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创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总结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开拓创新方面
一是重教育、重挽救,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我院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积极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方法,形成了一套人性化办案模式,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分别确定专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采用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法。可以概括为“倾听、分析、讲解、帮助”四部曲,即倾听其犯罪过程,分析其犯罪原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悔过自新,使问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仅因犯罪受到法律惩罚,更要通过这一受审过程,真正做到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二是积极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设想。针对我县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现状,为了更加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县的青少年维权工作,我们结合调查走访中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向县委、人大、政协等部门提出了对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多项设想,比如建议在全县募集帮教志愿者,每名志愿者结对帮教一名“边缘少年”,调集全社会力量进行维权;建议加大对网吧的整顿力度,将网吧管理纳入到社区管理;建议增设青少年休闲场所,在各社区建设免费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配备健身娱乐设施以及图书馆、阅览室等,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由我院干警、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落实帮教小组成员,落实帮教责任、内容与要求,并为他们重新回到学校、走向社会创造条件。
三、综合治理方面。
“寓教于防”,以校园作为法制教育的主阵地。我院突出以在校生为重点,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内容,策划和开展了多角度、多形式的校园普法教育系统活动。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和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把“检校共建”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在我县滨湖小学、三中、四中开展了“普法活动校园行”活动。此项活动得到了院领导的充分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同时制定了针对中小学生的特征校园普法活动计划,并且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以了充分保障,调动了干警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也保障了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为了促进活动顺利且有效开展,在普法教育校园行活动中,我们针对青少年的特征,除了随堂普法讲座外,还特别制定了一些寓教于乐的项目,做到了多种形式相结合。一是把学习预防犯罪内容和学习法律常识相结合。我们不仅仅在给青少年预防犯罪方面给以了法律指导,还对于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解。二是把理论讲解与多种宣讲方式相结合。干警们在普法活动中,不仅仅是单纯地讲解法律内容,在讲解法律知识时,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围绕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等内容,联系相关典型案例,教育同学们远离毒品、文明上网,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这些生动有趣的教学手段,大大提高了学生们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促进了他们对法律内容的理解,对于触犯法律的后果也有了一个直观的感受,对于他们预防犯罪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真正促进学生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他们的法律认知能力。
检察院创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总结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院在本年度Fra Baidu bibliotek,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目的,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了创建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础建设方面
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我院坚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纳入坚持工作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完善维权工作运作的保障机制,做到“四个到位”,一是领导力量到位。完善了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主管、院里主要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维权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由侦查监督科牵头负责。二是队伍到位。为了确保维权工作的顺利进行,选拔各方面素质较高的同志充实到维权小组中来,加强充实了侦监、专门从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人员,形成了有分工、有配合,互为一体的工作局面。三是后勤保障到位。在开展宣教、帮教、走访、探望等活动时,从车辆、经费各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四是基础工作到位。进一步完善了维权工作意见、办案工作细则、跟踪帮教规定等系列工作规程。细化任务到各部门,使之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依法办案方面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在注意收集关于这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家庭、学校、社会等因素方面的资料并加以分析的前提下,更注重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批捕、起诉的决定。始终贯彻以教育、挽救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够讲究方法,充分准备,制作讯问提纲,做到有针对性的讯问,既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教育、挽救的作用。例如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户籍年龄16周岁)等五人涉嫌盗窃一案时,因系未成年人犯罪,承办人依法对其进行讯问,重点核实其年龄,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确提出其出生日与户籍证明不一致,涉及到其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承办人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联系,一同前往其出生地派出所及犯罪嫌疑人出生地、成长地核实其年龄,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尚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效地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创新探索办案机制,坚持适用体现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政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工作程序和维权工作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坚持与有条件的未成年犯本人、家长、学校及社会组织四见面,开展多方面、有针对性的矫正教育。如在方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一案中,方某某及王某某都是在校生,因几次殴打另一同校同学并索要钱财,而被公安机关起诉。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方某某、王某某案发时均不满16周岁,每次向被害人索要的钱财不过10元、20元,并且殴打被害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轻微伤以上的伤害,也没有造成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等精神压力。因此承办人认为该案并不能认定为抢劫,而仅仅是一种未成年人之间以强凌弱、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方某某与王某某均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为犯罪,将该案退回至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分别向两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和家长了解了他们平时的表现,并且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进行了教育。并且向被害人及其家长说明情况,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