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坚持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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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题目】:坚持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

【论文摘要】:

本文联系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从“宪法法律至上”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入手,逐层分析宪法的特征与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宪法至上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理念。

【关键词】:

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

【正文】: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这次讲话,是对建国以来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指导新时期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

新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新时期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先导,它源于法治实践,又反过来指导法治实践。我国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特征和效力

(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个国家的普通法律可以有几十部甚至几百部,但一个国家的宪法只有一部。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宪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在内容上,它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最根本的问题。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宪法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普通法律的修改仅要求过半数通过,可见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

2、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就权利而言:如公民享有选举权、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广

泛的民主权利。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反过来,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的直接体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民主的最好办法便是把自己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上升为根本法的地位。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世界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可见国家对公民权的高度重视。此项规定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由是法律的价值之一,宪法作为广义的法律,也同样具有自由价值,即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以便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最有效的保障。

(二)宪法的效力

宪法的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宪法的地位、宪法的权威以及宪法的性质决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集中体现,所以宪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地位至高至上,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要实施宪政,

要依照宪法原则和内容治理国家。“三个至上”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它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新成果;它是建国以来中国法治实践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新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对指导我国政法工作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不断发展好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它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作为一名基层教育行业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入学习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结合工作实际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善于利用法律,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冲突,做到服务大局,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在于: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四是法治理念是建设我国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三、宪法至上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

1、坚持宪法至上,树立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宪法至上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思想结晶,是治国规律的宝贵经验总结,是建设法治国家应有之义。坚持宪法法

律至上,必须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设法治国家即是目的,也是过程。遵循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核心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威望,得到社会共同体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全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2、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原则

法治一词明确了宪法法律的最高权威,法治是众人同意的法律之治,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宪法经历50多年发展,不断完善。经过普法活动的开展,宪法的重要性以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随着宪法和宪政制度的进步,宪法同样可以作为公民维权的武器。

3、坚持宪法至上,才能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法律与法治的前提;宪法与宪政的前提。法治是法律的实践;宪政是宪法的实践。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理念,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总之,坚持宪法至上,才能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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