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扣缴税款关键点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概述二、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适用范围三、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办理流程四、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注意事项五、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重要性正文一、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概述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是指我国税务机关对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实行源泉扣缴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税务机关实施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制度,要求相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二、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报酬所得。
2.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稿酬所得。
3.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6.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三、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办理流程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申请表,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后,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注意事项1.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影响税收政策的享受。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五、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重要性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税收公平和促进国际间税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须满足四个条件
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须满足四个条件向境外支付利息税前扣除须满足四个条件税屋2015-05-17 00:00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 公司(非金融机构)。
B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于2014年3月15日向B公司借款5000万美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半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
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A公司作为借款人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条件一:已按规定扣缴B公司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其中,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条件二:从境外贷款人处取得利息发票或者凭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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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营改增后,我国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劳务费或无形资产使用费等,需要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依法扣缴增值税并办理相关扣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补扣补收并依法处理。
企业支付境外费用时,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税收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摘要:一、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二、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三、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四、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五、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登记流程六、注意事项正文: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是涉及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时,税务部门要求雇主或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的一项制度。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制度,本文将对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纳税义务人、征收范围、扣缴义务及登记流程进行详细解析。
一、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境外个人所得税是指非我国居民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种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类税收旨在对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个人实现公平负担。
二、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个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三、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四、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雇主或支付方向境外个人支付所得时,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报送扣缴申报表。
五、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登记流程1.境外个人应在所得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
2.境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居住证明等材料。
3.税务部门对境外个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个人所得税登记证》。
4.境外个人在登记有效期内,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注意事项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需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境外个人如未在我国境内居住,但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同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处理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处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涉足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在处理这类情况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国内外税收协定税务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了解国内与境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国之间签订的一项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这些协定规定了在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包括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等。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熟悉这些协定的内容,并在处理境外所得时按照协定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判断境外所得的性质境外所得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居民所得和非居民所得。
居民所得是指在境外工作或经商的个人所得,通常需要在境外国家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所得是指在境外投资或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应在国内缴纳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准确判断境外所得的性质,以确定纳税义务和税率。
三、核实境外所得的来源和金额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境外所得时,需要核实所得的来源和金额。
这包括查看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和财务报表等文件,以确保所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了解境外所得的结算方式和汇率,以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税。
四、遵守相关的申报和缴税要求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国内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的申报和缴税要求,包括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缴纳税款等。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关注境外所得的申报和缴税期限,以确保纳税人按时履行义务。
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处理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境外税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以便更好地处理境外所得的税务事务。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关注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指南。
六、加强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税处理对于纳税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复杂而陌生的问题。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发布日期:2015/05/19•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郑杰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区分对外支付项目(一)免征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第④、⑤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跨境支付与预扣预缴制度
所得税的跨境支付与预扣预缴制度在国际贸易和跨国企业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所得税的跨境支付与预扣预缴制度是一个关键的话题,它涉及到了跨国支付的税收规定以及如何提前预缴税款。
本文将对这一话题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问题。
