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范文
浅谈当事人陈述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定证据的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审判实务中具体运用当事人陈述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的界定“当事人陈述”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作为诉讼活动的当事人陈述,一是作为诉讼证据的当事人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
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甚至包括相应的证据列举和说明。
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往往与诉状的内容一致或者基本一致。
可称之为相对广义的“当事人陈述”。
其实从最广义上讲,当事人陈述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所作的书面和口头的陈述。
陈述的内容一般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意见;对证据之分析及采用意见;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述和适用意见。
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按照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仅涉及案件事实部分的叙述,不包括陈述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以及所依据的理由、证据等内容。
其次,陈述的主体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共同诉讼人。
locAlhOs t刑事诉讼当事人本也属于陈述案件事实的主体,但本文暂不涉猎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问题。
第三,当事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是与涉案法律关系有关的“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特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第四,陈述的方式包括当事人自我叙述,也包括对对方当事人叙述的案件事实的否认、承认或者默认。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但“当事人陈述”不限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为的陈述。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和证人证言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证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证言可以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证人的出庭和证言效力成为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问题。
一、证人出庭的要求证人出庭是指证人到达法庭,在法庭上就案件提供证言证明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求:1.1 法定证人应出庭作证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
其包括有关行政行为的制定、执行、变更、废止等事项的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机关职务制度规定的必须出庭作证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1.2 非法定证人出庭应当被院方传唤对于非法定证人,其出庭需要经过法院的传唤。
在传唤的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告知证人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告知证人有权拒绝证言、有义务如实作证等。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指证言对案件的证明力量。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求:2.1 证言真实性证言真实性是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
证言内容应当反映事实真相,不能虚构或者歪曲,也不能漏报重要事实。
如果证言不真实,将会影响对案情的正确判断。
2.2 证人证言应当具有说服力证言说服力是证言的重要特征,其程度受到证人的资历、见解、语言表达能力、诚信等多个因素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证人越有资历,证言越具有说服力。
因此,在确定证言效力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证人背景和证言内容。
三、证人出庭和证言效力的作用证人出庭和证言效力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有助于还原案情证人的出庭和证言有助于还原案情,揭露实际情况,使得裁判人员可以了解更多与案情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3.2 有助于印证事实证人的证言可以印证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证人证言印证事实,可以使得证据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有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3 对裁判人员具有说服力正是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其可以对裁判人员产生直接的影响,使得裁判人员更加真实全面地了解案情,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济类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与审查
经济类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与审查在经济类案件中,证人证言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与审查,既关乎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影响着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本文将对经济类案件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与审查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在经济类案件中常常被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对案件的胜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审判机关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与证人证言相关的法律效力认定程序。
首先,证人的身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法庭会要求证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与案件相关的职业背景等信息,以确保证人的身份真实可靠。
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证人证言的内容需要经过审查。
法庭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逻辑性、一致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那么该证言在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就会提升。
最后,法官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进行评估。
法官会考虑证人的背景、言行举止、与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等因素,并结合庭审过程中的直接观察,来判断证人是否值得相信。
如果证人的证言可信度较高,那么其证言在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将会得到认可。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法庭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会采取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首先,法庭会对证人的询问进行录音、录像、笔录等形式的记录。
这样既保障了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也便于后续的审查和审理。
其次,法庭会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被告方和原告方都有权对证人进行质询,以查明证人的真实意图和证言的可信度。
交叉询问也有利于发现证人的疑点和矛盾之处。
此外,法庭还会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以验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么其证言的法律效力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肯定。
最后,法庭会依法保护证人的权益。
法官会对证人进行保护,防止证人受到威胁、恐吓或者其他形式的干扰。
保护证人的权益有利于确保证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保证证言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证人证言都是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与英美证据法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同,我国的刑诉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抽象,下面对两者进行简单的比较。
首先,关于证人的法律资格,我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因此,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无论其与被告人有何利害关系,其作证的目的、动机如何,也不论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渠道途径如何,是否正当合理,都可以作为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言。
而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证据规则》则规定,作为证人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要具有表达能力,使自己的证词为陪审员所理解;第二,能理解如实作证的责任,一般是通过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来实现;第三,证人对待证事实具有亲身体验,即证人对事实的了解是通过自己的五官感知的,是直接证据而非意见证据,对于证人的意见证据美国法庭一般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我国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讯问、质证,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明确规定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但刑诉法第157条又规定: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中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笔者认为,第157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是第47条的例外,且这种例外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制。
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有关证人证言的效力的规定有:第一,如果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或作证前经法庭裁量决定,出于作证的目的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是允许的。
直接证据规定是怎样的
直接证据规定是怎样的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其一,当事人的陈述。
其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用到直接证据,因为直接证据对于案件的主要相关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但是大多数人对于直接证据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
那么,关于直接证据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直接证据规定: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因此,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要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充分发挥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的效率。
