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细则表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一、一般程序案卷标准(一)立案阶段1、案件来源登记表(1)有登记时间。
(2)有案件来源提供人基本情况。
(3)有案件来源基本情况记载。
(4)有明确的案源交办意见。
2、立案审批文书(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
(2)有案发地。
(3)有案件来源。
(4)有案源登记时间。
(5)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注明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办案人员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6)有办案机构负责人及机关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应指定案件主办人)、签名和日期。
(7)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现场笔录(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记载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记载。
(3)现场检查情况记录清楚、准确、客观、全面。
(4)有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5)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6)在笔录最后一行文书下面应当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2.询问(调查)笔录(1)有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2)一份询问(调查)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
(3)被询问(调查)人基本情况完整。
(4)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有告知被询问(调查)人权利义务的记录。
(6)内容完整,重点突出。
(7)有询问(调查)人、被询问(调查)人逐页签名(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8)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调查)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在笔录最后一行下方空白处应加上标记。
3.鉴定文书(1)有委托鉴定书,受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相关物品及材料清单明确、具体并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2)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或具备鉴定条件。
(3)鉴定结论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日期。
4、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必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依法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手续),有相关文书证明。
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细则模板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各县直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
注重评查效果,把行政执法案件(办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
第七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由县司法局组织、抽调行政执法部门选派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商请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等单位派员参加。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评查组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办件)质量评查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进行评查。
第九条案卷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被评查案卷存在实施主体形成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反馈,并听取意见。
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计分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分)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l分)
l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鉴定文书(4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听证报告(4分)
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l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案情叙述完整准确;(1.5分)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强制执行理由正确;(1分)
3、案件主要材料齐备。(0.5分)
结案报告(3分)
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l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表(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中凡存在一项基本要素部分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O分;3.文书规范和立卷归档部分按照不同内容设定为相应分值,凡存在其中一项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4.案卷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扣分合计超过100分的案卷得分为O分;5.评查名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分数相同的,案卷文书种类多的在前;单位按照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排列。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评分说明:1、案卷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的满分为100分,其最终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合计扣分=案卷分数。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表评分说明:1.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2.案卷的满分为100分,其最终得分的计算方式为:100-合计扣分=案卷分数。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要坚持实事求是及适时、合理、合法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表彰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实行百分制,以办案小组为单位,并实行每案一评,案件结案后15日内评审。
第四条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必须建立登记台帐。
第五条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1、执法主体合法;2、对象适格;3、认定事实清楚;4、证据确凿有效;5、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且手续完备;6、程序正当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7、适用法律正确;8、内容合法适当;9、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整洁;10、按照法定时限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留有送达回执;11、立卷归档及时,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2分。
1、未建立登记台帐或台帐未记录完全的;2、评查案卷有一项明显来达到基本标准的;3、对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交办的时间完成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案件承办小组10分,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规定追究承办者责任。
1、有行政复议撤销案件或者生效的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2、有履行国家赔偿情形的;3、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年度平均得分及奖惩办法。
1、95分(含)以上为优秀,全年无一案件有程序错误或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县局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奖励500元。
2、85分—94分为合格,不予奖励。
3、84分(含)及以下为不合格。
对办案小组予以一次性惩罚500元,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4、当年单个案件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或办案程序错误者,每件扣办案小组100元,并取消办案小组成员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第二篇: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评查单项内容及标准
一、主体(7分)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或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相关文书的,扣7分。(7分)
二、事实认定、证据(18分)
2、被行政处罚对象确认。①处罚对象错误的扣4分。②未附被处罚对象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材料的扣1分。③处罚对象未使用全称的扣0.5分,前后不一致的扣0.5分。 (4分)
28、案件归档装订。①案件材料未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的扣3分。②案卷装订整齐,装订顺序规范(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卷内材料齐全,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大小规格统一,卷内无金属物,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 (3分)
哈尔滨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评查项目
评单项内容及标准
一、主体
(10分)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①越权或以内部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扣10分。②行政许可需行政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办理的,未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送达的扣5分。(10分)
二、申请与受理(20分)
2、行政许可申请。①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格式文本中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内容的,扣3分。②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扣3分。③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上级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的扣3分。(6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层级监督检查为辅。
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评查每年2次,分别于6月、12月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全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办案人员应将案卷移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自我评查。
第六条自我评查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案卷评查率应达到100%。
第七条自我评查应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
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被评查执法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
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行政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八条自我评查结果应纳入对行政执法案件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在10件以下(含10件),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为县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年度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及3件以上不合格的,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单位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资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案卷评查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实施。
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案卷评查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制定统一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
