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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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3.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4. 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2. 完善交通信号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和交通安全性。

3.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4.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6.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

五、责任与监督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2.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3. 公众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营、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和提供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过街设施、车辆停车点等设施和标志标线。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合理规划交通线路,设置标志标线,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第七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速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安全性。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应当合理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指示下应当按规定行驶,严禁闯红灯、黄灯加速通过等违反信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章公共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关驾驶技能和作风,严禁酒后驾车、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到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个层面,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和停车等交通活动,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为目的。

第三条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依法为基础,科学管理,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应当加强责任意识,依法履职,精确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当合理布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第七条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顺畅。

第八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应当准确明确,能够有效引导机动车行驶秩序。

第九条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损坏、缺失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指挥,听从交警指挥,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第十四条机动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检验合格,上路行驶,且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必要证件。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等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行、违法停车等。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头盔等,确保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八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

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1.道路交通安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2.道路交通事故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3.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二、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的使用规定1.交通标志的种类和意义2.标线的颜色和标识的含义3.交通信号的类型和使用方法三、机动车行驶管理规定1.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办理和使用规定2.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日常检查要求3.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限制和超车规定四、行人通行管理规定1.行人通行的基本原则2.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行人通行规定3.行人过马路的安全注意事项五、非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1.非机动车的通行道路和区域限制2.非机动车的驾驶员年龄限制和技术要求3.非机动车的夜间行驶安全措施六、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1.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2.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和赔偿规定3.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七、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1.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2.交通安全宣传的途径和效果评估3.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八、交通安全督导和监管1.交通安全督导的目的和职责2.交通安全监管的方式和措施3.交通安全监测和评估的要求九、交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规定1.交通事故预防的措施和方法2.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流程和要求3.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的配备和培训要求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估和改进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评估的指标和方法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改进的途径和措施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展望结语: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模板旨在提供一个规范和全面的交通安全管理指南,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广泛应用,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范本一、前言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本规定制定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为目的。

二、交通信号灯的使用1. 交通信号灯是指用于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情况的装置,包括红灯、黄灯和绿灯。

2. 在遇到交通信号灯时,驾驶员应按照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红灯表示停车,黄灯表示警告,绿灯表示通行。

3. 在遇到红灯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等待绿灯亮起。

不得闯红灯,以免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发生。

4. 在遇到黄灯时,驾驶员应减速并做好停车的准备。

如果距离交叉口较远,可以继续通行,但安全方向行驶。

5. 在遇到绿灯时,驾驶员可以继续通行,但应注意观察交通情况,确保安全。

三、机动车行驶规定1. 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规定。

禁止在红灯时通行,禁止闯黄灯。

2. 机动车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跟车太近,以免发生碰撞。

3. 机动车驾驶员在超车时应确保视野良好,并在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完成超车操作。

4. 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5. 机动车驾驶员应随时注意道路标志和警示标志,按照标志指示行驶。

6. 机动车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警惕,预防突发状况的发生。

四、非机动车行驶规定1. 骑车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不得闯红灯、闯黄灯。

2. 骑车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保持右侧通行,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3.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电动车。

4. 骑车人应佩戴安全帽,确保自身安全。

五、行人通行规定1. 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过马路。

不得闯红灯、闯黄灯。

2.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过马路时,行人应在安全条件下快速通过。

3. 行人应走人行道,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走。

如没有人行道,应走路边或尽量靠边行走。

六、驾驶员违章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扣除相应的驾驶证分数。

2021年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word版

2021年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word版

交通法规新规定213(全文)公安部1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罚1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元。

4、超速行车,罚款2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元。

6、逆行,罚款2元。

7、违停车,罚款2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城市道路汽车规章制度

城市道路汽车规章制度

城市道路汽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汽车的所有驾驶人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监督执法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规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规章,监督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车、守法文明、安全有序、文明礼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依法维护道路使用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促进道路运输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章规定,造成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城市道路交通。

第二章驾驶证管理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汽车的驾驶人,应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十条驾驶人应按照规定的年检周期进行机动车年检,确保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尊重交通信号,礼让行人,保持车辆安全距离,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闯红灯,不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城市道路上遇到交通警察执法人员检查时,应配合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认罚认罚,接受处理,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驾驶人应遵守驾驶证有效期限,如驾驶证过期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驾驶人的信息,确保交通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示范文本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示范文本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由村委会、乡安监站联合组织进。

二、村委会准确掌握本辖区易发生安全隐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现场管理。

三、各村驾驶员要经常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识别事故隐患的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监控事故隐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五、乡安监站要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在事故隐患排查中,要不间断巡回组织排查,并进行自排。

六、职能部门按各自承担的安全职责,重点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对下一级职能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查。

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事故单位或个人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八、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集中检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九、检查前要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地点、分工情况、检查后要及时汇总、并报告乡安监站;十、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凡能当场处理的应立即予以处理。

交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

交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

交通安全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道路交通活动中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运输企业等所有交通参与方。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教育宣传和技术手段应对。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所有交通参与方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交通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遵守交通标线、标志等规则,走人行横道过马路,并须在斑马线或指定过路设施处等候过马路。

第七条行人不得横穿道路,不得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通行,不得占用道路通行部分。

第八条骑乘非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规定方向骑行,不得逆行、乱穿道路。

第九条骑乘自行车的人员应当佩戴头盔,并配备喇叭、反光镜等安全设备。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驾驶证,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并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车,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严禁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占用、阻碍消防通道,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交警指挥等。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良好状况。

第十四条路口交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标志、标线,明确车辆与行人的规避关系。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不得有破损、模糊、褪色等情况。

