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自府发〔201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自贡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满足群众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等规定,结合自贡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本方案适用于自贡市城市建成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本方案未覆盖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进行划定,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划分依据本方案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文本内容,当所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适用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后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三、执行标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下表: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间0类50401类554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昼间时段为6:00—22:00,夜间时段为22:00—次日6:00。
自贡市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
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自贡市是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是著名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自贡市以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景观而闻名,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而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自贡市也秉承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一直在不断探索创新,致力于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在自贡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旨在创建绿色、生态、宜居的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分析其中的深度和广度。
一、规划理念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的首要目标是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为本,注重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
在规划理念上,自贡市积极倡导绿色建筑,注重利用当地资源,有效节约能源,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在建筑布局上,注重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打造宜居的居住环境。
二、设计要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在设计要求上,不仅注重建筑外观的美观与功能性,更注重室内外空间的合理利用和舒适度。
注重住宅采光、通风和景观设计,确保每一位居民都能享受到自然光线和清新空气,感受自然环境的美好。
设计要求还关注建筑材料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提倡低能耗、高效能的建筑设计,以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三、配套设施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在配套设施上注重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满足居民多样化的生活需求。
规划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休闲娱乐设施、绿化景观等,为居民提供健康、便利的居住环境。
还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如交通便利、供水供电等,保障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和安全性。
总结回顾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的实施,为自贡市的城市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活力。
它不仅提高了自贡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规划理念的引领、设计要求的规划和配套设施的完善,自贡市打造了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展现出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风貌。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自府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的通知(自府发〔2007〕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自府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自贡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标准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一、城市道路管理标准(一)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沉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四)道路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五)城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全面版)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2016年6月10日执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7)第四章建筑退让 (10)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第六章道路交通与停车设臵 (19)第七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第八章市政工程 (27)第九章乡村规划建设 (36)第十章附则 (39)附录一名词解释 (40)附录二计算规则 (43)附录三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附录四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附图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 2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149-2016)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停车需求预测与停车位供给 (6)4.1停车需求预测 (6)4.2停车位供给 (7)5停车场规划 (8)5.1停车场规模 (8)5.2停车场规划要求 (8)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4)引用标准名录 (15)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 Requirements (4)4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and Supply (6)4.1Parking Demand Forecasting (6)4.2Parking Space Supply (7)5Parking Lot Planning Requirements (8)5.1Size of Parking Lot (8)5.2Planning Requirements (8)6Parking Space for Buildings (1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5)1总则1.0.1为科学合理安排停车设施,构建有序的停车环境,规范城市停车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涵盖的停车规划。
1.0.3城市停车规划应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以城市发展及交通发展战略为指导,统筹现状停车供需关系,考虑未来机动车发展水平,结合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制定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的供给策略,划分城市停车分区,统筹配置城市停车资源,并应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要求。
1.0.4城市停车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2.0.1停车场parking lot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含2017补充规定)
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资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修改及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及补充。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集中绿地)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15%,且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
滨江(河)或者临规划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河)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二、将第二十五条涉及居住(商品房)机动车停车位配套标准条款修改为: S建≥220㎡为2个/户,144㎡≤S建<220㎡为1.5个/户,S建<144㎡为1.0个/户。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五点的“居住建设项目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10%;”修改补充为:居住建设项目设置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纳入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套计算;在小区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0个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并纳入小区统一管理,不得出售或出租。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第七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
五、将第三十一条涉及建筑后退城市绿地、林地距离条款修改补充为:用地界限的另一侧为城市公园绿地(G1)、广场(G3)和保留山体绿地(E2)的,建筑后退该用地界限的最小距离在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基础上增加3米;临防护绿地(G2)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8米控制。
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商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须独立设置,并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我局制订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容)。
理由及依据:规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自府办函〔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自府办函〔202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已有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一)支持特定人群购房。
对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军人、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人员、社区基层工作者、客货运驾驶员、环卫工人、产业工人、物业从业人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由职业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对来我市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省外和市外群体,在享受前有购房补贴基础上,分别再给予每套商品住房20000元和10000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推动居民住房需求向改善性住房需求迭代更新,通过“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方式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并在住房按揭贷款、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修订情况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制度、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建设美丽绵阳,我局制订了《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在《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六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与国家、地方法规同步更新(共8处调整)调整一原13版规定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调整为: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本规定印发前,地块已出让的可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可按政府批复时间对应的技术规定版本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理由及依据:为保证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延续性、减少16版规定印发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对16版规定执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调整二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表2-1注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调整为: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居住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土地出让时应明确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内容)。