一、跨境支付的税收规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国际贸易中。
然而,不同国家对于跨境支付的税收规定有所不同,这可能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一些困扰。
因此,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收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大多数国家都会采用源泉税制度。
源泉税是指在付款时,跨境支付方必须向税务机关扣除一定比例的税款,并依法上缴给税务机关。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税收的及时收取,并防止跨境支付的资金外流。
不同国家对于跨境支付的源泉税比例是有差异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和申报。
此外,一些国家还会在源泉税基础上添加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关税等,这需要进一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预扣预缴制度的作用与原理预扣预缴制度是指在所得者获得收入之前,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比例提前扣除应缴税款,并上缴给税务机关。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纳税人提前履行纳税义务,减少逃税和偷漏税的可能性。
对于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也适用。
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扣除应缴税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上缴。
预扣预缴制度的作用是保障税收的及时收取,并防止企业和个人在跨境支付中逃税和避税。
三、应对跨境支付中的所得税问题在跨境支付中,合理应对所得税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建议:1.了解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法规定,包括跨境支付的税收规定和预扣预缴制度等。
2.合理规划财务:在跨境支付前,应该对财务进行合理规划,包括预估应缴税款、优化结构等,以减少税负。
3.寻求专业帮助:如果遇到复杂的跨境支付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税务咨询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应对税务挑战。
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税款扣缴技巧详解 (修改稿)-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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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支付境外企业的如咨询费、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也要相应的由扣缴营业税而改为扣缴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具体计算方法也就有所变化,并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一、支付境外企业应税费用扣缴税款的几点说明
1、合同对税款承担者的约定
本文所提到的合同金额,一般是指境外企业提供服务给境内企业而收取的价款总额,是包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在境外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给境内企业并收取服务费过程中,境外企业始终是纳税义务人,境内企业是扣缴义务人,这是由我国税法规定的,是不以合同双方意志为转移的,所以,合同可以约定有关税款由境内企业承担,但却不能约定该税款的计算与缴纳与境外企业无关。
如果境内企业承担税款,则合同金额就是不含税金额,我们暂称为最终支付净额,即境外企业到手的金额,否则,境内企业将对合同金额扣缴相应税款后再作为最终支付净额汇往境外。
2、合同对最终支付额的规定
因为税款的所有者是国家,所以税款最终都是要交给国家征税机关的,而不能交给某个企业或个人,遑论境外企业了。
那么,作为境外企业到手的最终支付净额,就一定是不含税金额。
有些企业为了少交税款,就一厢情愿的在合同中约定这个最终支付额是含税金额,并按这个最终支付额直接计算税款,则未免冬烘了。
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基。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
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境外进行业务拓展并需要支付各种境外费用。
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支付境外费用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付汇处理,以确保合规性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本文将就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进行详细探讨,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引。
一、境外费用的分类境外费用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1. 货物或服务采购:企业在境外采购货物或服务,如原材料、设备、技术咨询等;2. 授权费用: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品牌使用费等费用;3. 职工薪酬与津贴:企业在境外雇佣的员工的薪酬、福利津贴等;4. 广告与市场推广费用:企业在境外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费用;5. 税务及法律服务费用:企业在境外获得的税务及法律服务的相关费用。
二、税务付汇处理流程支付境外费用需要按照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付汇处理,以下是一般的流程:1. 费用确认与合规性审查:企业需核实境外费用的合规性,包括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务法规;2. 汇款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通过银行向国内外汇管理机构提交汇款申请,同时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相关税务文件等;3. 汇款审批与登记申报:国内外汇管理机构对汇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已审核的合同、发票等资料进行登记申报;4. 汇款执行与资金监管:企业通过银行将资金汇出或转至境外收款人指定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5. 后续资料归档与备查:企业需将支付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根据税务规定保留备查。
三、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注意事项在进行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时,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1. 合规性审查: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审核相关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务法规,避免支付无效费用或不合规费用;2. 税务备案:一些境外费用需要向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并认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3. 汇率风险管理:由于汇率波动可能对支付境外费用产生影响,企业应合理规划汇款时间和汇率稳定性,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的影响;4. 税收优惠申请:一些境外费用可能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税收优惠申请,降低支付费用的税负。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1. 简介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在境内向境外支付的所得进行预扣税款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所获得的所得,需要依法扣缴所得税。
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操作指南,以确保税收的合规缴纳。
2. 税务登记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前,企业需要先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局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登记,获取税务登记号。
3. 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支付给外国企业的所得应当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
通常情况下,与外国企业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扣缴义务。
4. 扣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一般而言,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外国企业的所得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并扣缴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确定所得额:外国企业的所得额一般由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扣除税款:根据税务局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法定税率的30%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扣缴义务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限内,将扣缴的税款及时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5.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税务局提交上一纳税年度的税务报告。
税务报告的填报和提交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情况等。
6. 纳税期限和罚则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指定的纳税期限将所得税款申报并缴纳到税务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未按时申报或缴纳税款,将可能面临以下罚则:•滞纳金:根据逾期未缴纳税款的金额和时间计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滞纳金。
•罚款:根据税务局的裁定,对于严重违法或欺诈行为,可能会处以罚款。
•变更报备:若扣缴义务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报告,需要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变更报备。
【会计实操经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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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事项。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
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税务申报要点
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税务申报要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境电商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行业。
而跨境支付则是跨境电商中的重要环节。
在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的过程中,税务申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跨境电商跨境支付税务申报的要点。
一、了解适用的税种首先,对于跨境电商跨境支付来说,需要了解适用的税种。
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税种。
