导、服务与培训。

(三)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运维和安全保障, 指导督促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共享、交换、提供和使用全过程的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实现与各单位信息系统及国家共享交换平台的联通和运行。

第三章信息资源目录第十条《编制指南》是各单位编制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依据。

《编制指南》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源目录,分类汇总编制形成,由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发布,作为各单位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编制指南》要求,编制并定期更新、维护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

在有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凡由部内多个司局、单位共同建设形成的信息资源,由牵头司局、单位负责编制目录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空间地理信息、公共代码等基础信息由部信息中心负责目录编制并定期更新、维护。

第四章信息资源分类及共享要求第十五条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程度分为三种类型:(一)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部内各单位或国家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信息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部内相关单位、国家相关政务部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部内各单位或国家其他政务部门的信息资源。

(三)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部内其他单位或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各单位拥有的业务信息是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源应予以无条件共享。

主要包括:(一)大气环境管理、水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管理、污染源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和综合政务管理等业务类数据。

(二)行政许可、行政办公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及地方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各类信息资源。

(三)领导小组认定共享的其他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凡列入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应标明使用要求,包括作为行政依据、用于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和业务协同等;有条件共享类还应标明共享条件和共享范围。

第十八条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所属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等依据。

第五章信息资源提供与使用第十九条共享平台是我部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部内各单位之间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的统一平台。

第二十条部内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使用单位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第二十一条部内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使用单位可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提供共享的,提供单位应说明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使用单位报请网信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部内不予共享类信息资源,使用单位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与提供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信息资源使用单位报请网信办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有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需求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网信办统筹协调落实,部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一)国家其他政务部门的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与国家共享平台交换后,可直接通过我部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

(二)国家其他政务部门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符合共享条件的,由使用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国家共享平台提出申请,使用单位按答复意见通过共享平台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三)向部外无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由共享平台统一提供。

(四)向部外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在国家其他政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后,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网信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通过我部共享平台提供资源。

(五)向部外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国家其他政务部门确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的,由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与领导小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信息资源的需求部门报请国家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六章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第二十四条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严格依照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制度和规定,通过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进行用户身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通过共享途径获取的信息资源,仅限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六条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安全监督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涉密信息系统或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网信办报告,并配合进行处置。

第七章信息资源共享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网信办定期组织开展信息资源共享的考核评估工作,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网信办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和通报,并暂停获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将本单位信息资源进行共享。

(二)所提供信息资源不准确、不真实,或不按要求及时更新本单位共享信息资源。

(三)对获取的信息资源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信息资源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

(四)对于网信办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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