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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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 Leabharlann Baidu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
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
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 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 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 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 日起在二十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 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批复。
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 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 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二)与广东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发展 规划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六)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 规划。 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 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 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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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 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 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 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 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 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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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 次的城市规划:
(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 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 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 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法定图 例;
(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 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密度 4 区:密度 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 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 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 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 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 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 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 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 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 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 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 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 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 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 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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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蓉嶂旅游度假区、广州新危险品仓库区等保护区;省、市党政领导机 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 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
(三)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 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 部区域。
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 Leabharlann Baidu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
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
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
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 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 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 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 日起在二十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 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批复。
第二节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 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 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二)与广东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发展 规划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六)村庄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 规划。 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 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 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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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 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 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 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 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 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 地区。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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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当编制不同层 次的城市规划:
(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当编 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原则上不需编制镇 的总体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 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法定图 例;
(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 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密度 4 区:密度 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 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 图》。 (二)特别控制区: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 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 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 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 群、番禺区眉山寺、番禺区沙湾紫坭鳌山群庙、番禺区留耕堂、番禺 区宝墨园、番禺区石楼镇贞寿之门、番禺区龙津桥、番禺区陈氏大宗、 番禺区大魁阁塔、花都区洪秀全故居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 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 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 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 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 地区、大学城、番禺区大夫山森林公园、番禺区滴水岩保护区,番禺 区大刀沙、番禺区观音沙、番禺区海鸥岛、番禺区沙湾水道、从化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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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自然保护区与旅游度假区、花都区芙蓉嶂水库、水源林保护区与芙 蓉嶂旅游度假区、广州新危险品仓库区等保护区;省、市党政领导机 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 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
(三)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 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 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 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 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