二、确定税务登记义务在进行跨境电商跨境支付前,需要确定自己的税务登记义务。
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相关信息的过程。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可能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消费税登记等。
在确定税务登记义务后,跨境电商企业才能合法进行跨境支付。
三、了解税务申报的时限和形式跨境电商跨境支付涉及到的税务申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了解相应的时限和形式。
一般来说,税务申报是按照季度或年度进行的。
在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交易信息。
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要求进行电子申报,因此要了解相应的电子申报系统和操作要求。
四、准备必要的税务资料在进行税务申报前,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企业需要准备必要的税务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纳税证明、发票和收据、银行交易流水、进出口合同等。
这些资料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五、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在进行税务申报时,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企业需要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申报,并合法合规地进行跨境支付。
同时,还要注意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和政策,防止违反税法规定。
六、合规风险管理为了降低风险,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企业需要进行合规风险管理。
这包括及时了解变化的税法、税务政策和规定,加强内部的税务合规意识和培训,与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合作,确保企业的税务申报和跨境支付的合规性。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首先,境外提供劳务所得是中国居民个人通过在境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
这种收入应纳税,而非境外服务费以进项税额方式计算,并且支付者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根据税务总局的解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一般由支付者承担。
支付者在支付境外服务费时,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从境外服务费中扣除应纳税款项,然后将剩余的费用支付给收款人。
再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者应与收款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委托合同,并在支付境外服务费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支付境外服务费的收款人来说,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申报纳税。
收款人需要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将境外服务费作为境外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来看,支付境外服务费的个人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者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扣缴,并履行报税义务。
收款人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境外服务费作为境外劳务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这样才能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并确保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执行。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首先,境外服务费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向另一个国家
或地区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对于个体所得税的征收和代扣代缴问题,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地域因素: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有些国家或
地区对于境外服务费会实施代扣代缴政策,即由支付费用的一方在支付时
直接扣除应缴税款,然后再将余额支付给受益方。
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不
实施代扣代缴政策,个人或企业需要自行报税并缴纳相关税款。
2.税务协定:许多国家和地区之间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或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以避免境外收入受到重复征税。
这些协定规定了税务主体对境外
服务费的征收权和调整机制。
根据具体的协定内容,境外服务费可能会被
限制税收对象或减免相应税款。
3.个体所得税规定: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个体所得税法规,包
括对境外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等。
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所得税法规判
断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纳税和如何纳税。
此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4.服务性质:境外服务费的征税情况可能会受到服务性质的影响。
例如,有些国家对于特定服务的收入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豁免,如文化、教育和研究等方面的服务。
5.合同条款:境外服务费征税问题也可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影响。
合
同中可能会明确约定税务责任和义务的分配,以及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的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XX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一、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概述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规,对境外个人的所得进行扣缴税款。
本文将对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介绍。
二、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登记流程1.申请对象: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申请材料:-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身份证明;- 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说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计算材料;- 境外所得来源分类证明;- 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申请相关材料。
3.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
4.申请时限:税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审批结果:税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税收扣缴义务。
三、注意事项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计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视为居民纳税人。
2.境外所得来源分类: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所得分为两类,一类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一类是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业务有关的所得。
3.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申请: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境外个人,可在纳税申报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四、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履行1.税收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税收扣缴方式:按照税收法规,对境外个人的所得进行扣缴。
3.税收扣缴标准: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确定境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4.税收扣缴申报:税收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15日前,向所在地税务局报送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五、违规处理及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履行境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境外个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税款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支付扣缴税款关键点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
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
解析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总价900万元。
当税款实际承担方为非居民企业时,应纳税额=900×10%=90(万元),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810万元。
当税款实际由居民企业负担时,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应纳税额=900÷(1-10%)×10%=100(万元),A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
税率适用“想当然”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企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就统一适用10%的扣缴税率代扣代缴。
案例D国C企业派员工为境内E企业提供鞋样设计服务,E企业向C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且实际税负由境内E企业承担)。
E企业按10%的税率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应纳税额=60÷(1-10%)×10%=6.67(万元)。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就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消极投资类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处理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处理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和全球化的发展,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问题成为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的重要事项之一。
