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1
第一章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 (二)地域标准——《著作权法》第二条
• 1.在中国首次出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作品如果在中国首次 出版,就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 2.在中国参加的国际籍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未与中国签订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 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的,受本法保护。
• 一、对事的效力
• 是指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 著作权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作
品的创作、权利归属、利用、管理和救济等活动 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因作品而产生的 社会关系,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行 政关系均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
• 二、对人的效力 •
• (一)国籍标准
•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它 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 • 广义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 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表现为表演者、录 制者和广播组织基于传播活动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 传播活动而产生。
•
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
经济、政治环境。1980年5月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关于书籍稿酬的暂
行规定》,1984年改名为《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承认了作者的出版
权、改编权、汇编权和翻译权等。1982年广播电视部通过了第一个保
护邻接权的规章《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的《民法总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国际条约框架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
• 作为国内法的著作权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只限 于本国境内,本国的作品无法在外国得到保护。
著作权归属条款
著作权归属条款著作权的归属是如何的?是不是说这个东西是这个⼈写的,著作权就是他的?还有没有什么其他的情况?具体的有哪些法律上的规定呢?可能很多⼈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店铺⼩编就搜集整理了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著作权归属《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般规定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特殊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两⼈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的,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乐等可以单独使⽤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或者其他⼈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和受托⼈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继承⼈享有;⼗⼀、著作权属于法⼈和其他组织,法⼈和其他组织变更、终⽌,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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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文法学院
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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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主讲 :魏纪林
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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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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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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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魏纪林
(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
钟秀勇知识产权法讲义(⼀)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客体1. 透过事例体味“作品”概念【例1】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在欣赏这幅画时,不⼩⼼撕毁了这幅画。
①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否?②问题(⼆):甲请求⼄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否?【例2】甲创作⼀幅国画《冰冰出浴图》。
甲将该画以500万元出卖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
后⼄许可丙药⼚使⽤《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告(丙为此向⼄⽀付报酬2000万元)。
①问题(⼀):甲起诉丙侵犯展览权,能否成⽴?②问题(⼆):《冰冰出浴图》这张画(Painting)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Work)到底有嘛区别?2. 作品的特征作品(Work),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其特征有三:①须为创造性智⼒成果(劳动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能被他⼈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 独创性的要素(1)独。
指“独⽴创作,源于本⼈”。
包括两种情形:①从⽆到有独⽴创作;②以他⼈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太过细微的差异。
【例】诗⼈甲、⼄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游览庐⼭活动,晚上回到宾馆进餐洗浴后,回到各⾃的房间。
令⼈惊叹的是,他们各⾃作出的⼀⾸诗居然不差分毫。
诗⽈:“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低各不同。
不识庐⼭真⾯⽬,只缘⾝在此⼭中。
”①两个作品⼀模⼀样。
②源于诗⼈甲、⼄的独⽴创作。
甲、⼄均对各⾃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
③独呀独!(2)创。
指作品达到了⼀定⽔准的智⼒创造⾼度。
理解上注意三点:①没有留下智⼒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度⽂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最新版全文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版权的实施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有以下几个原则:
– 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 第二,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第三,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并非以营利 为目的; – 第四,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 作品的出处; – 第五,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 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
1. 作 者
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创作人。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 力活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的情况是指:由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 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判断作品的作者,应当根据作品上的署名。如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为作者。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 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 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里的 “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 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 2. 3. 4. 5. 6.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 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一、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三、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与修改 一、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1、保护文印书商的时代--主要保护出版者的权利。