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应遵守以下几项规则:1、严禁刑讯遏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一直接证据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然而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主观意愿,很难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且因其侵犯人权,为现代社会所不容。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原则上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后,才能用以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
其中,对当事人陈述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
这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常常是真假难辨,虚实并存的,因此,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孤证不能定案。
如何确认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的效力
如何确认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的效力在实践中,证人在法庭上翻证的现象比较突出。
证人为何翻证,翻证后与当庭陈述相矛盾的庭前陈述如何采信?是实践中难于处理又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
证人翻证的原因及效力确定证人翻证,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否定先前向侦查、公诉机关所作的陈述,并作出与庭前陈述不一致的陈述。
目前,证人翻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证人否定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
这种翻证有两种情形:其一,证人以故意虚假陈述否定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
其二,以误述代替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
二是证人否定庭前误述的翻证。
实践中,影响证人否定庭前误述的因素一般有:其一,记忆印迹的修改和恢复。
其二,受到外界暗示。
三是证人否定庭前故意虚假陈述的翻证。
这种翻证也有两种情形:其一,以当庭真实陈述代替庭前故意虚假陈述的翻证。
其二,以当庭所作的虚假陈述代替原庭前虚假陈述的翻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的法律效力如何,孰优孰劣,如何采信?对此,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而言,任何一种证据材料最终被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关键取决于其客观性。
就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而言,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谁更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确定一个量化的标准,其证据效力大小确实难以比较。
笔者认为,证人翻证的情形极其复杂,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一般来说,证人的庭前陈述,往往是案发不久作出的,此时证人的记忆比较清晰,而且对各种利害关系顾虑较少,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干扰,应当更具有客观真实性。
但是,证人的庭前陈述,由于是在庭外由控方或辩方单独获取的,而且也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官也难以通过察言观色辨别真伪,在真实性上又要打些折扣。
相对来说,就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而言,由于当庭陈述在法官的主持下接受了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而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程序的正义,应当更具有证据能力。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
解读劳动仲裁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
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
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
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
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展开探讨,旨在探究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所作陈述,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证人证言是作为直接证据的一种形式,对于案件的判决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问题。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证人证言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其次,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证言自由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在法庭上,证人享有陈述事实的自由权利,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证。
证人证言的自由性保障了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再次,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还受到身份鉴定程序的保障。
身份鉴定程序是指法庭对证人身份的核实过程,以确保证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陈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的情况,法庭可以采取鉴定程序进行核实,以确保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还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思考证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性。
只有在综合分析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和可信程度后,证人的证言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证言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功能。
由于涉案事实发生在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口头陈述、行为过程等,证人的证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事案件口供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口供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其真实性、可靠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案件口供的法律依据,以保障口供的合法、有效使用。
本文将围绕这些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民事案件口供的定义民事案件口供,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口供分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三种形式。
三、民事案件口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口供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6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质证。
”(2)第70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陈述。
”(3)第72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如实作出鉴定意见,不得作虚假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案件口供的证据效力、采信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6条规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2)第7条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证人与案件有关;②证人的陈述与案件事实相符;③证人具有作证能力。
”(3)第8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鉴定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②鉴定意见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作出;③鉴定意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案件口供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第35条规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调查、质证,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第36条规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确认为真实、合法、关联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证据效力及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对案件的真相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法律对其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次,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规则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亲眼所见、亲耳所
闻的事实,间接证据是指证人根据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推断出来的。
直接证
据的效力较强,间接证据的效力较弱。
4.询问证人的方式:法庭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来获取证人的证言。
在
庭审中,由法官提问、检察官引导、律师质询等方式进行。
询问过程中,
应保证证人可以充分陈述事实,避免过度干预。
5.存在矛盾证言的处理:如果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法院会根据
情况评估证人的可靠性,并进行相应的辨认、排除错误证言。
6.证人证言的证明和抗辩:当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证人的证言不真实
或有瑕疵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反驳,法院会对这些相反
证据进行综合权衡。
7.其他证据的佐证:证人证言可以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佐证,以增强
其可信度。
总之,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也需要严格遵
守各项规则和程序。
法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评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并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便裁判机关能够根据真实的事实对案件做出公
正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证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出庭和证言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证人的基本义务、出庭要求和证言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作证,不能有隐瞒、歪曲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证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二、证人的出庭要求1. 法院传票证人出庭需要法院的传票,通过传票通知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法院出庭。
2. 证人的拒绝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证人有权依法拒绝回答与他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或者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问题。
