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
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
下同),要及时命名。
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
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
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
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
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地名更名实施方案
地名更名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一些地名可能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
因此,地名更名成为一个必要的举措。
地名更名不仅仅是为了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更是为了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形象。
在实施地名更名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确保更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调研分析在实施地名更名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分析工作。
首先,要对需要更名的地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其历史渊源、地域文化、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其次,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居民群众等,形成多方共识。
最后,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更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方案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名更名方案。
首先,要明确更名的目的和意义,确立更名的原则和标准,如突出地方特色、彰显历史文化、体现社会需求等。
其次,要确定更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需要更名的地名、街道名称、景点名称等。
再次,要明确更名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求意见、公示公告、审批批复等。
最后,要制定更名后的管理办法,确保更名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管理。
三、征求意见在制定地名更名方案之后,需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征集意见、开展民意调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群众沟通交流,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更名方案的最终版本。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坚持民主决策,确保更名方案的公平公正。
四、公示公告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需要对更名方案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更名的具体对象、原因和依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后续程序和流程等。
公示公告的形式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媒体发布、互联网公开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公示公告的时间一般为15天以上,确保社会各界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对更名方案进行审议和监督。
五、审批批复经过公示公告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更名方案,经过审批批复。
东莞市民政局 各部门职能以及各项手续程序[非常实用 力荐]
东莞市民政局一、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申报、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办市双拥办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活动。
(四)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和退伍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臵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实施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协调工作,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臵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镇(街道)、村(居)委会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国内、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孤儿和弃婴收养;办理国内、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有关收养业务的登记发证工作以及涉外送养业务。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行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标志》( GB17733-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和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街巷、门户、楼院、居民区、建筑物等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命名、更名与废止第一条街巷、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
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街巷、居民区、建筑物通名均划分为三个层次:街道第一层次为主干道,用大街、大道、路;第二层次为次干道,用街、道、路;第三层次为支路,用小街、巷、胡同、条;死胡同统称里。
居民区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夏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院、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堂、所等。
第三条通名的使用(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
“城”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道1000米内原则上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六安地名命名、更名办事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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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命名保流程
道路命名保流程
在城市建设中,道路命名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方便程度,还关系到居民的出行和生活。
为了保证道路命名的流程化、规范化,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命名规则和流程。
道路命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要符合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可以通过命名与当地名人、历史事件、地理特点等相关联,以增强道路的地方文化底蕴。
二是要方便辨识和记忆,避免过于复杂和相似的命名,以免给居民和游客带来困扰。
三是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建设风格。
道路命名的流程应当清晰明确。
一是在道路规划初期,应成立专门的命名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制定道路命名方案。
二是在确定命名方案前,应广泛征求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参与共识,避免片面决策。
三是命名方案经过层层审批后,由市政府正式发布,确保执行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四是在实施命名时,要注意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道路命名的信息同步和记录准确。
道路命名还应注重人文关怀和情感表达。
在命名过程中,可以考虑将一些优秀的人物、事件或者社会群体纳入其中,以表彰和纪念他们的贡献和奉献。
同时,也可以通过命名来展示城市的美好愿景和未来发展方向,激发人们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道路命名保流程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遵循科学规范
的命名原则,明确清晰的流程,注重人文关怀和情感表达,才能保证道路命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使城市更加便利、美丽和富有人情味。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更名的程序
(一)自治州、地级市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
经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经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国内外著名的各类地名,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拟更名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界河中涉及沙洲、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
地名称和其他地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省内涉及两个州(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联合提出意见或各自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79-1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轩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关系到边领土主权和国际交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国防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
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慎重对待,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赴产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第七条省以下各级行政区划和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全国县以上名称、一个地区内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生产大人名称不重名,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用同音汉字命名地名。
第九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名称一般按照当地地名命名,不用序数命名(一个自然村内有数个大队、生产队的情况便外)。
第十条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
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三章地名的更名第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1)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2)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3)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4)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精神的,原则上应予更名。
第十三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音译不准(译名还不稳定)、用字不当的,应予调整。
第十四条纪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
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并履行了一定审批手续,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划变更工作规程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划变更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齐民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划变更工作规程齐民发〔2022〕30号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划管理,依据国家新制定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流程及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体要求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
必须变更时,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审慎与稳妥,本着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二、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分四级。
一级权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二级权限在国务院。
负责审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简称、排列顺序变更;县(市)、市辖区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变更以及自治县、设区的市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三级权限在省政府。
负责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县(市)、市辖区政府驻地迁移;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的迁移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含跨乡镇的村屯调整;县(市)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
四级权限在地级市政府。