2、保护作者权利的开始1709年,英国通过了旨在“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的版权法——《安娜法》,首次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 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被称为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
二、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英美法系的“版权”(copyright)概念:从商业角度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个人权利范围较窄,非自然人的权利、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及保护的客体的范围较宽。
大陆法系的“作者权”(author’s right):自然人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权利来自创作行为,作品不能脱离其人格的变化。
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性质。
三、中国著作权立法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 1925年,北洋政府参照《大清著作权律》制定了《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 1930年, 国民党政府制订了《出版法》 1949年以后,著作权保护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只有关于出版及稿酬支付的条例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正式成员国。
四、著作权法的修改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背景:--适应1996年WIPO的两个新条约--因应中国入世需要,与TRIPS接轨主要修改的内容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到了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2、保护客体的明确;(杂技艺术、建筑作品)3、“权利”整合问题;(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4、依据国际规则重新设计著作权限制;5、完善邻接权制度问题;6、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7、著作权“转让”问题;(非人身权的许可)8、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问题;(“法定赔偿”制度、接受“即发侵权”)。
著作权法例题1
著作权【例题1】为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
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2000年卷三40题,单选)A.2月 B. 5月 C.7月 D.9月【例题2】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14题,单选)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例题3】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
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1998年卷三18题,单选)A.乙主任:“我曾经为该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支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C.丁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例题4】中学英语教师甲积累10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
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
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
之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
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
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
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1999年卷三33题,单选)A.应归甲享有 B. 应归乙享有 C. 应归甲乙共同享有 D. 应归学校享有【例题5】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
著作权法部分
7.某校委托某作者为其创作校歌,双方约定由该校支付创作费,该作者结合该校提出的创作要求创作出所需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一般规定,该校无权要求对该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错
A. A公司的委托作品
B. A公司的法人作品
C. A公司的职务作品
D. A公司与王某的合作作品
16.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C)享有。
A、编剧
B、导演
C、制片人
D、明星主角
17.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C)
A、不必征得作者许可,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
8.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随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错
9.口述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对
10.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没有时间和期限的限制,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永久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错
10.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错
11.历法是作品,因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错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
13.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
著作权法
判断题
容易
1.在我国时事新闻享有著作权。 错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创作的完成而“自动”产生。对
3.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有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对
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对
著作权法第一讲-作品
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 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 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
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各种杂耍、魔术、马戏、各种运动,不是
著作权上的作品”
——WIPO《罗马公约指南》第3条第3.2段
4.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 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 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1990年第52条第2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
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 复制。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
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 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
1.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Literary works 文学作品?文字作品?
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 喂马,劈柴,周游世界 从明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 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从明天起,和每一个亲人通信 告诉他们我的幸福 那幸福的闪电告诉我的 我将告诉每一个人 给每一条河每一座山取一个温暖的名字 陌生人,我也为你祝福 愿你有一个灿烂的前程 愿你有情人终成眷属 愿你在尘世获得幸福 我也愿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 海子· 《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口头、音乐、动作、物品; 等等)
金正VCD诉摩托罗拉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电视广告: “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 报纸广告:“真金不怕火炼,摩托罗拉GP88无线对讲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著作权法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1案例整理
3