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证人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拒绝回答。
三、证言的效力证言的效力是指证人的陈述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证言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1. 直接证据的效力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效力通常较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 间接证据的效力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增加其可信度和可靠性。
3.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庭在评估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证言内容、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因素。
总结: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证人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证人有义务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法院的传票要求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1、⼈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第九⼗六条⼆、证⼈为出庭作证需要满⾜哪些条件1、证⼈出庭作证时,应当出⽰表明其⾝份的证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民法院必须按照⾏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细致、深⼊的审查,尽最⼤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
2、证⼈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社会⼼理学研究表明,⼈在潜意识⾥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疑会影响证⼈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根据他⼈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为了保证证⼈证⾔的可信度,免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诱导、暗⽰,以及庭审⽓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进⾏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但组织证⼈对质的除外。
询问证⼈不允许其他证⼈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的可信度,避免证⼈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之下改变⾃⼰的证⾔。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规定,⼈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证据效力是怎样的(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随着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人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解决民事纠纷。
而在民事诉讼中,决定诉讼成功或者失败的原因,主要是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对自己有利或者是否具有说服力,那么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效力内容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几种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的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与类型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从事案件调查、庭审、审判活动的人员(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作出的陈述。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可分为口头证言和书证证言两种。
口头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通过口头陈述方式向法庭提供的证言。
而书证证言则是指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文件等既具有书面形式又具有直接和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言。
无论是口头证言还是书证证言,都是在法庭上由证人亲自作出的陈述,具有证人的主观意见和观点。
因此,对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则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依法作证的证人证言具有成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人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知觉向法庭提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言。
”这说明,在刑事审判中,证人根据自己的知觉提供的证言可以用来证明犯罪事实,成为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其次,法庭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评价和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可以予以质证,亦可以进行评价。
”这就意味着,法庭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质疑和验证,评价其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从而形成对证人证言的评判。
最后,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应受到法庭的谨慎对待。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量刑、当庭宣判时,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得隐瞒。
”这一条款的存在,要求法庭应当公正、客观地对待证人证言,并在作出量刑和宣判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证人在作证时仍然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法庭等情况,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应予以谨慎对待和审视。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惩治虚假证人和保护真诚证人。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中,证人的证言和证据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需要严谨、客观和科学,以确保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真实记录。
证人的话语对于裁判机关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案件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分类根据证言的关系以及所涉及的事实内容,证人证言可以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亲身所见、所闻的事实作证。
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听别人说的事实作证。
在质证过程中,了解证人证言的分类可以帮助裁判人员正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1. 询问证人的基本信息在开庭前,裁判人员应先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法庭对证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初步了解。
2. 宣誓和说明责任在证人作证之前,法庭会要求证人宣誓并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宣誓的目的在于提醒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对证言的可能影响负有法律责任。
这一步骤有助于维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直接证人,裁判人员会依次询问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准确。
审判人员需要专注听取证人的回答,不要干扰证人陈述,也不要提前下结论。
4. 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间接证人,裁判人员需要详细询问证人对于听闻的事实的来源以及听闻时的情况等。
同时,裁判人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敲,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力。
5. 交叉质证在证人完成证言陈述后,对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也有权利进行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证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揭示证人证言的可能矛盾或不足之处。
6. 补充质证如果证人在交叉质证过程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或漏洞,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质证。
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是要考虑到证人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证人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这些综合性的因素。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亲眼目睹的和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除了亲眼目睹之外,证人通过自己的推测而作出的证言,这样的证言所起到的法律效力是很小的。
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又或者是行政诉讼中,其实证据的种类里面都是包括了证人证言的,但这属于言词证据中的一种,在证明力上面可能就稍微要弱一些。
现实中要想证人证言起作用,自然也是要先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那么该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
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二、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
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庭审笔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庭审笔录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记录审判活动、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等内容的文字记录。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定记录形式,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透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庭审笔录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8.《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三、庭审笔录的制作1.庭审笔录应当由书记员负责制作。
2.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审判活动、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等。
3.庭审笔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记录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4.庭审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审判活动的起止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3)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等;(4)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人员的提问、回答、辩论等内容;(5)审判人员的判决、裁定、调解等内容;(6)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四、庭审笔录的审查1.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审查。
