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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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经常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他们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中、小学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作为品德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控告。

第五条交通警察应自觉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教育、管理。

对擅自放弃职权、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对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道路第七条公安机关和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建设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未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或者设施。

损坏道路的,应负责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九条养路备料不得在道路的弯道、桥头二十米内或者道路的两侧对称堆放,占用车行道。

违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十条铁路道口的路幅不得小于道路车行道的宽度。

第十一条架设跨越道路的设施,不得影响车辆通行,架设方案应经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施工。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者,处直接责任人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拆除违章架设的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代为拆除,其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道路两旁的住房或者单位在人行道上架设遮阳棚(篷),不得损坏道路和影响行人安全通行,遮阳棚(篷)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二点五米,棚(篷)沿不得伸入车行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厦府办[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4〕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市政府相关领导分工变动,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简临时机构,强化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有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厦门市实施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厦门市道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厦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和厦门市解决交通难问题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进行整合,成立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可清(市长)副组长:黄强(副市长)李栋梁(副市长)林锐(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成员:王宝贵(市政府副秘书长)封斌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鹤麟(市委文明办主任)赖菡(市教育局局长)黄聪敏(市监察局局长)郑东强(市公安局副局长)熊衍良(市发改委主任)韩景义(市财政局局长)林德志(市建设与管理局局长)赵燕菁(市规划局局长)阮跃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洪春火(市农业局局长)陈海疆(市工商局局长)郭勇毅(市质监局局长)柯继安(市安监局局长)黄国彬(市旅游局局长)王文杰(市环保局局长)蔡允嘉(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孔曙光(市信息化局局长)吕庆端(市城市执法局局长)梁鹭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黄乔生(思明区政府区长)张毅恭(湖里区政府区长)李辉跃(集美区政府区长)李伟华(海沧区政府区长)郑岳林(同安区政府区长)陈飞铭(翔安区政府区长)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交通改善、畅通工程及智能交通建设等工作。

厦门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地区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抢装强运,扰乱市场。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主要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运力有余需参加营业性运输时, 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达的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大宗物 资运输任务,各经营者必须保证完成。
第二十八条经营旅游、包车出租的经营者应在限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行。
第二十九条外来(外省、市)客运车辆需在我市停放的,必须进入“厦门市外来客运服务中心”停放,不得从 事本市市内短途营业运输。
第三十条在城市经营的九座位以下的小客车、轿车(简称“的士”)驾驶员应符合公安部门有关出租车驾驶员 治安管理的条件和要求,车辆应安装“的士”灯、空车标志、计程计费器,并在车内明显处悬挂客运经营的收费 标准(收费办法)、服务证(证上有驾驶员像片、姓名、单位,有监督管理机关名称、、号码等)。乘客有权监督及 对乱收费等不良行为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准运输,危险货 物运输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长途(跨地区)货物运输(包括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必须按规定使用由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发放的统一行车路单。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的承、托运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 则》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实行责任运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3年颁布的厦政〔1983〕98号《关于颁布〈厦门市交通 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同时作废。以往本市交通运输管理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暂 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厦门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13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4【实施日期】2011.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1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今年1-5月,全市共发生立案道路交通事故389起,死亡72人、受伤471人、财产损失965327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4.35%,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为深入贯彻省、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上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强化重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推动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比去年明显降低,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厦门”、“文明厦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3最新斑马线交通安全(2023年6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

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除外。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斑马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鼓励斑马线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智能化建设。

第三条对于设置不合理的斑马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第五条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

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上斑马线应当优先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取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公交站点车辆停靠、公交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公交站点车辆停靠、公交

关于规范公交站点车辆停靠、公交车辆行驶线路及乘客
候乘的通告
为规范公交站点车辆停靠、公交车辆行驶线路及乘客候乘,减少因车辆不按规定行驶等不规范行为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现通告如下:
一、公交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

二、公交车辆进站停靠时,应在标线区域内单排依次紧靠站点停车;二台以上车辆同时到站的,第二辆及以后的车辆依次排队紧跟停靠;未进入标线区域车辆应二次进站后方可上下客;驶离站点时,应单排依次驶离。

