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分析(HR)
40个经典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
40个常见劳动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招聘篇招聘工作小心入坑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
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
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一、经典案例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
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
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
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实风险可能会在这不经意间产生,如果招聘广告撰写的不好就有可能暗藏“杀机”。
因为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
而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招聘广告。
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这样,一旦在试用期解雇员工而产生纠纷时,就可使单位处于主动地位,防止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明确录用的条件,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先笼统说明录用的条件,然后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上具体列明录用条件那么败诉的就不是公司了。
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1、如何处理混时间的员工?我们是杭州某家工厂,单位里有一位服务二十几年的老员工,做过多个一线岗位,现在是仓库杂工。
这名员工50多岁了,能力很差,体力也很差,我们从侧面了解到该员工自身的想法是在公司等退休,所以基本上是出工不出力,理一个货架能理一天,很多分配给他的活都是其它员工帮忙完成的,这让许多人都有意见:为什么同样的活,你不如我干得好,还拿跟我一样的工资。
领导和人资部讨论过这件事,现在有三个问题:一、公司不愿意与他解除合同,因为要支付的赔偿成本很高;二、想调他到后勤岗位,但调岗需要双方同意,他不愿意;三、想在考核上想办法,但是他的工作很难量化。
我想请问:老板要求我们用最小的成本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有什么好办法?我们来分析今天的案例:1、老员工在工厂的服务年限已经有二十几年,做过多个一线岗位。
(事实)2、老员工年龄50多岁(事实),能力差(待考证),体力也差(事实)。
3、老员工出工不出力,其它员工帮助其完成工作。
(其它员工有意见)4、老员工和不愿意调岗(究其原因)5、公司不想开除他,因为知道要支付高额补偿金老板的要求是最小成本解决问题.第一、我们先来说说老员工在工厂服务了二十几年,首先他就值得我们尊重的,他对公司的贡献是不可置疑的,当然他对公司的忠诚度也是很高的。
第二、该员工50多岁了,一直在工厂工作,做过多个一线岗位,能力肯定是有的,不然工厂早就开除他了。
当然现在他年岁渐渐大了,体力下降的不争的事实,又从事多年的一线岗位,一直是体力劳动,这对身体机能有很大的影响。
大家注意一点:他体力差的原因是为公司贡献了青春和活力。
第三、人资部门应该调查具体情况。
为什么老员工出工不出力?为什么有些同事愿意帮助他完成工作?为什么有些人却有抱怨?帮助老员工的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是怜悯老员工?是尊老爱幼?是为了整体的工作进度?还是因为老员工体力虽然不行了,但是其他同事可以从他身上学到实用的技巧,所以大家自愿帮助他?还有为什么有些人抱怨老员工,他还不愿意调岗呢?第四、作为仓库杂工的老员工现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分配给他的任务是不是属于重体力的工作?仓库中有没有相对不用重体力的工作,例如整理类的工作。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一本人认为招募中层管理困惑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与甄选、培训与开发、职业生涯规划等问题。
由于该公司未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导致企业的某些岗位空缺。
二从公司内部提升,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进入公司、激励基层员工、有利于员工减少岗位不适造成的企业损失、减少员工认知企业文化的时间。
缺点就是一些员工转变岗位比较难、不利于企业创新的氛围。
从外部招聘(此案应定位猎头招聘性质),费用较高,员工不了解企业会造成离职、认知企业时间过长等问题,但是有点在于专业性较高、时间较短、减少企业繁重的事务。
三本人认为,有两条出路。
假如企业想走内部晋升这条道路,一定要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及早做好人才储备,发觉那些有才能的基层员工加大培训(管理课程)力度,使之称为管理储备人才。
再者就是转变思维方式,高学历的学生并不一定适应公司发展。
反而在企业工作多年的员工很了解企业,应是他们称为骨干。
加入企业想走外部招聘这条道理。
首先要选择适合企业岗位的招聘渠道,在甄选上要严格,从基层开始培养骨干。
再者,在培训技术知识的同时,也应做好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使他们看到未来自我发展的目标;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区别于一般员工),使他们愿意与企业共同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中科院有应用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双证班,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拿硕士学位证书。
具体课程包涵了以下课题:薪酬设计、员工培训、业绩管理、冲突管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企业管理创新系统、组织群体心理、危机管理、 360 度测评、职业生涯设计、企业培训管理、员工心态管理、领导艺术、团队建设与管理、绩效考核、企业文化建设……1、修完规定课程,通过必修课考试,修满35学分,即可结业,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2、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
3、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位。
参加全国同等学力的考试(英语和专业课综合考试),四年内通过有效。
(HR)劳动法学习案例3
1、今日案例:劳动关系被转移员工能否得到补偿?仓库保管员王某,已经在所在企业工作了8年,年初,公司决定将仓储业务外包给本地另一家更大的物流公司。
于是,今年7月公司要求王某和其他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但王某认为,自己从原公司离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他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案例解析】公司业务外包,必然导致原业务岗位涉及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步转移,而这种劳动关系的转移并非出自劳动者本人意愿。
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转移前的工作年限是连续合并计算的。
将来劳动者无论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享受法定带薪年假,都有法律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的离职经济补偿能否获得,主要看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原公司与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如果双方约定由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员工将来在新公司离职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从入职新公司以后计算,如果双方约定,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由新公司一并承担,则员工主张现在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会得到满足。