朱德庸与北京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上诉案
朱德庸系台湾知名漫画家,2005年4月出版 《关于上班这件事》一书。该书第一章引言为 “说到每天上班8小时这件事,其实是本世纪 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 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 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 上海第一财经公司与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 司随后制作了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 事》,并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在播出 最初几期节目时插播了《上班这点事》宣传短 片,该短片中,节目嘉宾面对镜头称“你可以 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 不能不上班”。
12
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 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 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 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 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13
案情
汉仪公司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 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立即 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提供免费下载“汉仪秀英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 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其是在公开免费下载的 网站上下载了“汉仪秀英字体”,是善意取得使用权,没 有主观故意。
德国:
当电视传播电影作品时,其中各镜头、片段,也得到保护。
凡最初将影像固定下来的称为原作。但现在还有无底片的照 片,即不使用底片而直接在感光纸上印相时,印相纸的正片 应视为原作。底片和正片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16
“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进行采风, 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 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 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 《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1963年,该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 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1964年,该歌曲《乌苏里船 歌》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99年11月,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 1999南宁国际民 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 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 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 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 品的各类出版物上,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17
我国的版权法
作品
• 作品的涵义
•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
• 作品的构成条件
• 1、成果性() • 2、独创性(Originality) • 3、可复制性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 2、口述作品 •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4、美术、建筑作品 • 5、摄影作品 •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7、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 8、计算机软件 •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最新的修改
•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一、删除原来第四条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 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 将第四条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 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原条文: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原条文: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 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 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1-2010.9.19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黑棍小人”:
案例: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
《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独创性
二、“独创性”中的 “创” 案例:Feist案 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 合“创”的要求。 2、“独创性”中的“创”不同于专利法中 的“创造性”。 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意味着具备 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安娜女王法》核心内容:“鉴于最近印刷商、 书商擅自印刷、重印、出版他人书籍或其他 著述,而未获得该书籍或著述之著作者许可, 对其造成损害,或经常导致其本人破产及家 境败落,为防止将来此等行为的发生,同时 为了勉励学人撰写著作及写作有益的书 籍……现规定:著作人及其受让人,自该书 籍首次发行之日起算,应享有印刷、重印该 书书籍的专有权14年。”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中国著作权法概况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15年、1928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 府分别颁布《著作权法》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建立著作权 制度:《关于书稿稿酬的暂行规定》、 《图书期刊著作权保护试行条例》、《录 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节 独创性
一、“独创性”中的 “独” 1、“独创性”中“独”的含义:独立创作、 源于 本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并非指“首创” 或“独一无二”。
第二节 独创性
2、具有“独”的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由不 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 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 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A、商业秘密权B、商标权C、著作权D、地理标记权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A、注册商标B、文学艺术作品C、录音制品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3、知识产权( C )A、是一种财产权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B、专利合作条约C、巴黎公约D、伯尔尼公约二、多项选择题1、知识产权(ABCD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B、是一种财产权C、有地域性D、受时间限制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A、原产地名称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A、电视节目预告表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D、通用表格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A、《红楼梦》B、《三国演义》C、《西游记》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A.25年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A、作品发表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A、政府公告B、计算机软件C、小说D、公共讲堂的演说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A、文字作品B、工程设计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计算机软件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A、唐某B、电视台C、黄某D、金庸二、多项选择题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著作权法律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 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 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 