第六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每年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案卷评查。
第七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专家库,案卷评查专家库成员应当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和学者中选聘。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每件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
主要审查评价下列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程序;(五)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六)行政执法文书符合法定规范和形式要求,记录清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1.背景及目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者监管的有效途径。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评查可以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评查对象评查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3.评查模式评查模式采用专家评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完成,专家评查由专家对自查结果进行核实和补充完善。
4.评查内容(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确凿,是否依据规范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2)处罚是否适当,案卷中是否能够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调查尽责、程序合法、处罚行为合理;(3)案卷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真实、详实、清晰;(4)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5)案卷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管理制度。
5.评查结果及后续处理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评估标准以该评查标准为准。
对于评为优良的案卷,予以表扬并公布;对于评为合格的案卷,要反映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整改;对于评为不合格的案卷,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1)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情节的实际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量刑。
(3)案卷书写的规范性。
案卷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管理要求,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符合公文处理的规范。
(4)案卷管理的规范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制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是否管理得当、合理。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
由于行政处罚具有权力行使的特性,因此需要遵循明确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帮助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形成的案卷材料。
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制定能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质量。
下面是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主要内容。
案卷的组成行政处罚案卷由封面、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组成。
其中,立案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卷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组成部分。
案卷的保管期限行政处罚案卷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对于未被处理的案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或销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保管期限应当为十年。
案卷的归档要求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要求如下:•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备案。
•归档时应当按照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证据材料、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的先后顺序排列。
•归档后应当封存,并在案卷封面注明保管期限、档案编码、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
评查评分细则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评查评分制度应运而生。
评查评分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下面是关于行政处罚评查评分细则的介绍。
评查评分的内容行政处罚评查评分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证据材料等方面的评价。
在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情况方面,主要评价以下内容:•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履职尽责;•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方面,主要评价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前置程序是否齐备;•行政处罚实施是否得当。
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般标准
类
别
分
值
评查标准
评查内容
备注
立案
6
案件来源清楚。(2分)
1.案件来源不明确的,扣2分。
2.案件来源为现场检查、交办、移送但卷中无相关材料记载的,扣2分。
3.案件来源为举报投诉但卷中无相关文书的,扣2分。
按照扣分结果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7.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8.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9.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
Tfc∕7*口N
10.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
LL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
12.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2.将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处罚法律依据的;未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发现一处扣5分。
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2分。
4.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
5.引用条、款、项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2.把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处罚法律依据的,扣3分。
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1分。
4.无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案件承办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的,扣2分。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
(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5分)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3分)
1.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2分。
2.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期的,发现一处扣1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被评查单位:
分类 序 号 评查内容及分值
得分:
评分方法 得 分
(一) 催 告 (22 分)
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 履行义务催告书。包括:(1)履行义 查履行义务催告书。第1至 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 1 4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不规范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 的,每项扣2分。 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陈述权和申辩权。(8分)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 陈述、申辩笔录。包括:(1)案由记 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 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 2 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 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 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7)当事 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14 分)
查陈述、申辩笔录。第1至6 项中缺一项、其中一项不规范 的,每项扣2分;当事人放弃陈 述申辩权利时缺第7项或记载不 规范的,扣2分。
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 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查审批文书。第1项至第6 3 (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 项缺一项、其中一项不规范 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 的,每项扣2分。 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12分) (二) 批 准 (26 分)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 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 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 第1项至第5项缺一项、其中一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项不规范的,每项扣2分。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0分) 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直 查送达回证或回执。送达 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 文书不规范或者不符合法定程 5 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 序的,扣2分;未在法定期限内 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 送达的,扣2分。 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4分)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类别基础标准主体合法行政强制主体1、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应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职权;3、实施行政强制应符合法定权限;4、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当事人1、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应为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强制的当事人能够确认时,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其资格;当事人不能确认时,卷内应具备相关事实和理由的文字记载。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强制措施1、卷内证据应能够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和种类;2、卷内证据应能够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正在调查的违法事实有关联,且有必要采取暂时性限制或者控制;3、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不能是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且未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项应为法律规定的事项;2、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应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3、卷内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非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物;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不能超过本金;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6、除紧急情况外,严禁在法律禁止时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有效、准确;2、适用的行政强制种类应符合法定要求;3、强制文书引用法律依据名称及内容完整准确。
