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管理的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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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井下供电
第二章矿井排水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四章矿井运输管理
第一节倾斜井
第二节立井
第三节罐笼
第四节斜井人车
第五节架空人车
第六节平巷及电机车
第七节钢丝绳
第八节小绞车
第九节一坡三挡
第十节运输轨道
第一章井下供电
第一条:地面向井下供电必须设有两趟以上(包括两趟)主供电缆,每趟电缆都有必须能够当负起,全井的最大负荷(注:最大负荷时电缆中的电流密度铝芯不超过2A /mm2铜芯不超过3A/mm2 )。
第二条:井下设有主排水泵的水平,其中央变电所必须设有两趟独立的主供电源,其中一趟必须从地面配电房直供,确实没有条件直供而需要从其他水平转供时,则两趟电源必须来自转供点的不同母线。
第三条、采用环路供电时,其每趟主供电缆必须满足第一条的要求,其联络电缆必须能负载与其相联负荷较大一端的最大负荷。
第四条、主供电缆和水平联络电缆必须经常保持完好无损,具体要求如下:
1、中部接头规定为:立井供电电缆其井筒中部不允许有接头,其他处的中部电缆不允许超过两个;斜井供电电缆其全程的中部接头不得超过两个。
2、主电缆的中部接头和端部接头,必须采用树脂胶或比其性能
更好的代用品浇灌,不允许采用沥青胶替代。中部接头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套管压接。
3、主供和联络电缆必须时刻处于带电(热备用)状态。
4、主供和联络电缆必须每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其试验项目主要包括:绝缘电阻测定、直流耐压试验并测量泄漏电流、检查电缆线路的相位。试验值必须达到原煤炭部1998年制定的《电缆的试验项目、周期和标准》要求。凡达不到要求的电缆必须无条件退出运行。该项工作由矿井机运付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矿机电技术员负责技术和记录上报等到工作。
第六条、井下中央变电所内作母线或联接线的电缆必须彩与主供电缆同型号的电缆,电缆的过流面积必须经过验算,能满足流过该母线或联接接线的最大电流值的发热条件。
第七条、井下低压动力优先采用660伏电源,现个别井下(或局部)的主要设备仍采用380伏电源者,应立即改为660伏电源。井下低压供电距离超过1000米时,应设立采区变电所(开拓时的临时供电除外)。
第八条、各种控制开头的容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地面供井下的主油开关的额定电流值应不小于其最在负荷电流(不考虑大负荷起动的电流)的3倍。
2、井下各水平的总开关或联络开关的额定电流值均应不小于通过其最大负荷电流(不考虑大负荷的起动电流)的2倍。
3、各起动开关的额定电流值不得小于所控负载额定电流的3倍。
第九条、各控制开关的保护装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各种高低压总开关、联络开关、线路分开关、动力变压器控制开关必须设有可靠的过流保护装置。
2、各种起动开关除有过流保护外,还必须设有失压保护,低压起动开关还应设过负荷保护。
3、无论是线路还是负载均必须设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严禁简化和甩开保护装置。
第十条、新装各种控制开关必须在使用前对其进行整定值计算并对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和整定。
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控制开关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整定值校验,每半年必须对矿井的整个供电系统的过电流保护进行一次系统地计算和整定,并画出供电系统图,图上标出各整定值。
以上工作由矿井机电技术员具体负责,分管付矿长负责组织和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低压供电必须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漏电器必须保持
灵敏、可靠,每天必须试跳一次。并作好记录,每年必须作一次远方摸拟漏电试验。此项工作由分管机电的付矿长严格把关,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必须每季度去进行一次现埸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井下所有电气接地均必须通过金属性连接成一个网,必须时刻保持接地系统完整、可靠,凡有带有危险电压可能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设保护接地。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
主接地极应在主、付水仓中各埋设一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小于0.75m2 、厚度不小于5mm。局部接地极的有效面积不小于0.6m2 。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每个(套)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
4、连接动力高压电缆的接线盒;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50mm2铜线、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扁铁。
电气设备的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接线盒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井下接地网电阻的测量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由矿井机电技术员组织实施,并作好记录,分管机运的付矿长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高压停送电操作必须实行操作票制度。任何情况下停送电,严禁采用预约时间的方式,应该采用:“谁停电,谁送电”的形式。特殊情况,在有监护人员在埸时,可以由停电者电话联系值班人员或其他一同作业人员送电。
井下低压电器需要停电检修作业时,必须在前一级开关处停电挂牌,并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验电、放电。同样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其他人不得摘牌送电。
第十四条、井下防爆设备必须时刻保持其防爆性能,防爆设备下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是否有失防现象,此项工作由电工负责;使用中的防爆设备必须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性的防爆性能检查,此项工作由机电队长组织实施,矿井分管机运的付矿长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高沼、突矿井的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三专,并必须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电煤钻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