2、今日案例:试用期满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015年12月底,陈某经人介绍到烟台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4月1日,该公司品质部门在对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中,发现陈某负责质检的部分产品中有不合格品,超出了公司规定的不良率。
第二天,在征求工会意见后,该公司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在送达陈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陈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标准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按规定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当即提出异议,经交涉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该如何裁决?【案例解析】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未就陈某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进行举证,按规定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人力资源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仲裁时,哪些收入属于工资范畴?经常会有人问“我们的业务提成是属于工资吗”“劳动仲裁时,公司给我们补偿时,是不是只以基本工资算,是不是提成工资不计算在内?”由此看来,还是有很多的劳动者对于工资的范畴还是没有弄清楚: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主要形式是工资。
此外,还有津贴、奖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可见,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1)劳动报酬的形式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主要有奖金和津贴。
①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依据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其包括对已作工作按计时工作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和运动员体育津贴等。
根据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
②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包括在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等工资制度下,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它是按一定时间内妒劳动成果来计算的工资,其实质依旧是间接地以劳动时间来计算,由此它可以看作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③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奖金作为超额劳动报酬,是计时工资的辅助形式。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
企业HR劳动争议案例学习目录案例一: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 (1)案例二:新春伊始,如何做好销售人员的招聘? (2)案例三:单位变更但职工岗位未变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7)案例四: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不可以的 (8)案例五: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 (8)《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9)案例一: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案例简介】某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公司推行绩效考核试点,采取重点工作的目标管理方式来进行考核。
中层人员的考核计划,考核目标一般直接由分管副总制定,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考核。
2012年第3季度,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主要工作包括:1、组织校园招聘2、组织绩效考核方案的试运行3、开展新员工培训4、协调和处理劳资纠纷。
本季度末,人力资源部多数工作均出色的完成,劳资纠纷处理未能按时完成。
总裁办按照直属上级的要求,本季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为85分(既绩效工资要扣减15%)。
王经理认为本季度自己工作表现相当出色,也非常辛苦,本季度绩效不应该评C。
制定工作考核计划时,如何沟通绩效考核目标?案例解析:在本案例中,在季度考核目标设定时,人力资源部的考核目标完全由分管副总确定,没有和人力资源部经理沟通,导致王经理对本季度的考核计划和考核目标,并不明确。
最终的考核结果,也没有经过沟通。
由于对评价标准也不清楚,导致王经理对季度的考核评价不认可。
所以整个过程,对于绩效的沟通时很缺乏的。
在绩效目标设定的时候,考核者应该和被考核者就考核的重点,对考核的重点和目标设定达成一致。
为保证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推动,在考核过程中,分管副总(考核者)应做好人力资源部经理(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辅导。
最后,对考核的结果进行沟通。
这样就可避免大家在绩效计划设定,绩效目标达成的认识不一致。
同时,公司应该细化考核的评价标准。
案例二:新春伊始,如何做好销售人员的招聘?【案例简介】众所周知,有效的内部招聘可以解决很多人员短缺的问题,能内部招聘搞定的岗位是最好的,省去了不少麻烦。
案例分享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 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 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 维持了该项裁决。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 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
工伤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 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 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 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 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 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 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 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 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 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人事事务中的案例分享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李小姐从一家设计公司跳槽到了一家物流公司,进入公司之后,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李小姐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
