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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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901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操作规范--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采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及《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规定,采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情况;

3、资源现状条件允许;

4、不能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5、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申领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3份);

2、按用途提供: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各1份,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各1份,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3)因国事活动需要,需提供从野外获取的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具体采集人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市、区)县级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县(市、区)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市、县初审流程由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

编制公布)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A31901

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

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采集证核发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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