理由及依据:规范语句,使表述更严谨。
此外,原文“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故调整为引导性的“鼓励为城市提供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
自贡市 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
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
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筑规划和布局:规划要合理,充分利用空间,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确保住宅的通风、采光和景观视野。
建筑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保持道路、公园、商业设施等公共空间的合理分布。
2. 建筑设计:住宅的外立面、内部空间布局要统一、协调,符合景观特色和地域文化。
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密度等要符合城市建筑控制标准,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
3. 住宅面积和户型:住宅面积应符合居住需求,户型设计合理、格局合适,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和生活习惯。
4. 绿化和景观:住宅小区内应有充足的绿化覆盖,绿化景观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植被和景观设施,形成宜人的生态环境。
5. 安全设施:住宅小区内应设置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视频监控、安全门禁等,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 配套设施:住宅小区要配备完善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如幼儿园、学校、医院、商业设施、交通设施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
7. 环保要求:住宅设计应符合环保标准,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设置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推行节水、节电、节能等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以上是自贡市城市森林花园住宅设计的一般标准,具体要求可能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市领导的要求而有所变化。
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 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威远县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连界镇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 条本规定将中心城区划分为旧改区和新建区,根据两类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1.0.4 条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5 条当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1.0.6 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 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 ) 进行分类。
第2.1.2 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3 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1—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3 执行。
—2—表2.1.3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注:①×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自府函〔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函〔2014〕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自贡市人民政府申报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和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286号)、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自贡市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回复》(川国土资函〔2013〕155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旨在项目区设置、项目编制与实施、挂钩周转指标管理等方面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的有效途径,将若干已拆旧复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拟使用的城镇建新区共同组成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按以下工作原则实施:(一)规划引领,统筹布局。
科学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合理布局挂钩试点项目,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有机联系和协调统一,以规划统揽挂钩试点工作。
(二)政府主导,联动推进。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产业支撑,整合部门资源,充分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自贡市南湖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说明书
⾃贡市南湖⽣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说明书⽬录第⼀章规划背景 (1)第⼆章设计依据 (1)第三章现状概况及分析 (1)第四章规划构思及开发策略 (2)第五章规划⽬标及规划原则 (3)第六章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与规模 (3)第七章⼟地利⽤规划 (3)第⼋章⼟地使⽤控制规划 (5)第九章配套公共设施规划控制 (8)第⼗章城市设计控制 (10)第⼗⼀章道路⼯程规划 (15)第⼗⼆章管线⼯程规划 (17)第⼗三章⽣态建设规划 (18)第⼗四章环境保护、环卫设施及防灾规划 (20)第⼗五章投⼊产出分析 (21)第⼗六章规划管理措施及实施建议 (23)第⼀章规划背景⾃贡市是四川省“⼗五”期间⾸批建设的⼤城市之⼀,为了加快⾃贡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化、实现⼗六⼤提出的全⾯建设⼩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标,在《⾃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贡市南湖⽚区分区规划》(2003年)的指导下,编制了《⾃贡市南湖⽣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南湖⽚区的开发建设和统筹安排⼟地使⽤、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
本次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和⽣态优先的原则,将为建设交通组织合理、各类设施完善、城市形象鲜明的⽣态型城市新区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章设计依据1.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建设部)。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5. 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
6. ⾃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
7. ⾃贡市南湖⽚区分区规划(2003年)。
8. ⾃贡市南湖⽣态城起步区城市形态设计及南湖⼤道景观设计。
9. 有关南湖⽚区开发的相关⽂件和⾃然、社会、经济基础资料。
第三章现状概况及分析⼀、现状概况1. 区域位置南湖⽣态城位于⾃贡市城市主中⼼区南侧,北靠⾃贡汇东新区汇川路,东临内宜⾼速公路,南为⾃贡市沿滩区的⾼峰乡,西接内宜铁路,与⾃贡市⽕车南站(舒坪站)相距约1公⾥。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中府函〔2016〕56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的批复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2日文号:中府函〔2016〕562号市城乡规划局:你局《关于批准〈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请示》(中规报〔2016〕18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6版)》(简称《标准与准则》)的目标、任务和范围明确,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基础资料详实,运用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恰当,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专项规划进行对接,基本满足规划管控要求。
《标准与准则》对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城市发展策略、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山建设精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标准与准则》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因此原则同意《标准与准则》。
二、《标准与准则》是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市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照本技术标准与准则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你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等单位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标准与准则》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标准与准则》落到实处。
四、你局要在《标准与准则》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标准与准则》文本送市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自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4)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11)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7)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23)第七章竖向规划管理 (24)第八章绿地规划管理 (25)第九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8)第十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37)第十一章建筑立面及环境规划管理规定 (40)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41)第十三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 (45)第十四章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我市的综合功能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1。
2条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土地上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确定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设计以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
第1. 3条本《规定》根据城市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下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录五《自贡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第1。
4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在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本《规定》执行。
第1。
5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
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
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
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自贡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