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物资验收管理办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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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物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厂物资验收管理,保证我厂采购的物资符合国家标准,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物资是指我厂对外采购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以及低值易耗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家具、电子产品、试剂等。
第三条物资验收工作坚持“质量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各部门应积极维护我厂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二章各部门验收职责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物资类合同执行管理,组织物资供应商、物资使用部门、生技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物资到货验收。
第五条计划发展部:组织大修、技改等专项工程物资供应商、物资使用部门、生技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物资验收。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提出单项物资验收标准,技术监督物资使用部门进行技术验收。负责收集物资技术资料,试验、检验、调试、试运行等报告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物资使用部门:进行外观、规格、数量、材质、预试、调试、实验、试运行等验收并提供相关报告。
第三章验收依据
第八条物资验收依据《XX发电厂材料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单》)、签订的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生产技术部提供的验收标准等进行。
第四章验收内容
第九条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实物三者进行数量、规格型号、材质、配置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2.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物资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条验收程序:厂综合管理部或计划发展部在收到到货通知时,通知物资使用部门到指定地点进行到货清单和实物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对物资进行开箱清点、试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在确认物资符合要求后,办理资产登记和出库手续。
第十一条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物资,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完成。
第六章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采购的物资需要做试验的5个工作日内出验收结果,其它物资2个工作日内出验收结果(另有约定的除外),各物资使用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验收结果报厂综合管理部或计划发展部。
第十三条厂综合管理部或计划发展部应根据合同督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各物资使用部门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第十四条验收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物资,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