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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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对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学校采购包括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和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非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学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学校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或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需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条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以下简称采招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通过预算审批、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方可实施采购。

法律规定有前置审批程序的,审批完成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项目需严格执行,非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项采购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分网站、学校主页、采招处网页等媒体上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主体为项目承办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招部门、审计部门等。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后勤保障部(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采招处,办公室主任由采招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规章制度、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三)因特殊情况需直接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

(四)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五)审定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采购需求;

(六)审定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七)审定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八)审定采招项目评标结果;

(九)审定学校采购活动中其他需要决议的事项。

第九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决的方式决议事项;决议采取投票制,一人一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决议,应到人数过半数(不含列席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第十条采招处为学校采购与招标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协助财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将财务部门

编制的采购预算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三)受理采购项目网上申报,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实施;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五)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质疑;

(六)负责采购信息公开(含采购公告、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将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八)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及管理;

(十一)负责遴选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开展评审专家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校属单位分管采购领导和采购专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负责分散采购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四)督促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十五)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指校内各二级单位,其主要职

责为:

(一)明确本单位采购分管领导及采购专员;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含纵向科研类);

(三)对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协助采招处进行论证;

(四)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立项申请、校内审批、提出采购需求等,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答疑,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列席采购项目评审;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组织与成交供应商(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采招处备案;

(六)组织或参与履约验收,按合同约定付款,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预防合同履行风险,评价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商业诚信情况,牵头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向采招处报送供应商违约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

(七)负责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八)负责按相应采购流程组织本单位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资料整理和归档,对分散采购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等承担责任;

(九)接受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其他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职能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审批。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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