负责审批市辖区街道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审批后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审核报批程序(一)地方政府提出申请1.拟制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
根据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都市的地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1. 地名命名原则:地名应具有文化传承、地域特色、便于识别和记忆的特点。
2. 地名分类:成都市的地名分为村庄、城市街道、商业区、公园景区、建筑物等不同类别。
3. 地名命名程序:地名命名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经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后方可正式确定。
4. 禁止使用的地名:不得使用具有冒犯性、违反社会公德、违背历史文化传统的地名。
5. 地名标识:成都市的地名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地名标识牌,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合理设置地名指示标识。
6. 地名变更:地名变更应由相关部门审批,事先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7. 地名保护:成都市应加强对历史地名和传统地名的保护,禁止随意更改或删除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8. 地名标准化:成都市应推广地名标准化工作,建立统一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以上是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落实由成都市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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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
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名称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的指位功能和城市名片功能,根据《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等相关活动。
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路、中心广场、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起始点。
较长的道路可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需要分路段命名,每路段一般不超过10千米。
二、道路命名应体现科学性、规律性、指位性,弘扬泉城文化特色,彰显省会城市特点,传承城市文脉和肌理,与济南历史文化特征相结合,注重融入泉文化、舜文化、名士文化、历史典故等元素。
三、道路通名语词应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规模、形式等相对应。
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分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个等级。
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长度5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可用大街(大道)为通名;道路红线宽度25米-40米,长度500米以上的次干路,可用路(街)为通名;道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支路及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可用巷(胡同)为通名。
应控制使用以“大道”、“大街”作为通名。
四、道路专名应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
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
采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汉语使用习惯,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作专名。
道路专名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废弃的简化字以及纯数字序词,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
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北至南的规律有序命名。
五、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踏勘、预命名、审核、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
1.道路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道路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道路建设项目报建前,向道路所在地区级(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地名主管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道路规划图等相关材料。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流程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流程:
1.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2.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3. 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4. 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5.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6.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 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8.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地名命名更名时,建议先了解当地的法规和规定,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改名字的流程是什么
改名字的流程是什么⼀个⼈的姓名就是⼀个⼈的代号是这个⼈的象征,⽽姓名的好坏对于⼀个⼈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对于那些想改名字的⼈来说,很多时候往往都会苦恼如何去更改⾃⼰的名字,那么改名字的流程是什么呢?店铺⼩编这就为⼤家来进⾏解答。
⼀、改名字的流程是什么(⼀)在我国改名字⼀般适合16周岁以下的公民,16周岁以上公民⼀般不予更名,成年⼈改名字需要有⾜够的理由,⽽改名字的流程如下:1、写更名申请;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如果是学⽣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即可。
3、到户⼝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章,管⽚民警签字,所长签字;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此步骤;7、回到户⼝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本;8、需要的资料:户⼝本,⾝份证,2张1⼨照⽚。
⼆、户⼝本改名字多少钱?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项⽬申请表》,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等审批下来改户⼝交纳15块钱换⾝份证即可。
⼯本费14元。
三、成年⼈改名有三个条件是什么?1、本⼈要表达改名的意愿,2、理由要充分,3、本⼈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承担。
四、特别提醒改名⼀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的银⾏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许多⿇烦。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姓名的,由⽗母或者监护⼈持居民⾝份证、户⼝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姓名的,由本⼈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份证、户⼝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部履历表或招⼯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地名命名审批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一、事项名称: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二、办事部门:津南区规划局三、受理地点和窗口:区规划局综合办件厅四、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五、申报条件:1、不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2、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方便使用;3、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地名以及同音字作地名;4、地名用字规范,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以及与其它地名相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字;5、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统一;6、地名的定性词语应当与事实相符,以楼、厦、苑、广场、花园、公寓、别墅、中心、山庄等形象名称作通名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范标准;7、外环线以内地名不得重名;8、外环线以外同一区、县内的村庄、道路地名不得重名;9、同一乡镇内的其它地名不得重名。
六、申报所需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2份;2、经区政府或管委会和区级地名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批书一式2份;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同时交验原件;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总平面布置图2份,同时交验原件;5、经区级地名主管部门编排楼号并加盖印章的建筑位置示意图一式3份;6、大型建筑物、有特色的居民区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建筑景观图一式两份;7、地名定性词语与事实相符的证明文件;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表格下载见下方表:【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xls】【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道路).dos】八、办事流程:1、规划局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审察意见;2、会审审核,同意的上报区政府;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3、区政府批准的,核发标准地名证书;不批准的,核发通知书。
九、勘察天数:不需勘察。
十、审图天数:不需审图。
十一、办理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9号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9号1989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四)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它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
第三条市、区、县地名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城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二)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三)负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四)宣传、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并搞好地名利用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团结,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方便群众,好找好记。
(二)命名地名要简明、确切、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及建国以来的成就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南北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街;东西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路;斜向的街道适当命以街名或路名;小街道一律称巷。
(四)街、路命名应体现地区特点;巷的命名,用当地知名度高的现行地名(或历史地名)加数字或加方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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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
由街道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后,填写井陉县街道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命名(更名)街道的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报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二步:审核与勘察。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
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第三步:行文上报。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领导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经县民政局领导同意后,行文上报县政府。
第四步:政府审批。
第五步:公告。
经县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
附件二:井陉县村镇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空白表).doc
附件三:井陉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doc
涞水县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
涞水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