2.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对庭审笔录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庭审笔录有误的,可以要求书记员进行更正。
五、庭审笔录的保存1.庭审笔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2.庭审笔录的保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3.庭审笔录的保存地点应当安全、便于查阅。
六、庭审笔录的查阅1.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有权查阅庭审笔录。
2.查阅庭审笔录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3.查阅庭审笔录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庭审笔录内容。
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不论什么诉讼,关键都在于证据,证据⼀般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什么是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的证据,⽅能打赢官司。
因此,当事⼈必须树⽴很强的证据意识。
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有数个证据材料证明同⼀事实时,法院就要判定其证明⼒的强弱,⼀般遵循以下规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般⼤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原始证据的证明⼒⼀般⼤于传来证据的证明⼒;直接证据的证明⼒⼀般⼤于间接证据的证明⼒;证⼈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般⼩于其他证⼈证⾔。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强弱的问题。
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强弱应注意以下⼏种情况:(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般⾼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证⾔;(2)证⼈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有利的证⾔,其证明⼒低于其他证⼈证⾔;(3)原始证据的证明⼒⼤于传来证据;(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当事⼈⽆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当事⼈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可推定该主张成⽴;(5)⼀⽅当事⼈提出的证据,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6)⼀⽅当事⼈提出的证据,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当事⼈对⾃⼰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当事⼈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或怎样发⽣以及产⽣的原因等⽅⾯着⼿;(2)当事⼈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和消灭的事实;(3)当事⼈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
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对证人作证有什么要求?《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都有就自己知道的关于案情情况作证的义务。
同时为了体现证人作证的重要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做了专门的规定。
那么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对证人作证又有什么要求呢?小编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
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
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证人作证的要求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交通事故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件之一,而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及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指目击事件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作为证据呈现给法庭、仲裁机构或调解组织。
在交通事故中,证人证言常常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因为证人可以提供直接的视听感知,对于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现场情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证人证言具有事实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因为证人是在事件发生时亲身目睹并有直接感知的人,在法律程序中,其证言对于裁判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于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要求也非常高。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在认定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时,司法实践通常参考以下几个标准:1. 证人证言的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必须与事实的真相相符,不能出现故意歪曲、捏造或虚构的情况。
此外,证人必须是可以提供可靠证据的人,其陈述应当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2. 证人证言的来源必须可靠。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一般会要求证人具备合法身份,如驾驶员、乘客或目击者。
同时,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信誉、人格特征、前科记录等因素。
3. 证人证言的陈述必须完整、一致且详细。
证人在陈述时应当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提供全面、一致、详细的描述。
若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或遗漏,可能影响证言的法律效力。
4. 证人证言的陈述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在交通事故中,除证人证言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证据形式,如现场照片、车辆损伤报告、监控录像等。
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形式相互印证,可以增加证言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标准,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会对证人证言进行评估,并根据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决定其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三、证人证言的举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需要主动举证。
具体而言,证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法院、仲裁机构等进行调查和调解,提供真实、全面的陈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其实都是属于言词证据当中的,而这样的证据其效力是受到质疑的,毕竟证据都是人说的,如果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的话,那么就会大大影响其效力。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是怎样的吧。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谚云"无证人即无诉讼",可见证人证言的地位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民诉法将它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从理论上说,似乎不再值得讨论,而新近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要经双方质证,才可认定其证据效力。
这些规定,以理论上是无懈可击的,也无需作进一步的讨论。
然而,基于对我国民众的素质的不信任,现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是怎样来权衡取舍的呢?
事实上,我们很少能理性地对待它,很多时候,审判者均会很主观地排斥它,甚至无需控辩双方的质询、认证,法
官往往就依职权将它们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
法官们似乎只相信书证的效力,总认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成份太多,虚假的盖然性太大,无法与书证相提并论。
往往在某些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中,会很随意地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
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
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某人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很难证明民事事实的发生,仅是因为其作伪证的代价不同,审判者即想当然地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排除在可信证据之外。
显然,问题出在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上,它将伪证罪局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而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排除在外,而这种排除确实是荒谬绝伦,因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任何诉讼中作伪证,听说医疗事故案例。
都是蔑视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应该受到严惩。
而我们竟然放纵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给民事司法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刑法中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该法条并不惩罚一般的伪证行为)。
当然,尽管有这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却并不能免除我们在民事诉
讼中轻视证人证言的责任。
因为在民诉法中,证人证言仍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审慎地对待,因为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怀疑证人的可信,对于证词的真实性,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来确认,而绝不应由审理者凭主观臆断而肆意否认。
上述轻视证人的现实,无需举例来论证,只要看看我们的庭审,再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比较一下,就再清楚不过了。
那种通过对证人的精彩的盘诘,而确定案件真伪的场景,在我国几乎是罕见的,而我们的法官甚至也不必重视庭审,似乎只要多翻阅案卷,闭门冥思苦想,就可以确定事实之真伪。
而在这冥思苦想中,更多地是主观臆断,完全忘记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
如果说对证人证言的效力还只是轻视的话,对当事人于已有利的陈述,则几乎完全否认其证据资格,也无需去辨别该陈述的真实性。
事实上,很多民事纠纷,当事人陈述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而基于对主观性证据不信任的基础,将这一类证据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给民事诉讼的证明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实践中需要对其效力加以认定。
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要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
关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小
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