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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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

之日起两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

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

二、保证期限

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

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

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

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3、丙方在乙方逾期付息不还本的情况下,应甲方要求承担代为偿还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4、各方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住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因变更未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邮寄到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就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动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乙、丙逾期履行保证合同构成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约定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有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丙方(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住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篇二:保证期间问题的思考

关于保证期间问题的思考

一、保证期间的定义

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直接影响到保证期间的正确

理解。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

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责任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注:“探索于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保证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承

担保证责任。(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1条)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

的最长期间。(注:邹海林、常

敏:〈〈债权担保方式和应用》)

从上面三个定义看,保证期间表明:1、表明了债权人

的主动性,即债权人可以主动

行使权利,但不行使权利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即保

证人免责)2、表明了保证人免责的

条件性,即“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和“最长期间”

都是保证人免责的条件。3、表明了

保证人的被动性,如“保证人容忍”。

所以保证期间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债权

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或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担

保法)。

二、保证期间的起算我司〈〈借款担保服务合同》中第三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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