问题:1、按一审稿的规定,李小姐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存在什么样的关系?2、按发布稿的规定,李小姐在现在这种情况下,享有哪些权利?背景知识:一审稿的内容:第九条第三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答案:1、按一审稿的意见,李小姐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能终止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而应该与李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按发布稿的意见,李小姐享有以下权利:①李小姐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自开始用工的第二个月始(含第二个月)至一年内,按每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双倍主张自己的工资,即可以向公司再要求11个月的工资。
总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无论是一审稿还是发布稿,对于劳动合同的建立,皆是分为两种情况的,一种是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建立之日起,就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来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
那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于:从第二个月起,就要双倍向员工支付工资,到满1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某服装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决定招用王女士。
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16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服装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并责令服装有限公司三日内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法案例分享
1、以客户投拆为为由,为该员工调岗,脱离采购岗位; 2、新岗位评估,如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新法建议:
1、辞退违纪员工需要提供书面依据作为支持。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是否需要为他们交纳社保等保险?
错误做法:
1、为返聘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正确做法:
➢ 1、属于返聘人员,需提供相关的离退休证明材料。无需为此
类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公积金等保险
➢ 2、与外部劳务公司联系,将返聘人员挂靠第三方机构
➢ 3、劳务合同中需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 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007年9月,小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 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 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 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
错误做法:
1、要求小朱赔偿双倍的培训费用 2、认为小朱的说法合理,培训时间和合同时间没安排好
新法建议:
为规避法律风险,公司处罚制度应按统一标准执行
案例5
2007年10月某员工在当班时间睡觉,被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的处理。
错误做法:
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正确做法:
1、此违纪行为根据轻重程度,按《员工手册》奖惩条例可处以严重 书面警告或辞退处理 2、查看此员工是否有其他的违纪记录 3、最终处理结果告知员工 4、签违纪通知书
2、旷工达到3天,该员工仍未到岗或说明情况时,违纪通知单需由旁证人 代签
3、针对员工提出的加班情况,HR及用人部门提供该员工的月度平均加班小时 数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例子(含解析)-HR猫猫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
HR怎样辞人 — HR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技巧(一)
责任编辑:青梅煮酒编著成员:(排名不分先后)钢琴的旋律、肖春梅、HR1菜菜、shirrly、秋刀鱼、小卢5、夏天512、钱磊、菩提花、罗明、czkesai、曹中勋、点点妈妈、云水禅心R、HRQT、yuegh322、自在如风、任麦麦、流音桥、秋千笑、卓玛依理HR、绿宝能源何勇、sunshinehoney、静遥、秉骏哥、AI丫头、核桃小耗子、严寒下的红梅、夏榆美术编辑:Mike内容编辑:大卡、小文子、头条哥前言作为HR,也许你刚入行,也许你已工作多年。
但不管怎样,做这一行,都将注定要在各式各样的企业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员工。
而在每一个企业,都将亲眼目睹新人来、旧人走、优秀的晋升、平庸的淘汰的状况,太多的来来往往,太多的走走留留,让我们HR必须去在职责和人性之间进行选择,做好决断。
辞退员工,并不是一件值得歌功颂德的事情,但却是每个HR都要去尝试做的工作。
因为对于企业而言,人力资源管理不仅仅只是招人和留人,怎么用人和管人一样是关键,而更高层面的还要去考虑人力资源成本对于企业整个战略带来的影响。
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如何辞退那些与企业发展战略相悖的人。
也许这是一件残酷的事情,但这同样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书从多个方面收集HR遇到的实际案例,组织经验丰富的HR牛人来参与解答,进行总结分析,希望可以给那些被“如何辞退员工”困扰的HR提供参考以及风险防范的知识。
希望更多HR参与本书内容的讨论和反思,从而从中找到更适合自己企业、更符合自己操作的一些方法和技巧。
另外说明,本书是提供HR学习操作的方法,而不是帮助HR做最终的决定。
所以希望阅读本书的HR更多是学习其中的方法技巧灵活运用,而不是生搬硬套。
举一反三,才是我们将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的最佳方式。
最后感谢参与本书案例解答和总结分析的各位HR牛人专家。
青梅煮酒2014年7月3日目录CONTENTS前言一、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技巧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一:试用期能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吗? (006)案例二:试用期发现员工身体有缺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009)案例三:评定企业新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011)案例四:HR要如何有效规避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法律风险? (014)Ⅱ、相关总结分析企业如何规避辞退试用期员工的风险 (017)二、胜任力不足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技巧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五:销售业绩未完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022)案例六:约定绩效末位淘汰的,劳动合同该如何解除? (025)案例七:新员工无责任心老板想辞退,应该怎么做? (028)案例八:“不能胜任”解除劳动合同要如何实施? (031)Ⅱ、相关总结分析不能胜任的员工,如何辞退? (034)三、违纪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技巧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九:员工消极怠工,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041)案例十:员工不服从企业安排,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45)案例十一:出工不出力的员工要怎么解除裁掉? (047)案例十二:员工请假之后不返岗,如何处理? (049)Ⅱ、相关总结分析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要点 (051)四、三期&医疗期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十三:怀孕女职工恶意休病假可以解除合同吗? (055)案例十四:非法二胎女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057)案例十五:医疗期结束员工不愿上班,要如何处理? (059)案例十六:患重病员工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062)Ⅱ、相关总结分析如何辞退三期女员工? (065)医疗期,不是你的保护伞! (069)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十七: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员工,如何不补偿辞退? (074)案例十八:解除固定劳动合同与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区别? (077)Ⅱ、相关总结分析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 (080)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操作风险防范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十九:工作能力不足员工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如何处理? (083)案例二十:合同到期后给员工调岗,存在哪些风险? (086)Ⅱ、相关总结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089)七、特殊类型劳动合同解除风险方法Ⅰ、典型案例+专业解析案例二十一:部门机构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096)案例二十二: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离职走人吗? (099)案例二十三:员工未到场,离职手续怎么办理? (102)案例二十四:企业未交社保的情况下,如何辞退员工不闹出纠纷? (105)案例二十五:老员工不肯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107)Ⅱ、相关总结分析企业并购中职工安置的法律依据 (110)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技巧案例一:试用期能以“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吗?案例描述:2008年张某于旅游职业高中毕业,同年8月1日被k宾馆录为客房服务员,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在两个月的工作期间,迟到5次,3次与顾客争吵,并且不服从领班和值班经理的批评教育。
员工关系专题-劳务派遣用工的20个精选案例
案例篇案例一:解除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王某,系协保人员,持有协保人员劳动手册,2001年2月至某糖果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7月,该公司被J公司并购,王某与原公司员工一并转入J公司,仍从事理货员工作。
自同年10月4日起,在J公司的安排下,王某与某派遣公司多次签订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3月31日。
协议约定月工资为1875元。
2007年2月8日,派遣公司因王某拒不执行主管的指示和提交《理货员走店计划》,根据《员工服务手册》规定给予王某二级警告处分。
2月15日,派遣公司因2月12-14日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务协议的通知书。
同年3月26日,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和解除通知书。
王某认为,他从未拒绝执行主管的指示,2007年2月5日之前的走店计划也都写好,只是未及时提交;2007年12-14日期间其因急病住院,自己不仅多次打电话通知主管人员,还委托同事提交了医院病假证明,因此不存在旷工事实,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此外2001年6月6日其在原糖果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当时未申请工伤认定,只向杨浦区职工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非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
据此,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支付其替代工资、经济补偿金和25%额外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手术费、工伤医疗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偿金。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支付王某替代期工资1875元,不支持其它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也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王某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了上诉。
上诉请求:1、变更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800(6年工作年限)和25%的额外补偿金。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通知期工资1875元。
HR常见员工医疗问题案例解析
HR常见员工医疗问题案例解析1、如何正确理解“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刘某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春节,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同年3月被确诊为胃癌。
从2004年4月起,刘某不再上班,住院治疗。
到2005年7月,刘某一直住院化疗。
2005年8月,公司以刘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法顺延后亦届满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刘某的医疗待遇。
刘某不服,提起仲裁。
当地仲裁部门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此,刘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顺延,如果刘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那么,你对仲裁部门的此判决结果怎么看?案例解析:仲裁部门对医疗期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法规的用语都是非常严重的,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1)“可以”不等于“应当”、也不等于“必须”。
从词义上看,“可以”表示许可、同意;“应当”表示应该、理所当然;“必须”表示一定要,有命令语气。
从法理上说,“可以”没有强制性,“应该”、“必须”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几个词的意义不是等同的。
(HR)劳动法学习案例4
1、今日案例: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签也需支付二倍工资?2012年8月,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从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
到 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那么,此案例中,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案例解析】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双方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尽管后补,但部分倒签是经双方确认一致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补签后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范某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两倍工资请求。