此条文在2010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改为: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 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 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 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 1928年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28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1990年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通过,于1991年 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27日 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 于同日起实施 2010年 26日 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著作权法》修改通过,于 2010年 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 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 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通过表演的方式来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 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 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 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 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 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 著作权法》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 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 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
• 3. 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修正后的《著作 权法》增加规定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 人的出租权;拓宽“表演权”的外延,将其解释 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 品的表演的权利”;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将 其解释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权利。”将“摄制权”解释为“以摄制电影或者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 利”。 • 4. 规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是与 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修正后的 《著作权法》增加了对版式设计的保护内容,规 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 •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一语。 • 版权。作者权。 •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 “无传播即无权利”。著作权法律制度随传播 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并进一步发展。 • (二)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四、著作权的性质 •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 精神所有权说 – 人格价值观说 – 商业版权说 – 著作权二元说 – 著作权一元说
• 各学说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看法
–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五、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 1. 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的客体是有 形物体 • 2. 著作权对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 物体进行物质上的利用,而作品则具有上演、广 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 3. 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对于所有权不能就同一 内容数次处分,而著作权的同一权能却可以处分 多次。 • 4. 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存续是永久的, 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将永远存在。 • 5. 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 独的财产权性质。
著作权法例题1
著作权【例题1】为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写成报告文学《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经版权登记。
尚公从何时起取得正式出版的《伟大的战略出击》一书的著作权?()(2000年卷三40题,单选)A.2月 B. 5月 C.7月 D.9月【例题2】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14题,单选)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例题3】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
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1998年卷三18题,单选)A.乙主任:“我曾经为该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支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C.丁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例题4】中学英语教师甲积累10年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提高英语水平的学习方法。
学校指派青年教师乙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书面材料以便推广。
乙在跟班听课和向甲请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构思编写了介绍甲的学习方法的材料。
之后,乙应出版社的要求,对材料作进一步加工,写成《英语学习妙法》一书,署自己一人的名。
该书出版后,甲提出异议,认为该书的作者应是自己而不是乙。
学校也提出异议,认为乙的出书行为侵犯了学校对总结材料的著作权。
该书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1999年卷三33题,单选)A.应归甲享有 B. 应归乙享有 C. 应归甲乙共同享有 D. 应归学校享有【例题5】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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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即要求作品必须以某种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加 以复制的方式表现出来。之所以有必要对作 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作品的 传播过程中的非法复制。因此,对于无法以 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作品也就没有必要赋予 著作权。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 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 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 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所谓‚著作权洁净室‛是一种开发兼容软件时避免侵犯著作 权的制度安排。洁净室由三组人员组成,‚设计组(Spec Team)‛负责解读需要与之兼容的软件,分析出其中的 Idea,如软件包含的算法、功能等,将这些内容提供给编码 组;‚法律组(Legal Team)‛负责审核设计组提供的信 息,将其中属于原软件独创的表达过滤出去,保证编码组不 会因此接触原软件的表达;‚编码组(Coding Team)‛ 由绝对没有接触过原始软件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软件的编 写。由于编码组与原始软件彻底隔离,因此运用净室技术编 制的软件即使与原始软件在表达上有相同之处,也可因创作 者未曾接触原作品而具有独创性,可以避免构成侵权。
其次,独创性对作品的创作水平并无限制。 不管作品水平高低,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 成果,就可享有著作权。例如,儿童创作的 作品、智力残疾人士的作品也有独立著作权。 不需要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高度。
