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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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和附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地形图、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绿化布置图和建筑分层面积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建筑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1张;(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或出具的相关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七)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八)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市政管线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管线工程)》;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管线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测绘部门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或现场跟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资料》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1张;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市政交通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交通工程)》;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三)《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交通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1张;
(五)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或出具的相关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六)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规定)
凡符合受理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当登记受理,并核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类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给建设单位(个人)。
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组织验收小组)
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组成验收小组。
市规划局验收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监督检查处组织市规划局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区、县规划局验收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规划局监督检查队组织区、县规划局有关人员和市规划
局监督检查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验收程序)
市规划局受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项目,受理窗口应当在1天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联系单》转送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应当赴现场进行验收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须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区县规划局验收程序)
区、县规划局受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项目,受理窗口应当在1天内,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联系单》转送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验收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监督检查处应当对区、县规划局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在2个工作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涉及重大问题须经市规划局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验收后发证及有关处理)
经验收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当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送交建设单位(个人);或者经区、县规划局通知建设单位(个人)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经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当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论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
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应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验收中发现违法建设时,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证分存)
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一式二份,1份交建设单位(个人);1份由市规划局存档。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一式三份,1份由市规划局存档;1份由区、县规划局存档;1份交建设单位(个人)。
第十六条(验收内容)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地域位置、四至范围等;
(二)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高度、结构等;
(三)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室外地面标高等;
(四)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风格、色彩等其他规划要求内容。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
(一)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内容:
(一)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二)道路横断面布置;
(三)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面积、高度误差标准)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施工的,其单体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面积误差,按照不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1%控制;高度误差按照下表规定控制,但必须同时符合日照标准、限控高度等要求的规定。
建筑物分类多层高层超高层
允许误差0.1M 0.2M—0.3M 0.3M—0.5M
第十八条(竣工测量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必须符合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必须由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九条(测量成果报告要求)
一、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图和测量成果表。
(一)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标高等;
(三)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沿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含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道路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
(四)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或《上海市建设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验收要素成果表。
(一)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二)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三)市政管线竣工规划验收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
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四)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验收要素成果表。
(一)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二)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
程等;
(四)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名称、长度、宽度(管径)、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五)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如果由于填写或提供的材料不实而发生的一切矛盾和纠纷,均由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的测绘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划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有关人员在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计算标准)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建筑工程)样本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市政管线工程)样本
3、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市政交通工程)样本
另外:对建筑间距允许误差的一般规定,建筑间距在10米以内的允许5cm,间距大于10M 的允许10cm。
但不到小于规划规定的最小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