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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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安全风险管,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工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规范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必须遵循“贵在真实,重在整改”的原则,客观真实地辨识评估风险,采取措施对已知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组织、指导公司系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体系;
(二)负责“安全风险评估手册”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制定集团公司安全风险评估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安全风险评估重大问题的整改工作,组织对全系统存在趋势性、共性问题的专题、专业、专项攻关;
(五)准确把握公司系统发电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第五条分子公司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工作,做好分子公司评估的组织工作;
(二)组织审查所属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三)研究所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四)对“安全风险评估手册”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技术监控单位参加分子公司、集团公司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基层发电企业职责
(一)组织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安全风险评估的动态管理;
(二)积极配合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按照“五确认、一兑现”的方法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效果;
(三)对安全风险评估手册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评估方式
第七条安全风险评估分为企业自评估、分子公司评估、集团公司评估三种方式。基层企业的自评估每年至少全面开展一次,分子公司每年组织对所属发电企业全面评估一次,集团公司每年组织对每个分子公司至少抽查一个发电企业。
第八条企业自评估是由基层企业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按照“安全风险评估手册”开展的评估。企业自评估的风险度,用于指导基层企业加强日常安全风险管控。
第九条分子公司评估是由分子公司组织有关基层企业人员和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的专家共同进行。分子公司评估的风险度,用于日常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水平的指标管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评估是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团公司评估的结论,用于指导分子公司的安全风险管控,检验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建设水平,集团公司将依据抽查结论修正分子公司上报基层安全风险度指标。
第四章风险评估的组织
第十一条企业自评估
(一)基层企业要组织全体生产人员认真学习“安全风险评估手册”,掌握安全风险辨识和控制方法。
(二)基层企业自评估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按专业分为管理单元、人员单元、设备单元、环境单元等四个自评估工作组。
火力发电企业的设备单元评估组要下设汽机专业、锅炉专业、电气一次专业、电气二次专业、热工专业、化学专业、燃料专业、环保专业等8个专业组。
风力发电企业的设备单元评估组要下设风机专业、电气一次专业、电气二次专业等3个专业组。
水力发电企业的设备单元评估组要下设水轮机专业、电气一次专业、电气二次专业、热工专业、水工专业等5个专业组。
(三)基层企业自评估结束后要整理出重大问题和管理问题,把管理因素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分析,找出管理和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评估
(一)分子公司的评估,应在基层企业自评估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
(二)分子公司评估工作,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按专业组成若干评估组,要邀请技术监控服务单位专家参加。
(三)分子公司评估前,基层企业应当向评估组提供自评估报告。
(四)分子公司评估过程中,要注重对基层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要注重不断提高基层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不断提高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能力,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共性和趋势性问
题。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评估
(一)集团公司的评估,采取抽查方式,一般在分子公司评估工作结束后组织进行。
(二)集团公司评估前,待抽查发电企业要向评估专家组提供自评估和分子公司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后要计算风险度,其计算公式表述为:
单元风险度=(1-单元实际得分/单元标准分值)×100% 企业风险度=(1-∑单元实际得分/∑单元标准分值)×100%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企业要加强日常的动态评估和管理,在每年全面评估一次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要素、单元的评估周期。
第十六条在分子公司评估和集团公司评估过程中,基层企业相关人员要做好配合和服务,及时向专家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基层企业要在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评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生产的副职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评估提出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制定整改计划,经分子公司审查后下发,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重点是问题整改,对评估中提出的问题整改建议,要全部列入整改计划,做到确认目标、确认问题、确认对策、确认效果、确认责任,兑现奖惩。
第十九条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整改期内要求安全风险评估问题中的管理问题及重大问题的整改全部完成,分子公司对未完成整改的项目“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安全风险评估项目及专家建议中,如涉及到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了改变,除已明确必须淘汰或改进的设备、设施外,其他设备、设施的整改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消除设备缺陷后,能够满足原设备、设施设计安全水平的,以消除缺陷为主。不能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的,必须进行整改。
(二)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经发电企业及评估专家共同认定,则必须按现有标准进行整改。
(三)现有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原设计安全水平,按现有标准改进后安全水平可显著提高,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应按现有标准进行改进,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需要在机组检修中解决的问题,如整改期内没有机组检修,就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制定落实防止问题引发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且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
(二)制定备品、备件、材料的采购计划,且费用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评估和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