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1世纪被判死刑纪实】山西翼城爆炸案两人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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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爆炸案两人被判处死刑
核心提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蔡永胜、刘孝军被依法判处死刑。
临汾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永胜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温晓明、郭峰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兵、任富龙等7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山西阳泉煤业集团与翼城县刘沟煤矿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同年12月,蔡永胜等人经营的翼城县刘沟煤矿被阳煤集团兼并,更名为阳煤集团翼城森杰煤业有限公司刘沟煤矿。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煤矿属于资源整合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可以生产。2010年3月,由于刘沟煤矿达不到年产30万吨的生产能力,阳煤集团向刘沟煤矿下发了停止生产的通知。但蔡永胜为谋取利益,置停产通知于不顾,与另外两名投资人王荣达、陈志波(二人另案处理)协商非法购买炸药、雷管继续生产。为逃避检查,蔡永胜弃正规炸药库于不用,由王素森选定储存地点,并征得蔡永胜同意后,将蔡永胜多次非法购买的炸药、雷管储存到刘沟煤矿主井口西侧原发电机房内并陆续用于采矿生产。截至2010年7月31日案发时,该库房内仍有非法储存的炸药1404公斤、雷管9300枚。由于该库房内存放的是含有氯酸盐的自制硝铵炸药,在通风不良和温度、湿度较高的状况下,导致炸药化学反应热聚积,并于2010年7月31日2时40分左右自燃引发爆炸,造成死亡17人、重伤4人、轻伤22人、轻微伤18人以及多间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
为保护公共安全,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高院二审宣判2起贩毒案,2名毒贩被判死刑
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等贩毒案,和王德全等贩毒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陈有明、钟丹,及王德全、孙先铭、杨尚琼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今年3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钟丹贩毒案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陈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钟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有明、钟丹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陈有明为贩卖毒品,与钟丹共谋,租赁房屋藏匿所贩卖的毒品,由钟丹保管租赁房内的毒品。2008年5月至案发前,陈有明、钟丹先后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8-5号、9-28号房屋。2009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两套房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