第三,独创性要求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创作是一种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地 罗列事实或原始资料的堆砌。作者只有付出 了创造性的劳动,其作品才有独创性。纯粹 事实性的作品以及原始资料简单排列形成的 作品都没有独创性。不能仅仅是对其他作品 的复制。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在电视、杂志、户外广告牌等为其金正VCD 产品所作的广告,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其著作权 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双方的作品虽然都表达了‚产品可经 受考验‛的意思,也都配以火焰和所宣传的商品来表达此意 思,但将被告刊登在报纸上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 广告和原告的上述作品相比较,两者在火焰的形状、图案、 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方面 都有较大的区别,两者的表达形式差异较大。由于二作品画 面明显不同,且表达此种思想的通常方式也就是火和物相映, 因而尚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作品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 剽窃。‚真金不怕火炼‛一语已是家喻户晓,也不能作为上 诉人的作品来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1:
上海某作曲家创作了歌曲《春江花月夜》,歌词共四句, 其中有两句词‚江上明月升,江畔花如锦‛。江苏一中 学教师了解这一作品之后,发现这两句歌词与自己创作 的同名歌曲相同,遂起诉该作曲家抄袭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在法庭辩称,自己与原告作品均系改变自唐朝诗人 张若虚的名诗《春江花月夜》中的名句‚春江潮水连海 平,海上明月共潮升‛,自己并未接触原告作品,两人 作品雷同纯属巧合。但原告证明自己寄给上海人民广播 电台的作品录音曾被被告借去参考,歌词也被被告拿去。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 7日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
行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 年9月15日起施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自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 起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 行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 30日起施行。
案例1:电视节目预告表案
Hale Waihona Puke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经合法授权刊载中央电 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被告广西煤矿工 人报未经许可转载该节目预告表,原告起诉 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电视 节目预告表属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但 并未认定侵犯著作权。
案例2:
⒉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对应的英文表达是‚Originality”。 首先,独创性即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 创作出来的。 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在作 品的表达上就会不同于他人的作品。所谓独创性 就是指作者独立的创作活动赋予其作品不同于他 人作品的独特的表达。 只要作品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而非模仿抄袭他人作 品,即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可以享有独立的著作 权。
原告郭石夫于1954年11月创作了歌曲《娃哈哈》,1956 年在《儿童音乐》刊物上发表。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注册了‚娃哈哈‛图形和文字商 标,并从1989年‚娃哈哈‛商标获准注册时起,即使用上 述商标,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量发布以 ‚娃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 原告认为,‚娃哈哈‛既是其歌曲作品的名称,又是其中 的歌词,系原告独创,表达娃娃欢乐的样子,是歌词的精 华部分。《娃哈哈》发表后被广泛传唱,在全国范围内有 相当影响,因此‚娃哈哈‛也是《娃哈哈》歌曲这一知名 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自1989年起,未经原告同意,将 ‚娃哈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全国各地销售以‚娃哈 哈‛为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亦构成不 正当竞争。
金正诉摩托罗拉案
原告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为其金正VCD机 产品制作电视广告。该广告的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 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鲁诺、李时珍、 屈原等人物的头像,金正VCD机产品和‚真金不怕 火炼,金正VCD‛的广告词。于1997年6月开始在 中央电视台播出。1997年12月,被告摩托罗拉(中 国)电子有限公司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 平面报纸广告,并刊登在《广州日报》和《深圳日 报》上。该广告的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 烈火中燃烧,配以‚真金不怕火炼‛的广告语及 ‚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保护以一定表现形式反映特 定思想内容的作品。为此,在确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时,应 当首先确定要求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是 否是作者全部 思想或者思想实质部分的独特表现。从语言文字学的角度看, ‚娃哈哈‛是‚娃娃笑哈哈‛的紧缩句式。‚娃哈哈‛作为 歌曲中的副歌短句、歌词的一 个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主要在 于歌词中起上下句歌词的连接作用,所表现的内涵并不是作 者思想的独特表现,也无法认定其反映了作者的全部思想或 思想的实质部 分。因此,原告以紧缩句‚娃哈哈‛一词主张 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本院难以支持。 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 的作品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 此,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 当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作品的类型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 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而不 要求思想的独创性。
案例:《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案
末代皇帝溥仪曾根据自己被特赦前的生活经历创作了《我的 前半生》。溥仪去世后,其遗孀李淑贤与王庆祥合作创作了 《溥仪的后半生》一书。此后,贾英华根据溥仪特赦后的经 历创作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前书作者李淑贤与王庆祥 将贾英华告上法庭,诉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与其作品 《溥仪的后半生》在主题思想、记事顺序和历史事件方面都 十分相似,构成侵权。但法官并未简单据此认定侵权,而是 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作品不仅在上述方面与原告作品有相似之 处,而且在具体表达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原告在庭审过程中 未能有力证明此点,法院判决侵权不成立。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 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表达应具有独创性 表达具有可复制性
⒈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
作品可以分为思想(Idea)与表达(Expression)。 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 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这类对象。 作品中表达的成分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中所 蕴涵的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所谓表达包含了作品中多方面的因素,如文字作品中 的语言、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汇编作品中的编排 顺序、素材选择等。
一、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 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与版权在同一意义 上使用。 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语中译为 Author’s Right,原意为作者权;英美法系中 相近的概念为Copyright,我国译为版权。
(二)著作权法的渊源
相似+接触=侵权
作品的独创性,首先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立创 作,即作者的作品并非抄袭他人作品的表达。 从这一意义看,成立著作权侵权,不仅需要 原被告作品存在表达上的相同和近似,还需 要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案例2:
八十年代中期,IBM公司生产的个人计算机(PC)占据了个 人计算机市场的大部分份额,生产个人计算机的其他厂商为不 被排除在主流市场之外,也不得不生产与IBMPC机兼容的PC 产品。为追求功能兼容,生产兼容机的厂商必须开发与 IBMPC机的操作系统BIOS(Basic Input/Output System) 兼容的操作系统软件。宏碁公司就是当时生产兼容机的厂商之 一。 1988年,IBM公司通知宏碁公司,其所使用的兼容机软件侵 犯了BIOS操作系统中的键盘控制器软件的著作权,要求赔偿 3000万美元。经谈判宏碁公司向IBM支付了900万美元的巨 额赔偿。为避免今后再次面临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诉讼,宏碁公 司决定建立著作权洁净室(Copyright Clean Ro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