三、公交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客,未关门不得行驶。

四、公交车辆上下客后应立即驶离,不得滞站揽客,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客。

五、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公共汽车站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六、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在公交站台或指定的停靠站点依次候乘,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和拦截车辆。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厦公交管〔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安交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的通知厦公交管〔2018〕1号各室、所、中心、大队,各相关分局交警大队,机场分局第三大队: 为倡导社会文明,治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7月31日厦门市行人违规过马路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免予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倡导社会文明,治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后,免于处罚。

违法行为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通警察同意,可以提前结束,但不得少于15分钟。

第三条交通警察安排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指出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通过核查身份证件、现场询问等方式调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三)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四)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五)确定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时间;(六)对当事人进行安全防护常识教育,并提供反光背心、太阳帽等必要的防护装备;(七)安排当事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具体工作,并监督执行;(八)协助维持交通秩序工作结束后,收回防护装备,制作《行人交通安全教育记录》,由当事人和执勤交通警察签名后存档。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翔安隧道交通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翔安隧道交通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翔安隧道交通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厦公交警通[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翔安隧道交通管理的通告(厦公交警通〔2010〕11号)为保障翔安隧道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隧道管理暂行规定》(厦府〔2008〕3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翔安隧道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行规定(一)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式车辆、教练车、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通行。

(二)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确需通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禁止超过隧道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以及装载易遗洒、飘散货物的车辆通行。

(四)禁止其他影响或者危及隧道安全的车辆通行。

二、通行规定(一)车辆在隧道内行驶,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实行分道行驶。

除遇障碍外,严禁随意变更车道,严禁超车、倒车、调头、逆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隧道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中右侧车道为大型车车道,限制时速为50-60公里,中间车道为小型车车道,限制时速为60-70公里,左侧车道为小型车车道,限制时速为70-80公里。

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三)车辆在隧道内行驶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车距。

隧道内禁止随意停车。

三、应急规定(一)车辆在隧道内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自行移动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并在来车方向50-100米处设置三角警示牌等警告标志,同时立即报警。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福建省内道路的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个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省乃至全国的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

一、规定行驶证和驾驶证的要求1. 行驶证的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所有车辆在福建省行驶都必须携带有效的行驶证。

行驶证应当包含车辆的所有者、使用人等基本信息,并要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和评估。

同时,行驶证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审验,并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2. 驾驶证的要求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驾驶人需按时进行驾驶证的审验和审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驾驶技能等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不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以及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二、福建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与标注1. 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为了保证交通流畅和交通安全,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各类交通标志应当根据道路性质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设置,以提醒驾驶人注意道路状况、限速要求、道路施工等信息。

2.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注道路交通标线是指在道路上事先绘制的白色实线、虚线等标记,用于引导车辆行驶和区分不同车道。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在道路施工、交叉口、人行横道等需要注意的地方,应当绘制相应的标线以提醒驾驶人注意,并确保标线清晰可见,以保证交通有序和安全。

三、福建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和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理方式:1. 超速行驶对于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辆,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旦被查处,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吊销驾驶证的处理。

因此,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限速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2. 酒后驾驶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也非常严厉。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20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11年5月19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推进智能交通建设。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解读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解读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解读在主干道上随意调头,在拥挤的车道上“见缝插针”,在灯火通明的夜里打开“大灯”……治理这一系列让人深恶痛绝的交通乱象,我们是否有行之有效的“药方”?历经四审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对比新旧《规定》的过程中,记者留意到不少条款都新增了“重罚”这一关键字眼。

昨天晚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梁鹭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他们接下来将对《规定》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讨论,并尽快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而对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产生持续“高压”态势。

小事故不撤离将罚500元能“私了”不“私了”,侵占了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今后,当事人将为此付出代价。

《规定》增加了一条罚则:在桥梁、隧道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处以500元罚款。

这意味着,从明年起,轻微事故不快速处理,不按规定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罚款金额将从现行的200元大幅提高到500元。

《规定》中设定了13项针对机动车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罚条款,按照行为轻重和处罚幅度进行排列,罚款分为100元、200元、300元和500元的顺序递进。

轻微事故不及时撤离的处罚,罚金最高。

此外,受罚的还有逆向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行为。

夜间乱打远光灯将罚200元开车打远光灯,不仅没有让自己看得更清楚,反而给对向司机带来视觉盲区。

明年,这种夜间乱打远光灯的行为,将被罚200元。

除了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规定改用近光灯之外,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路行驶的,也将受到罚款200元的处罚。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7年11月2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物,交通护栏,导向柱以及交通指挥岗台、交通岗亭等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其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城市交通规划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交通规划的需要,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峻工使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峻工验收,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地运行。

