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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路刑初字第69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辉,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01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1年9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仁卫,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9年4月2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

现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洋彩,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秀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月娥,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31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君华,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
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辉,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经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立辉,男,1978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于2000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9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辉、林仁卫、王洋彩、严秀霞、章月娥、陈君华、朱辉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程立辉犯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出庭支持公诉。

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中旬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张辉、林仁卫经事先商量,决定采用六合彩的形式进行赌博做庄牟利,约定盈亏平分。

并由被告人张辉物色了被告人王洋彩、严秀霞、章月娥、陈君华为其收注,被告人朱辉为其登记;被告人林仁卫物色了被告人程立辉为其登记,共进行六合彩赌博做庄十余期,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其中
被告人王洋彩在本区桐屿街道勤丰村向陈菊琴等人收取六合彩赌资十余次,收取赌资约2万元,被告人王洋彩获利1300余元。

被告人严秀霞在本区桐屿街道山羊居向茅彐琴、陈青桂、吕桂春等人收取六合彩赌资十余次,收取赌资4万余元,获利3000余元。

被告人章月娥在本区桐屿街道山羊居向章华生等人收取六合彩赌资十余次,共收取赌资3万余元,获利1800余元。

被告人陈君华在本区桐屿街道山羊居向陈仙根、陈卫红等人收取六合彩赌资十余次,共收取赌资4万余元,获利2500余元。

被告人朱辉、程立辉明知张辉、林仁卫两被告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先后四、五次在六合彩赌博开奖前帮助其登记赌博款帐目。

2019年9月1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程立辉四次在赵卫兵另案处理开设在本区路桥街道鑫都国际大酒店1601、1801号房间的赌场里,为其向项池良、朱伟军、罗仙林、杨修文、陈吉明、潘友云等参赌人员发放赌资共100余万元,抽头获利约4万元。

2019年8月31日、9月12日、9月13日,被告人章月娥、陈君华、朱辉分别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张辉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二名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林仁卫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二名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辉、林仁卫、王洋彩、严秀霞、章月娥、陈君华、朱辉、程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青桂、茅彐琴、吕桂春、章华生、陈仙根、陈卫红、项丽玛、项池良、朱伟军、罗仙林、杨修文、陈吉明、潘友云的证言;六合彩赌博帐目单;发放赌资记帐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以及立功证明、自首证明;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林仁卫、王洋彩、严秀霞、章月娥、陈君华、朱辉结伙参与非法发行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程立辉结伙参与非法发行六合彩,情节严重,又帮助他人开设赌场,给参赌者发放赌资,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辉、林仁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洋彩、严秀霞、章月娥、陈君华、朱辉、程立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辉、林仁卫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月娥、陈君华、朱辉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林仁卫、王洋彩、严秀霞、章月娥、陈君华、朱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各被告人的从犯、立功、自首等情节,均与事实相符,本院已予采纳,但未认定被告人张辉、林仁卫系主犯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林仁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王洋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严秀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章月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陈君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朱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七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均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被告人程立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福生
人民陪审员陈学友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娟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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