2、今日案例:标准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该适用哪一个?曾某2009年入职上海某公司,岗位为电话销售,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半年后,曾某由于工作出色,被安排兼顾其他岗位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在月底领工资时却发现没有了加班费。
曾某找公司交涉,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从上个月起,所有销售岗位已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依法无需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并且拿出了当地政府劳动部门的一个批复,批准该公司对销售等3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
曾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上月加班费2000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曾某的岗位适用标准工时制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2010年劳动关系案例分析(至10月)
陈某与单位签订了2008年3月17日至2010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职务为司机。
用工单位于2009年3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陈某对企业的补偿金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自己经常加班,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陈某拿出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以此要求用工单位补给加班费。
但公司表示已对陈某的职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并不承认加班费这一说法。
那么,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吗?如果应该支付的话,加班费怎么计算?如果不应该的话,那是为什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加班费,需要区分加班的时间是否为法定休假日,而加班费的计算首先要确定基数。
目前对加班的定义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分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和计件工作几种情况,不少企业在裁员结算时感到比较复杂,操作困难,引起的争议也多。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主要依据两个原则:一、员工加班必须是经过企业安排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工作时间为标准,为此一些企业还设置了严格的加班报批管理制度,比如加班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必须上司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等。
另外一方面,员工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除了双休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之外,企业要求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要支付加班费用。
对司机、售货员和外勤等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需要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批,获准后可以对岗位人员实行非标准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所以本案中陈某的大部分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
但是如果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他工作,仍需要支付其加班费用。
加班费的计算首先要确定基数。
目前员工的日平均和小时平均工资分别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即以此为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则按照地方法规执行。
例如上海市是按照正常出勤的月工资70%作为计算基数。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原告:张天佑。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
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2006年5月,同年6月开始改发放临时工工资。
2008年6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
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
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
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
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 ) 223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期问题: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07HR(二级)指南题目及答案
2007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考试指南电子版下载-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一、选择题(一)单选题 1.在劳动者派遣中,劳动者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依法订寸:(). A劳动合同B集体合同 c.派遣合同 D.人才租赁合同 2.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
A.形式上的雇主 B.接受单位 c.劳动者派遣机构 D.劳动行政部门 3.受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足由()支付。
A.形式上的雇主 B.接受单位 c.劳动者派遣机构 D.劳动行政部门 4.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法定期限,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由( )。
A.接受单位与劳动者汀立劳动合同 B.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重新汀立劳动合同 c.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D.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5.T资指导线上线也称预警线,是对( )提出的警示和提示。
A.亏损企业 B.经济效益较差企业 c生产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企业 D工资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高企业 6.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为()。
A.月工资收入和日工资收入两种B.年:[资收入和月工资收入两种 C.年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和日工资收入三种 D.年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和小刚工资收入四种 7.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
A.全面责任 B.直接责任 c.安全卫生技术领导责任D.在自己岗位上承担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义务8.按照( )划分,可以把劳动争议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