程序合法1、实施行政强制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2、每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文字记载;3、每一环节的执法活动遵守法定时限;4、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方式送达,有送达文书或送达记载。
环节文书规范标准-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45 分审批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6分)2、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作出书面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送达当事人;(6分)3、情况紧急必须当场实施的,应在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或者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审批与决定
(10分)
1
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文书应当包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种类、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及依据的基本情况;承办人、审批人意见及签名,注明时间。
3
陈述、申辩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应包含被告人的名称;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陈述、申辩人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查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无告知书的,扣2分;告知人姓名与利害关系人不一致的,告知内容有误的,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无文书制作日期,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
5
特别规定程序审查情况:包括适用特别审查程序的名称,起止时间、地点,审查组成员名单,审查意见。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决定许可的,要有招标、拍卖的相关书面材料;对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
查招标、拍卖文书;无招标、拍卖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扣2分。查检验、检测、检疫文书;应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而未实施或无结论性意见书的,扣2分;未记载时间、地点、事项、人员的,未加盖印章的,分别扣1分。
3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利害关系人的质证;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的签名。
查听证笔录;没有听证笔录的,扣1分。未按要求记载听证基本情况的,听证参加人等未签字确认的,分别扣0.5分。
江西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
江西省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强制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强制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二是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三)被强制主体、对象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二)认定违法主体、被强制对象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一)实施行政强制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适用法律准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完整。
(三)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程序合法(一)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按照批准、告知、强制、处理等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2、由两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实施。
3、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实施行政强制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5、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履行了移送程序。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按照催告、批准、执行等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2、向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实施行政强制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4、委托第三人代履行要履行相应程序。
5、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第二部分文书规范标准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标准(一) 查封、扣押文书规范标准1、批准阶段①审批文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情记载;(2) 有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期限;(3) 有查封、扣押对象基本情况记载;(4) 有承办人意见,并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5) 有法制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6)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记载。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市、区城市管理委通过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执法监督部门、区城市管理委负有法制(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案卷卷宗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全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区城市管理委对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由2名以上评查人实施。
第九条对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能够反映各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阶段、年度执法活动。
通常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不少于5件。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七)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八)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十)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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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存在解除查封、扣押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财物、返还拍卖或变卖所得(低于市场价的,应当予以补偿)。
冻结的
实施程序
1.冻结存款、汇款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文书
5.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冻结决定书。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冻结的账号和金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延长冻结决定书。
2.现场笔录。
(1)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的过程记录等。
(2)现场情况。应当记录现场的准确位置,现场环境,在场人员情况,涉案物品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情况等。
(3)实施过程。包括实施人员、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要交待带离或关押的场所;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当清点物品详细记录查封、扣押的情况。
3.查封、扣押的期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由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承担。因违法或者错误查封、扣押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机关赔偿。
6.查封、扣押后的处理和解除。
(1)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的
实施程序
1.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
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附件3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细则表
被评查单位:年月日
类别
评分细则存ຫໍສະໝຸດ 问题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必须合法,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必须由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延长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延长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延长冻结的账号和金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情简要记载。
(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具体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冻结的帐号和金额等。
(4)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
8.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解除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理由、依据。
(3)解除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解除冻结的账号和金额。
法律文书
(2)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等。
(3)案情记载。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
(5)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7)经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紧急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履行报告补批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实
施
程
序
限制人身自由的实施程序
1.当场告知或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冻结的特殊程序。
(1)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2)自作出冻结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冻结的期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对有法定解除冻结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文书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注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情况。
行政强制措施
(3)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住址)等基本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冻结的帐号和金额。
(4)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并符合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记载完整的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
9.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签字盖章。执法人员的签名及当事人的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并予以说明;现场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按手印、盖章。
3.告知书。
(1)应当有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方式和期限的完整记载。
(2)应当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救济途径的记载。
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种类
1.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合法。
2.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名称与设定依据的规定一致。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实
施
程
序
一般程序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确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有关事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