第七条因挖掘城市道路或其它原因需移动或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外,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代码(58个)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代码(58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6条第4项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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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7D
驾驶机动车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规定改用近光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项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6条第5项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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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8D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6条第9项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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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2D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2款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6条第10项
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52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6条第6项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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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9D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借道或变更车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省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6条第7项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5条第9项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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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电动自行车,收缴非法号牌
8082D
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35条第10项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便民服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若干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推进智能交通建设。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志愿者的指导和帮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业务培训,支持志愿者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准确的住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准确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厦府办[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2〕73号)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上报的《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二年五月十日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近几年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尽管经过有关部门一系列的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居高不下,一直位于其他各类事故的首位。

2001年全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263起,死亡320人,受伤4704人,直接经济损失3269万元,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占我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6%以上,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遏止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及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市领导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整治公路行车秩序和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和严格交通管理,纠正路面车辆违章,切实治理道路安全稳患,增强科技手段,强化路面监控,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公民安全文明的交通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023厦门外地车限行罚款标准

2023厦门外地车限行罚款标准

2023厦门外地车限行罚款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生活和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地纷纷出台限行措施以缓解交通压力。

厦门作为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也面临着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和交通拥堵问题。

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厦门市政府决定自2023年起实施外地车辆限行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罚款标准。

一、限行时间和范围从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将对外地车辆实施限行措施。

具体限行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高峰时段(7:30-9:30)和晚高峰时段(16:30-19:30)。

限行范围涵盖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

二、罚款标准根据厦门市政府的规定,对于违反外地车辆限行规定的车辆,将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反限行次数的多少而有所不同。

1. 第一次违规:罚款500元。

初次违规的车辆将被处以500元的罚款。

此次违规将以警告的形式提醒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注意限行规定,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此次违规不记录在个人的信用记录中。

2. 第二次违规:罚款1000元。

当车辆第二次违反外地车辆限行规定时,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次违规将被记录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

同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还将接受一定程度的交通违规教育和培训。

3. 第三次违规及以上:罚款2000元。

当车辆达到第三次及以上的违规行为时,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此次违规将被记录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并作为信用不良记录进行公示。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还将承担一定的交通风险防范教育和培训,并可能面临驾驶证暂扣或扣留。

三、罚款支付方式和处罚执行对于违规车辆的罚款支付方式,厦门市政府提供了多种便捷的支付方式。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可以通过线上支付平台、移动支付App等方式进行支付。

对于拒不支付罚款的违规车辆,将采取强制扣款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对于外地车辆的违规行为,由交通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执行。

交通执法部门会利用现代化的交通监控设备,并通过车辆识别技术自动识别违规车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厦府办[2012]233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7日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措施㈠强化驾驶人源头监管。

公安部门要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加大驾考培训安全源头监管力度,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等防御性驾驶技术的内容。

提高营运客货车驾驶人考试难度,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客货运驾驶人考试中心考试、审核合格后企业方可录用。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驾龄3年内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排序前3名的驾驶培训机构,并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培训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培训资质;每季度对事故发生率全市最高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强化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监管教育,继续深化“点对点”动态监管机制,完善重点车辆“点对点”监管服务工作规范。

㈡严格客运车辆安全管理。

全面推行客运车辆凌晨2至5时停车落地休息制度,严禁省内班线客运车辆凌晨2至5时在我省境内通行;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加强对运行客运车辆监管,依托服务区、客运站设立停车休息点,做好标语、标志设置和客运车辆司机夜间落地休息提示的服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22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迅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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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月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爱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都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治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证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和城乡建设相和谐。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平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并同意社会监督。

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大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行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大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治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关心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专门的爱护和扶助。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第九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新建、改建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缺失的,设置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养护、修理道路及其设施阻碍正常交通的,养护、修理部门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施工终止后,应当及时复原正常交通。

道路显现损毁、坍塌以及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其他情形,道路建设、养护部门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除日常养护、修理道路作业外,因施工作业等专门情形占用、挖掘道路阻碍交通安全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时刻、地点、范畴施工,有关单位应于5日内予以审批。

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的,批准部门应当提早5日公布通告。

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当同时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和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占用、挖掘道路时,须在现场周围设置围挡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许多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标志和交通引导标志。