A.劳动争泌的主体 B.劳动争议的性质 c劳动争议的客体 D劳动争议的标的 9.群众性是()的特点。
A.和解 B.调解 c.仲裁 D.诉讼 10.在企调整解委员会中.用人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 A.1/2 B.1/3 C.1/4 D.2/5 11。
“谁主张、谁举证"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中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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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8 月调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 1: 下面是星云公司(甲方)和员工张云(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1.乙方的职务为内部网络维护工程师,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网数据规划和建设;负责内部网 的安全和维护。
2.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 小时。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乙方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应予配合。
4.乙方需遵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
5.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2000 元/月。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200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持续有效。
8.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问题:请指出以上条款中缺少哪些法定条款。
案例 2:邓某等 15人系某住宅总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月工资标准为 750元。
1996 年9月,该公司决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日工资制,公司以月工资 750 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 30 天,得出日工资 25元。
小时工资用日工资 25 元除以 8小时得出 3.13元。
10 月份发工资时, 邓某等人实得 工资 529 元,比过去少了 221 元。
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太低,要求改正。
公 司以日工资是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而来为由, 不予改正。
为此, 邢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问题:该公司的决定有没有错误,错在哪里? 案例 3:1996 年 9 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2 小时, 一谢某日工资标准为 20 元,小时工资标准为 2. 5 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莱加班工资2.5 元,三天共计 7.5 元。
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 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7.5元加点工资是符合《劳动 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 2. 5元X 2小时X 150%= 7. 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 2小时的标准工资 5 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 2. 5 元的加班工资。
对此,双方意见不一。
问题: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案例4 :周某系某大型机床厂职工, 1995 年 3月作为富余人员被安排到该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发部工 作。
厂里给批发部拨款 l0000 元作为扶持经费。
1995 年 5月,该批发部由陈某承包经营, 陈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 批发部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自付人员 工资。
但陈某从 1995年8月至 1 1月末向周某支付工资。
在此以后, 该劳动服务公司发现陈 某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 即从 1996年1 月令其停业整顿。
周某自 1995年 8月整顿期间一直 领不到工资, 多次向劳动服务公司反映均得不到解决, 便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仲裁机 关受案后, 对周某的工资裁决为由机床厂支付。
但是在处理此案时, 对周某的工资由谁支付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的工资应由承包人陈某负责支付, 因为陈某在承包 经营时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协议, 协议约定由陈某支付员工工资。
另一种意见认为拖欠周某 的工资应由劳动服务公司支付, 因为批发部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一个业务部门没有自主用人 权利,且承包人陈某违法经营,是由劳动服务公司责令其停产整顿的。
闷烟:本本所拖欠的工资应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案例 5: 职工桂某 1977 年 9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某市运输公司、邮电局等单位任职, 到食品公司工作, 1995 年 5 月 17 日不幸摔伤住院,经医院确诊为轻度骨折,需不能年多的 时间才能痊愈。
1995年 8 月 20日,公司通知桂某 3 个月的医疗期已满,如不能回到公司上 班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
桂某提出自己工作了十多年, 3 个月医疗期太短,而该公司以桂某 只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如不能在 8 与 30号前回到公司上班便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桂某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 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 企业接受和仲裁调解, 给与桂某 6 个月 的医疗期。
问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调解?是否合理?案例 6:评谈1998 年6月与大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间,大华公司为了研制新项目派谭谈外出培训半年,当时双方书面约定,详谈培训期间合同中止履行,待谭谈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按谭谈培训时间顺延。
2001 年12 月31 日,按顺延时间劳动合同期满。
公司提出要与谭谈续签合同,谭谈不同意。
公司提出若不续签合同,谭谈就必须退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0000 元,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为此,谭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评某与该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按协议已经到期,评谈不愿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经调解,企业放弃了索要培训费的要求,为评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问题:在此案例中,大华公司的要求是否正确?为什么?企业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呢?案例7:陈雄是广州市城镇居民户,1986 年4 月1 日到光明饮料厂工作。