第十六条各单位、社区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提供安全通行环境。

第四章教育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相结合,加强宣传力度。

第十八条交通安全宣传应当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手段,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等设施的,竣工后,应当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法定节日假期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
(一)属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不满五年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占用用途或者转让的;
(二)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
(三)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经营性场所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禁止占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确需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

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正式版)

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4004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正式版)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止、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防止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法规,法律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了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

一、安全生产目标1、杜绝人身重伤、死亡责任事故,轻伤负伤率指标控制在0.3%;2、确保郑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率100%;4、实现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多人急性中毒事故。

5、创省级文明工地、省级优质工程。

6、认真贯彻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图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合格率100%;7、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作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

二、安全生产预控目标的措施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1.1、安全施工目标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无伤亡等级事故发生;确保本工程无火灾、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本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破坏生态环境,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现场整洁规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两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两篇)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机动车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完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配时,优化交通组织。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七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普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和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特制定本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道路安全守则1. 交通信号禁止闯红灯和压黄线行为,对交通信号灯有关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2. 速度限制车辆在城市道路内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速度。

在道路上行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安全的速度。

3. 交通标线车辆必须在合适的车道行驶,并在行驶中合理超车。

在有划线标识的地方,必须按照规定行驶。

4. 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员在疲劳状态下不得驾驶车辆,必须确保驾驶员的精神状态良好。

5. 安全距离行驶中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能够及时刹车避免碰撞。

三、公共设施管理1. 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辆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必须齐全并在有效期内,驾驶人必须携带驾驶证。

2. 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示、标线、路灯等,必须及时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交通管理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摄像设备等,必须正常工作并进行定期检修。

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1. 违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闯红灯等,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

2. 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同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3. 交通违法举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道路交通违法的举报,对于确凿的举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交通管理机构责任1. 宣传教育交通管理机构必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2. 监督执法交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3. 道路规划和建设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和交通的顺畅。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各级交通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和细则,明确具体的执行方式。

3.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恶意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常识1. 驾驶人员应具备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常识,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安全行车等。

二、驾驶员行为规范1.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头盔等防护设备。

2.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耳机等电子设备,以免影响正常驾驶。

3. 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驾车过度疲劳,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三、机动车管理1. 机动车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维修,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

2. 机动车驾驶人应持有效驾驶证上岗,不得驾驶超过准驾车型的机动车辆。

3. 机动车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如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

四、道路设施维护1. 道路管理部门应定期维护和检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2. 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维修道路路面,保持道路平整、无障碍物。

3. 道路管理部门应设立合理的交通指示牌、交通标志等,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措施,保障现场安全。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依据相关法规和证据,保证公正、公平。

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普及到广大群众中,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2. 需要加强特定群体(如学生、老年人等)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其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

3. 高速公路、市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醒驾驶员注意遵守交通规则。

七、交通违法行为处罚1.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进行记录和通报。

2. 对于涉嫌危害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从严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八、交通安全监控技术应用1. 高速公路、市区重点路段等地应安装交通监控设备,监督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2. 交通监控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合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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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扶助。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第九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缺失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养护、维修道路及其设施影响正常交通的,养护、维修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交通。

道路出现损毁、坍塌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其他情况,道路建设、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除日常养护、维修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施工,有关单位应于5日内予以审批。

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的,批准部门应当提前5日发布通告。

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时,须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

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规范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影响交通时,维护单位应及时整修排除。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维护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需开辟通道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审批部门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为:(一)挤占人行道;(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三)从事维修、擦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四)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六)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志、标线:(七)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旗帜;(九)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十六条车辆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间内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畜力车、三轮车、人力车等交通工具挂牌、行驶。

在鼓浪屿区,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挂牌、行驶。

第十七条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

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操作的残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辆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转借、伪造、冒领、涂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二)擅自安装或使用特种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三)使用拼装、报废和未列入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机动车:(四)使用挪用、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五)非营业性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七)擅自在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悬挂、放置、张贴各种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标牌或其他物品;(八)不按规定安装或故意遮盖、损坏机动车号牌;(九)其他违反车辆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和个人承修外观碰撞损坏的车辆,应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

发现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架、发动机、制动、转向等重要安全机件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

外地驾驶员受雇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须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的,还须将驾驶技术档案转入本市。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服务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资格丧失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的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三)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和饮酒后的人员驾驶;(四)机动车行驶中手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五)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七)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八)驾驶机动车时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九)驾驶摩托车时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妨碍驾驶的物品;(十)向车外投掷物品;(十一)其他足以影响驾驶的行为。

第四章行人、乘车人第二十二条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设施的指示行走;(二)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设施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三)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通过的车辆先行;(四)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须直行通过,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五)不准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离设施;(六)不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三条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驾驶员或售票员许可,不得强行搭乘车辆;车辆停稳前,不得上下车;(二)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饮酒或无证驾驶的,不准乘坐;(三)在道路上乘车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四)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或冒险行驶;(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七)不准在机动车道上拦乘客运车辆;(八)在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的路段,不得在站点外拦乘客运车辆;(九)不得妨碍驾驶员操作。

第五章车辆通行第二十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确保安全,谨慎驾驶;(二)非遇危急情况,不准突然减速、停车;(三)严禁超速、超载行驶;(四)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喇叭;(五)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站点时,应主动避让;(六)市区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续使用远光灯;(七)城区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时速30公里;(八)不得持续跨压二个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道路受阻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二)牵引和被牵引时;(三)由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四)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和需要报警求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或行经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横过道路的队列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在城区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点的路段上,客运车辆必须在停靠点依次停车上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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