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5【实施日期】2016.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
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理政,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宜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宜办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6]12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7日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6年在全市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宜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公开内容(一)财政政务公开2006年,要继续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已经明确的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信息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公开部门预算和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
1、2006年全市公开的财政政务信息。
2006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公开2005年试点工作中确定的八个方面的财政政务信息:一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二是财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三是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四是经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是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信息、招投标程序、中标(成交)结果、监管情况;六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会计执业资格,初、中、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报考条件以及考试、评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等;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八是其他,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和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等。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宜府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宜昌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保护知识产权,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湖北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市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8月15日前完成,各县市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列入专项检查和整改的政府机关主要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检查和整改的重点是办公软件(在用的主要是微软office、金山wps)和杀毒软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完成情况及时报送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汇总后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二、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成立宜昌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新闻出版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财政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为成员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8•【字号】宜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8日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健康宜昌”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
1.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2.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3.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70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根据市政府授权,指导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
(二)增加协调卫生、工商、公安、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环境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关系的职责。
(三)增加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四)加强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以及组织、检查和督办城市管理方面市民投诉落实工作的职责。
(五)取消对城区护岸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和规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设施维修管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护等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排水、防汛、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人事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宜府办文[2007]022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文[2007]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专学校: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宜昌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传豪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中林市委副秘书长赵长琴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爱萍市政协副秘书长杨美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沈东升市监察局局长王金建市财政局局长杜伟市审计局局长吴建明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成员:王乐军市经委副主任喻长炳市编办副主任李伟市教育局副局长张开松市科技局副局长王洪章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林福市民政局副局长刘克勤市司法局副局长韩永清市审计局副局长王诗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李洪英市财政局副局长黄运炎市人事局副调研员赵林成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陈育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陆锋市建委副主任向家珍市房管局副局长胡开德市交通局副局长潘家秀市水利水电局纪检组长陈道军市农业局副局长望蓉市文化局副局长吴清灿市卫生局纪检组长吕林市林业局副局长熊庆文三峡日报社总编张建平市广播电视局(台)副局(台)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刘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洪英、审计局副局长韩永清、监察局副局长王诗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七年四月九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1: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
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初步确立。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为了弄清贯彻执行《条例》的真实情况,切实反映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等不同利益主体对执行《条例》的评价和意见,宜昌市总工会对全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为深入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宜昌市总工会成立了调研工作小组,分赴14个县市区和市直产业、行业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是分层召开经营管理者、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调研座谈会28次。
二是选择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05家,其中,行政机关10家,事业单位20家,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15家,民营企业50家,外资企业10家。
发放调查问卷1500份,收回问卷1498份。
在参与问卷调查对象中,一线职工占52%,一般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占29.7%,中层管理人员占14.3%,高层管理人员占4%。
调研的105家单位中已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19家,占18.1%;部分落实的47家,占44.8%,没落实的39家,占37.1%。
从落实的形式看,按规定天数正常休假的占53%,由于无法安排休假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占47%。
从单位性质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得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得好。
从经济效益状况来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得好。
从职工岗位来看,技术业务骨干以及重点工程和重点岗位生产一线的职工及企业高管、领导干部带薪休假比例仅为23.2%,一般干部职工休假比例为55.7%。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4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和综合协调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市政府部门的目标管理职责。
(五)加强为大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法人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拟办、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宜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坚持总量控制、从严从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开透明的方针,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三)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等工作;(四)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当年退休 的工作人 员 , 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 前休 完年 休假 确 因工作原 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 , 按照
( 二十二 ) 制定实施 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 按 照本 指导意见韵要 求 , 因地制 宜 . 筹规划 , 紧制定推进 统 抓
方案和实施 办法 . 密部署 . 周 精心组织实施 。特别是县级人 力
工作人员 当年 已工 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以工作
人员上年度 日工资 收入计算并 支付 未休 年休假工 资报酬 , 但 折算后不 足 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具体 折算 办法 为 : 当年度在 本单 位 已过 日历 天数 + 6 ( 35
检查 .并对 尚未休 年休假 的工作人员在第 四季度作 出休假安
排, 并督 促其休假 。工作人员 因个人原 因不休 年休 假的 , 由 应 本人提 出书面 申请 。
.
国务 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 院 54号令 ) ( 1 和原 人
事部《 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 休假 实施 办法》 人事部 ( 令第 9号 ) 颁布后 , 原省人事厅 、 省直机关工委 印发 了《 关于做
天数 。
( 二十一 ) 明确工作责任。省 、 地市和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门 .都要 高度 重视本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公共 服务体 系建设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 导小组 和工作机构 , 明确 责 任和分工 . 形成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
机制 。
三、 军队转业 干部 、 复员安 置的人员 、 入人员及有 工 新调 作经历 的公招 人员 。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 出具 的本人休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10]083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文〔2010〕1号)精神,设立宜昌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市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三)制定市直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直部分单位财务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组织管理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分配、调整和修缮工作;协调管理市直机关直管房售房资金和维修资金。
(六)负责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督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6•【字号】宜府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6日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一)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宜府办文〔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文〔2019〕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宜昌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增强企业活力,盘活国有资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或股权)以及所属所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办企业),按照规定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积极稳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稳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民营资本合法权益。
2.明确权责,有效监管。
清理规范后,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所办企业;确需继续保留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
3.分类清理,一企一策。
在认真清查摸底的基础上,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精准分类,一企一方案,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二、规范方式1.资产(股权)划转。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1日宜昌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市区事权财权,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现制定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市级宏观统筹、区级具体实施”的思路,创新城市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划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强化区级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建立市管全局、区管具体、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创新机制,提高效能;和谐有序,平稳过渡。
三、主要内容(一)调整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权限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卫生作业、市政及环卫设施维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型园林绿化管养等事权和行政审批权下放到区,形成“监督考核以市为主,组织实施以区为主”的城市管理工作格局。
调整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责如下:1市级部门: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制定行业及专项规划、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数字化城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城管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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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25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9
【实施日期】2017.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
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考虑工作人员意愿,统筹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充分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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