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广州被全球最权威的世界城市研究机构之一GaWC评为世界一线城市;被联合国评为全球发展最快的超大城市第一位,其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的,那么你对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整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3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区: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广州是广东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南部战区司令部驻地。
是国务院定位的国际大都市、国际商贸中心等,那么你知道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条例,希望大家喜欢!广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1] 。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编制。
二、城市规划管理2.1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城市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实施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三、城市建设管理3.1 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3.2 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3 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实施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一、引言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广州市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品质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确立城市规划的原则、程序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空间和资源,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功能。
二、背景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规模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
为了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挑战和问题,广州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城市规划条例,以规范城市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三、城市规划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实现城市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平衡。
2.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3.综合协调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各个方面的需求和利益,实现城市规划与各项政策的协调一致。
4.科学规划原则:依据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确保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公众参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预和监督,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城市规划程序1.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规划编制的目标、范围和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制定城市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2.方案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编制阶段的结果,制定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规划方案,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3.方案评审阶段:对制定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查,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方案批准阶段:经过方案评审后,将最终通过的城市规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公告和公示。
5.规划实施阶段: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具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五、城市规划管理机制1.政府主导:政府是城市规划的主要责任方,负责制定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2.专业机构参预: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专业机构,负责规划的编制、设计和评估,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53页文档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城市更新的目的是对城市中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投资和建设,以全新的城市功能替换功能性衰败的物质空间,使之重新发展和繁荣。
下文是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州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
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整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颁布者]: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时间]:1987-12-21[法规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窖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窖、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场。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第十条旧城区内现有的铁路货运站场不宜扩建,并应有计划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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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 次的城市规划:
(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 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 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 日起在二十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 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批复。
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二)与广东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发展 规划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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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蓉嶂旅游度假区、广州新危险品仓库区等保护区;省、市党政领导机 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 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
(三)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 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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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 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 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 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 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 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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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
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
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 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 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密度 4 区:密度 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 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 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 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 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 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 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 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 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 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 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 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 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 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 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 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 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者法定图 例;
(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 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 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 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六)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 规划。 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 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 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 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