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规范标准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树木、线杆、架空管线、广告牌、标志牌、井盖及其他设施显现倾斜、断裂、缺损或倒塌可能阻碍交通时,爱护单位应及时整修排除。

在紧急情形下,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道路主管部门可先行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爱护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需开创通道与都市道路连接的,审批部门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禁止下列阻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行为:(一)挤占人行道;(二)排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渣土;(三)从事修理、擦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四)擅自设置停车场(点);(五)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六)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志、标线:(七)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八)擅悠闲道路交通设施上张贴、悬挂广告、标语、旗帜;(九)其它可能阻碍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十六条车辆必须通过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能够在一定区域或一定时刻内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畜力车、三轮车、人力车等交通工具挂牌、行驶。

在鼓浪屿区,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挂牌、行驶。

第十七条设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持有专用号牌、行驶证。

下肢有残疾但躯体其他部位不阻碍操作的残疾人,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申领残疾人专用车辆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转借、伪造、冒领、涂改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二)擅自安装或使用特种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三)使用拼装、报废和未列入国产车辆产品名目的机动车:(四)使用挪用、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通行证;(五)非营业性客运车辆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七)擅悠闲机动车驾驶室及挡风玻璃悬挂、放置、张贴各种阻碍操作、阻碍驾驶视线的标牌或其他物品;(八)不按规定安装或有意遮盖、损坏机动车号牌;(九)其他违反车辆治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修理单位和个人承修外观碰撞损坏的车辆,应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

发觉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及时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报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架、发动机、制动、转向等重要安全机件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认可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按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方法、发证手续办理。

外地驾驶员受雇驾驶本市机动车辆的,须向辖区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

驾驶营业性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的,还须将驾驶技术档案转入本市。

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从业申请,经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发给服务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资格丧失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持军队、武警驾驶证驾驶地点牌照的车辆或持地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三)将机动车交给未成年人、无驾驶证和饮酒后的人员驾驶;(四)机动车行驶中手持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或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五)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作用下驾驶机动车;(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七)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八)驾驶机动车时相互追逐或有意危及其他车辆、行人的安全;(九)驾驶摩托车时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阻碍驾驶的物品;(十)向车外投掷物品;(十一)其他足以阻碍驾驶的行为。

第四章行人、乘车人第二十二条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设施的指示行走;(二)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设施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三)在交叉路口通过无人行横道信号灯操纵的人行横道时,须让按车辆放行信号通过的车辆先行;(四)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须直行通过,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五)不准翻越、穿越或跨过交通隔离设施;(六)不准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其他需要关心的人员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三条乘车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驾驶员或售票员许可,不得强行搭乘车辆;车辆停稳前,不得上下车;(二)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饮酒或无证驾驶的,不准乘坐;(三)在道路上乘车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四)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违章或冒险行驶;(五)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准侧坐或倒坐;(七)不准在机动车道上拦乘客运车辆;(八)在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站点的路段,不得在站点外拦乘客运车辆;(九)不得阻碍驾驶员操作。

第五章车辆通行第二十四条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按照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能够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刻、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治理措施。

采取限制区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治理措施时,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确保安全,慎重驾驶;(二)非遇危险情形,不准突然减速、停车;(三)严禁超速、超载行驶;(四)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喇叭;(五)遇行进方向公共交通车辆驶离站点时,应主动避让;(六)市区夜间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连续使用远光灯;(七)城区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时速30公里;(八)不得连续跨压二个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道路受阻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不得驶入交通管制的车道、非机动车道或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机动车道时;(二)牵引和被牵引时;(三)由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四)夜间在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和需要报警求助、抢救病人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操纵的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或行经学校门口遇有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横过道路的队列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行驶:在城区设有客运车辆停靠点的路段上,客运车辆必须在停靠点依次停车内下客。

在其它未限制停车的路段上,可顺向停车内下客,停车时右侧车轮应距路沿50厘米内,不得阻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在设有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车辆应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上行驶。

遇有障碍时,公共交通车辆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赶忙驶回原车道。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公共交通车辆行驶。

其他机动车在准许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时,应就近出入,避让公共交通车辆,不得停车或逆向行驶。

第三十一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悬挂危险物品标志,按指定的时刻、路线、时速和场所行驶或停放。

第三十二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抢救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指挥灯信号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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