境外所得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机构等不同主体,因此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相应的税法规定以及处理方法,确保纳税义务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境外所得的定义、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以及应注意的特殊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1.境外所得的定义境外所得是指境外个人、企业或机构从发生在境外的各种经济活动中获得的所得,例如境外投资收益、境外租金、境外劳务报酬等。
税务工作人员在处理境外所得时需要注意,境外所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非居民个人对中国境外的经济活动所得,二是中国居民个人对中国境外的经济活动所得。
2.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税的计算一般遵循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的税法规定。
税务工作人员应熟悉和运用这些法规,合理计算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实际应纳税额方法或简化计税方法。
在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还需要注意适用的税率和税务优惠政策。
3.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境外所得进行申报纳税。
税务工作人员应指导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申报流程,如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报送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等。
同时,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监督并核实纳税人提供的境外所得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合法合规。
4.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在处理境外所得的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例如,境外所得可能涉及到多边税收协定、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等问题。
税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这些特殊情况,并依法处理。
另外,对于涉及海外账户和离岸公司等复杂情况,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确保境外所得的纳税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总结:境外所得的处理是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关注和处理的重要事项之一。
所得税跨境支付的税务处理与合规建议
所得税跨境支付的税务处理与合规建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境支付逐渐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税务政策的差异,所得税跨境支付涉及的税务处理和合规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探讨所得税跨境支付的税务处理方法,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1. 税务处理方法1.1 确定税收权责首先,涉及跨境支付的双方国家应明确各自的税收权责。
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指导文件,明确不同类型收入的税务归属原则,例如居住国原则或国籍国原则。
确立税收权责可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征税的情况出现。
1.2 确定所得税计算基础在跨境支付中,所得税计算基础对于税务处理至关重要。
税务部门要对跨境支付涉及的收入进行准确计算,确保所得税的合理征收。
根据各国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应综合考虑支付金额、货币汇率、汇兑损益等因素。
1.3 支付信息报告和税务申报跨境支付过程中,支付方需向税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
支付方应及时汇报支付金额、收款方身份、付款用途等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同时,收款方也需要将所得税支付情况报告给其所在国税务部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1.4 税收优惠和减免各国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来鼓励跨境支付。
支付方可以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或相关税务法规享受减税或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收款方也应注意申请相应的减免,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2. 合规建议2.1 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对跨境支付税务合规的认识和意识。
及时了解相关国家的税务政策和法规,遵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符合各国的税务合规要求。
2.2 避免税收漏洞和不当避税行为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境支付时应避免利用税收漏洞和不当避税行为。
不合理的税收安排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对企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应该注重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法操作。
2.3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针对复杂的跨境支付税务处理和合规问题,建议企业和个人寻求专业税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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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是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简单地以合同价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案例
2018年1月,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购买一项先进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价款900万元。
合同未约定税款实际承担方,且B企业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A企业向B企业支付款项后,财务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90万元。
解析
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专有技术使用权支付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总价900万元。
当税款实际承担方为非居民企业时,应纳税额=900×10%=90(万元),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810万元。
当税款实际由居民企业负担时,B企业实际收到款项为9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应纳税额=900÷(1-10%)×10%=100
(万元),A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税款100万元。
税率适用“想当然”
不少企业财务人员片面地认为,只要企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就统一适用10%的扣缴税率代扣代缴。
案例
D国C企业派员工为境内E企业提供鞋样设计服务,E企业向C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折合人民币6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且实际税负由境内E企业承担)。
E企业按10%的税率填写代扣代缴申报表,应纳税额=60÷(1-10%)×10%=6.67(万元)。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就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消极投资类所得,按照源泉扣缴的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
对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所得,适用《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的规定,即视具体情况
作税务登记,由非居民自行申报或按核定利润率作指定扣缴,扣缴税率为25%。
若C企业派遣员工在华停留时间超过中国与D国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的时间,C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假定利润率为15%,则E企业应扣缴税款=60×15%×25%=2.25(万元);若C企业派员在华活动持续时间未达规定标准,则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外币折算“想当然”
在处理境外企业对境内企业的投资转让业务时,片面地将外币汇率变动因素考虑在内,导致应税收入计算有误。
案例
2008年,境外F企业投资境内G企业,总投资额100 万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8,折合人民币800万元)。
2018年,F企业将G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境内H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美元(假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6,折合人民币1800万元)。
H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代扣代缴时,计算F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300×6-100×8=1000(万元)。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先将以
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比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计算非居民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的处理方式为,先将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净值统一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即1:6)转换为人民币,再将折算后的收入减去折算后的净值,即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F企业股权转让所得=300×6-100×6=1200(万元),再按照10%的扣缴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扣缴时间“想当然”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分配权益性投资收益时,扣缴义务时间是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还是利润实际支付的日期?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有疑问。
案例
2018年5月,境内J企业与其境外股东K企业经过协商,决定于2018年12月向K企业分配股息收益。
J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决议通过的第二天,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统一将利润实际支付日作为源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而言是一项利好,不仅有助于企业有效盘活资金要素,而且方便财务人员办理代扣代缴。
因此,J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在实际汇出股息当日起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