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合集下载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现象。

下文是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山东:全方位推进交通安全整治 共创道路交通安全新环境

山东:全方位推进交通安全整治 共创道路交通安全新环境
仔细排查做“防护员” 该大队借助近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 查大整治、春运交通安保及“减量控大”工作, 会同市教体局,深入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 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对以往的交通堵点、通行 乱点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做好重点时段的 疏堵保畅工作,及时查纠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等 违法现象。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校 车安全内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实地对校 园周边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信号灯、人行横道、 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改善 建议及时上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为学生出行 创造安全通行条件。 广泛宣传做“引导员” 开学首日,该大队在城区两所小学外设置 了交通安全宣传站,其它中小学安排了宣传民 警以及义警向学生及其家长发放交通安全宣传 彩页,上好开学交通安全第一课。与辖区内各 中小学校加强密切联系,充分利用学生课外活 动时间,通过学校广播、多媒体等,播放生动 形象的交通安全宣传片,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 解交通安全知识,开展新学期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意识,形成警、校齐抓共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集中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山东省由于连续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 路安全形势严峻。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坚决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 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从 2021 年 4 月起,集中一个月时间,对道路交通安 全进行专项整治。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责任落 实,促进企业全体职工知责担责尽责。各级交通 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在 1 个月内,制定完善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 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 企业所有人员都要对照清单,常态化开展自查自 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力措施,紧盯重点 环节、关键部位,强化源头治理,提高关键环节 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严把动态监控关、从 业人员关、车辆安全技术关、公路安全运营关、 平交路口安全关。各级公安部门要强化执法管控,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网上巡逻和网 下管控相结合,利用重点车辆监管系统和机动车 缉查布控系统强化实时动态监管力度,严厉查处 违法转弯变道、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 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严管严查“两客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一、责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是指将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分配给相关的主体,从而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监督交通行为的制度。

通过明确责任,可以促进交通参与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交通安全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驾驶员责任:要求驾驶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交通规则行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相对较大,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避免。

2. 机动车主责任:机动车主要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机动车主还要对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驾驶员保险和意外保障,确保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3.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4、《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起草说明

《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起草说明一、授权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2009年3月1日施行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的规定,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规则。

二、制定规则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三、本规则的适用围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本规则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现象。

下文是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鲁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办法》,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知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山东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法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法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第六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个省份都会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本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确认本地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及标准,做到责任确定有法有规可依,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做到有理有据。

那么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规定见下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

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9.20•【字号】•【施行日期】1989.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第十条各种车辆必须按期接受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的检验:机动车辆一般每年检验一次,其中个体或联户的机动车辆,每半年检验一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鲁政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双下降,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大量增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量还不适应。

三是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运输车辆存在“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等等。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8•【字号】鲁政办发[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开始至2004年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大力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努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明显加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整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得到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条例》相比,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

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根据新《条例》规定,公众发现高速公路上有遮挡号牌等行为可举报,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处罚。

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槐国栋在发布会上介绍,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新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原则,有许多引人瞩目之处。

1、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禁坐副驾驶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2、重大节日高速路禁运危化品新条例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增加限制条件,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3、高速路不高速,处200元罚款新条例对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破解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治理难题。

在低速行驶治理方面,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新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此项规定有效提升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4、高速公路沿线将建立停车区新条例规定,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缓解因故障车辆停放影响正常车辆行驶问题。

5、隧道进口处设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新条例对如何保障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

交通安全法实施山东

交通安全法实施山东

交通安全法实施山东交通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交通安全则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

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以山东省为例,探讨交通安全法在该省的实施情况。

一、山东省的交通安全形势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人口众多,交通繁忙。

由于交通密集,交通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近年来,山东省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二、山东省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情况为了应对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山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交通安全法的实施。

在交通法规方面,山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惩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交通安全保障水平等。

三、山东省交通安全法实施的效果通过多年的努力,山东省取得了显著的交通安全成果。

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人数有所降低,交通秩序得到了改善。

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提高,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四、山东省交通安全法实施面临的问题然而,山东省在交通安全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交通执法力度不够,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打击;其次是交通宣传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仍有待提高;最后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有待提升。

五、山东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省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效果,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交通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公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交通保障水平。

六、总结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山东省在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上是关于交通安全法在山东省的实施情况的一些讨论,交通安全是重中之重,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18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5号)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18年3月18日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
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
(五)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
(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
(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八)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
(四)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等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特点,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四)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
(五)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大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工程运输车辆、渣土车、校车等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
(六)会同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化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
(七)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