陈雄入职后,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999 年7 月,光明饮料厂在为陈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将陈雄参加工作的时间写成1998 年7 月,并把陈雄的职工性质归类为临时工。
根据光明饮料厂提供的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便将陈雄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日期从1998年7月开始。
2000年11月15日,被诉人以“厂经营情况变更”为由,书面通知陈雄解除劳动关系。
陈雄对光明饮料厂未为其缴纳1998 年7 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做法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光明饮料厂补缴其1998 年7 月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诉人(陈雄)在职期间,虽然被诉人(光明饮料厂)一直未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诉人在1999年7月为申诉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时,擅自更改申诉人城市居民的身份,将申诉人列入外地临时工的类别。
同时,由于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造成申诉人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解无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86 年月4 月至1998 年6 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赔偿申诉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80m。
阅题:1. 在此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2. 如果你是该企业也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你认为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六)综合分析题1.小建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
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岗位的要求。
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小建请公司把上述说法写进解除合同的协议,公司中了圈套,真的落了笔。
小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原来小建是个极有心计的人,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 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 请对此案例作简要的分 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 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的要求、 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 她来 2 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质量与公司岗位要求的对比.....她提供的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 解除与她的合同。
相反, 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用条件。
结果当然是小建赢了官司, 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析。
2 .郑小姐于1 9 9 6年10月应聘到某计算机厂工作。
其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合同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行延长。
当时,计算机长正与吉一家外国公司共同筹建电脑公司(合资企业) 。
由于从事筹建工作的 人员不足, 计算机厂派郑小姐参加电脑筹建工作。
电脑公司成立后, 又让郑小姐留在电脑公 司任销售经理。
3年后,郑小姐怀了孕,7个月时,因销售任务重,体力吃不消,郑小姐姓随脑公司领导提 出,希望暂时为期调整岗位或分配适当的工作。
但电脑公司领导拒绝了这一要求, 并对他严 称“你要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辞职” 。
郑小姐认为电脑公司这一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对 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条款, 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于是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 诉。
但是郑小姐突然想起, 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并未与电脑公司订立劳动合 同。
因此,她以劳动合同中的甲方一一计算机厂违背申诉方进行了申诉。
可是计算机厂认为, 计算机长虽然与郑小姐签订过劳动合同, 但他的两年期合同早已期限届 满,双方现已无任何关系。
尽管郑小姐未与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当年几年来一直在那里 工作, 说明他与电脑公司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它应以电脑公司,而不是以计算机为 被诉方来提出仲裁申请。
郑小姐不同意计算机厂的说法, 她认为: 自己是与计算机厂签订劳动合同后, 被派到电脑公 司工作的。
合同规定的两年期限随意届满,但因未办理过终止手续,按照合同规定,合同应 属于自行延长。
自己现在仍与计算机厂又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 所以计算机厂应是本案的被 诉方。
请分析郑小姐与谁有劳动关系呢? 3 •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8个月了, 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 工作上都早已能 独挡一面了,唯独她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 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 可收 效甚微。
公司领导认为, 佟女士虽然干活比较笨, 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 于是决定给他一 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他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佟女士也真是不争气, 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 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公司领 导对他彻底失望了,做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总经理, 公司跟我订的合同是我固定期限的。
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佟女士不愿离开公司。
“不错,砸门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期限的。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 因为劳动 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
”总经理 边说边找出了佟女士的劳动合同, “你看,你这份劳动合同中第5 2条就规定:"乙方(指 佟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人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 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